Military版 - 国籍法荒谬在于立法者误以为(A\C)U(B\D)=(AUB) \(C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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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0 发帖数: 1211 | 1 国籍法第5条荒谬之处,qianjin网友已在此贴
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Military/43481443.html 详述,说白了就是一个在美国的无绿卡的中国人生孩子,如果是同有绿卡的中国人生的孩子不是中国人,同美国人生的孩子反倒是中国人了。
是什么造成了这种荒谬?我仔细想了一下,发现竟然是立法的人集合论没学好。。。
以下为简单起见,只讨论在美国生的孩子,这样就不必啰嗦“出生就具有外国国籍”这
个条件,而把注意力集中在重点上 。其它国家出生的,我的分析略加修改(见结尾处
),也成立。
其实立法的初衷,就是想给中国人在美国生的孩子中国国籍的时候,加个限制条件,即
中国父母不能有绿卡。这个初衷是否合理暂且不论,至少逻辑上并无问题,毕竟有绿卡
比没绿卡距离中国更疏远些,所以孩子相对就更不符合中国国籍条件。
可麻烦的是,“中国父母”这个条件有两种情况,即“父母双方都是中国人”,和“父
母一方是中国人”(当然严格的说法是“有且仅有一方是”,但这点上大家一般不会过
于咬文嚼字)。当集合运算中的“并”和“非”运算结合起来用时,问题就来了。
合理的说法(简略大意)应当是:
1. 父母双方都是中国人的,孩子有中国国籍,但是父母双方都有绿卡的除外
2. 父母只有一方是中国人的,孩子有中国国籍,但“这一方”有绿卡的除外
但立法的偷懒了,把两者合并,给弄成了
3.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人的,孩子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有绿卡的除外
也就是说,
A. 父母都是中国人
B. 父母有且只有一方是中国人
C. 父母都是有绿卡的中国人
D. 父母有且只有一方是有绿卡的中国人
原本应该是该给 (A\C)U (B\D) 中国籍的,被这么偷懒简略成了只给(AUB)\(
CUD)中国籍。
可(A\C)U (B\D) 和(AUB)\(CUD)是否相等呢?某些情况下是的,比如C是A的子
集且D是B的子集时。立法的人天真地这么以为了,可不幸的是,虽然C是A的子集,D却
不是B的子集,因为A里面也有一小部分满足D的,也就是这么一简略,从原本想要的(A
除C)那部分里面多抠掉了一块,这也就是荒谬的那块。
以上分析稍加修改,也适用于美国以外的尤其是非出生地国籍的国家出生的小孩,只要
在A,B,C,D之外再加个
E. 孩子出生即有外国国籍
立法初衷应该是(A\(C交E))U (B\(D交E))给国籍,
却简略成了(AUB)\((CUD)交E))。
把C交E看作C’, D交E看作D’,注意到分配律(CUD)交E)=(C交E) U ( D 交 E
),所以就是把(A\C’)U (B\D’) 简略成了(AUB)\(C’UD’),问题的本质还
是一样的。
由此可见,立法的人必须有更强的数理逻辑知识才能避免荒谬法律的出现。 | l*****h 发帖数: 709 | | b*******8 发帖数: 37364 | 3 这种东西用文字描述,非常难理解,也没人有耐心看。
不如画个集合图贴上来简单明了 | q*****n 发帖数: 2570 | 4 就是这么回事
【在 w********0 的大作中提到】 : 国籍法第5条荒谬之处,qianjin网友已在此贴 : 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Military/43481443.html 详述,说白了就是一个在美国的无绿卡的中国人生孩子,如果是同有绿卡的中国人生的孩子不是中国人,同美国人生的孩子反倒是中国人了。 : 是什么造成了这种荒谬?我仔细想了一下,发现竟然是立法的人集合论没学好。。。 : 以下为简单起见,只讨论在美国生的孩子,这样就不必啰嗦“出生就具有外国国籍”这 : 个条件,而把注意力集中在重点上 。其它国家出生的,我的分析略加修改(见结尾处 : ),也成立。 : 其实立法的初衷,就是想给中国人在美国生的孩子中国国籍的时候,加个限制条件,即 : 中国父母不能有绿卡。这个初衷是否合理暂且不论,至少逻辑上并无问题,毕竟有绿卡 : 比没绿卡距离中国更疏远些,所以孩子相对就更不符合中国国籍条件。 : 可麻烦的是,“中国父母”这个条件有两种情况,即“父母双方都是中国人”,和“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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