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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发帖数: 7345 | 1 被羁押不到一个月,辽宁省抚顺市前甸镇党委书记刘宝龙在抚顺市第一看守所非正
常死亡,家属就此向抚顺市公安局要求国家赔偿,却遭到拒绝。
家属不服,向抚顺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抚顺市公安局赔偿235万余元。
12月24日,抚顺中院对该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认定抚顺市公安局未给予刘宝龙及
时治疗,对他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344067元,以及向刘母
支付赡养费每年795元直至其死亡。
死者发病两个多小时后才被送医
2013年11月13日上午,刘宝龙在抚顺市顺城区政府办公楼被带走。3天后,他被监
视居住。
2014年1月14日,刘宝龙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抚顺市第一看守所,8天
后被批准逮捕。
2月11日9时许,抚顺市第一看守所通知家属,刘宝龙于前晚9时许因病死在看守所
,此时距刘死亡时间已过去近12个小时。
经要求,刘宝龙的妻子宋长芬等家属在看守所观看了一段监控录像。宋长芬称,刘
宝龙发病之后的两个多小时,没有任何人进到监舍里面对他进行救治,“直到当晚8时
许,监友再次报告刘宝龙可能不行了,这时才有人第一次打开监舍的大门进到里面,刘
宝龙被抬到外面,这时候他已经完全不会动弹。”
抚顺市第二医院急诊病历显示,刘宝龙的就诊时间是当日20时19分, 约当日17点余
患者曾诉头迷。当日20时40分,心电图显示直线,初步诊断结论为猝死。
尸检报告显示死者有外伤
为查明死因,宋长芬申请进行尸检。根据辽宁省检察院作出的尸检报告,刘宝龙“
右侧第5、6肋骨骨折,伴周围肋间肌出血;右肺下叶局灶性出血;左髂后上棘处皮肤表
皮剥脱;右腘窝处皮肤紫红色变色。以上损伤均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但其程度较轻
,不构成本例死因”。
尸检报告还显示:“刘宝龙的脸面部肿胀,尤其左耳前部肿胀的比较严重”。
据此,宋长芬认为因病而死亡不能完全解释刘宝龙的死因,“进看守所前,刘宝龙
的身体一直都非常健康,健康检查表上也没有记载任何问题。”
2014年11月5日,宋长芬向抚顺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理由是“赔偿义务机关抚
顺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刘宝龙突发急病且未及时给予救治而致死亡”。
两个月后,抚顺市公安局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称,根据抚顺市检察院驻市看守所检
察室作出的《关于刘宝龙死亡情况调查报告》,认定“刘宝龙属于突发疾病导致死亡”
,因此不予赔偿。
法院:公安局未及时救治
宋长芬对抚顺市公安局拒绝赔偿不服,向抚顺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抚顺市
公安局赔偿刘宝龙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教育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5
万余元。
宋长芬认为,抚顺市公安局也未能对刘宝龙尸体上的外伤进行合理解释,因此不排
除刘宝龙死于他人殴打和伤害;刘宝龙即使死于疾病,他人的殴打和伤害也可能构成刘
宝龙突发疾病的诱因;即使刘宝龙没有受到他人的伤害,抚顺市第一看守所作为羁押机
关,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和送医,无论如何,都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抚顺中院认定,根据检察机关作出的《刘宝龙死亡情况调查报告》和“尸检报告”
,及刘宝龙死亡前15日的原始监控录像,刘宝龙系死于疾病。
抚顺中院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抚顺市公安局承担的责任是未给予及时治疗,未及时
治疗不是导致刘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抚顺市公安局对刘宝龙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
对于家属提出的被抚养人教育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抚顺中院认为,被抚养人已
满十八周岁,而因病死亡不属于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范围,不予支持。
最终,抚顺中院决定,撤销抚顺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由其赔偿刘宝
龙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344067元,以及向刘母支付赡养费每年795元,直至其死
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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