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买买提看人间百态

boards

本页内容为未名空间相应帖子的节选和存档,一周内的贴子最多显示50字,超过一周显示500字 访问原贴
Military版 - 为什么要废除死刑? (ZT)
相关主题
又一名日本毒贩在中国被处死 日本大使发飙中国去年处决了2400人,除中国外,有778人被处死。
既然“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生命”反对吃狗人的人一般也反对人贩子死刑
日本1名毒贩在中国被执行死刑 为近年来第6名江歌之死,就比如被疯狗咬死了
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2357名,死刑147人,执行145人中国没有判处过美国人死刑的吧
贾敬龙遭强拆杀村官!中国法学家及民间促最高院撤销贾敬龙死刑!处死加拿大人说明中国不怕洋大人了
几乎没死刑是美国现在暴力犯罪这么多的唯一原因老将们不要怕!我们美国也有死刑!
执行一个死刑要两百多万美元章莹颖嫌犯父亲道歉:可以接受死刑判决!
美国今年判78人死刑 创35年来最低本老将确实觉得藤森不死是非常扯蛋的结果
相关话题的讨论汇总
话题: 死刑话题: 废除话题: 国家话题: 处死话题: 没有
进入Military版参与讨论
1 (共1页)
t***u
发帖数: 368
1
为什么要废除死刑?
--国外关于废除死刑的理论与实践
严春友
死刑几乎是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的,至少在进入文明社会以前就开始存在了,
只是那时的形式与现在有所不同而已。死刑的存在对于一般人而言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是无可怀疑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习惯”。对于这样一种由来已久、根深蒂固、被想
当然地认为是“合理的”现象,要加以否定,其困难的程度是可想而知的。就连笔者在
不久以前还对废除死刑的问题感到不可理解,甚至觉得太荒唐,是在纵容犯罪。可见这
种习惯性思维的顽固性。最近笔者读了几本有关死刑方面的著作,彻底改变了这种可怕
的看法,因而想写一篇文章谈谈这个问题。
国内还没有听到废除死刑的呼声,也许是认为死刑的存在无可置疑罢。可是,我们
是否应该思考一下:死刑的存在就那么合情合理吗?死刑的存在究竟有什么道理?法律
不能建立在想当然的基础之上,法律所涉及的问题尤其是关系到生死的问题,必须建立
在坚实的基础之上,必须既合情又合理。
一、国外废除死刑的情况
死刑的废除,最早并不是法学家提出来的,而是由法律实践提出来的,就是说,先
有了废除死刑的事实,然后才有了法学家的理论。世界上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是俄国
,在一七四一年,彼得大帝的女儿叶利扎维塔女皇即位时就宣布在她统治时期不执行死
刑。她在位二十多年,这段时间是世界上最早在一个大国中长期没有死刑的时期。当时
的俄国在欧洲人看来是一个半亚洲的未开化的专制国家,是“蛮族”,所以女皇的这一
举动令他们感到震惊,当时就有人预言俄国的犯罪率将会提高。但更令他们惊奇的是,
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并没有上升!
在女皇宣布废除死刑二十多年后,在法学界出现了废除死刑的呼声。第一个提出废
除死刑的学者是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切雷斯·贝卡利亚,在一七六四年出版的《犯罪与刑
罚》一书中,他从理论上第一次提出应当废除死刑。他的理由是: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
的时候,并没有把随意杀害市民的权力委托给国家,因此国家没有权力处死市民。
俄国在彼得三世和叶卡德林娜二世期间,执行的死刑也很少。叶卡德林娜二世在诏
令中说,社会处于正常状态时,处死国民没有益处,也没有好处。
在德国,约瑟夫二世曾经受贝卡利亚思想的影响,于一七八六年宣布在奥地利各邦
废除死刑。德国废除死刑的运动是在一八七0北德意志联邦议会讨论是否在新提出的刑
法中保留死刑的时候,但最后还是主张保留死刑的议员占了多数,因而死刑得以保留。
但是实际执行的数量越来越少,一直到希特勒上台都是如此。希特勒上台后利用了死刑
,死刑的名目繁多,一些轻微的罪行也被判死刑,例如一个男人偷了两只鸡即被处死,
而且死刑的适用年龄降到十六岁。据统计,希特勒时期正式处死约有三万人,这还不算
在集中营中、对犹太人的迫害中被非法杀害的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德于一九
四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废除了死刑。
在法国,一七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国民议会曾经做出在局势平稳时废除死刑的决定
,但是这一决议并没有实现,因为在这一决议宣布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国几乎没有
出现局势平稳的时候。后来局势平稳了,也没有彻底废除死刑。
一八四八年位于意大利境内的圣马力诺宣布废除死刑。
大国当中,罗马尼亚于一八六五年废除死刑(一九三九年又恢复)。其后,葡萄牙
(一八六七年)、荷兰(一八七0年)、挪威(一八0五年)、奥地利(一九一九年)
、瑞典(一九二一年)、丹麦(一九三0年)也相继废除了死刑。瑞士某些州在上个世
纪已经废除死刑,但有些州保留死刑一直到一九四二年。瑞士执行的最后一次死刑是一
九四0年。
英国是在任何时代对死刑的使用都特别严厉的国家。到十九世纪初,在英国还有二
百多种要处死的罪名。一些小坏事也被处死,例如无故砍树、小偷小摸、写恐吓信、破
坏鱼塘等都要处死。此外,死刑适用的年龄也很低,例如一八一0年时有个十三岁的少
年因入室偷了一把匙子而被处绞刑,一八0八年有一个七岁女孩被处死。直到一九六五
年,英国颁布的《谋杀(废除死刑)法》才宣布暂停适用死刑五年。一九六九年十二月
国会两院一致通过法令,永远废除死刑。
美国于一九六七年废除了死刑,但一九七七年又有部分州恢复了死刑。
其他废除或半废除死刑的国家有:奥地利、芬兰、冰岛、卢森堡废除了死刑;中南
美洲的乌拉圭、委内瑞拉废除了死刑。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新西兰
在刑法上废除了死刑,但在军法中保留了死刑。澳大利亚有两个州保留了死刑。
保留死刑的国家主要有:希腊、土耳其、南斯拉夫、爱尔兰以及非洲、近东各国和
亚洲各国。
还有一些国家虽然废除了死刑,但并没有真正实行。如前苏联,一九二二年通过的
第一部刑法所认可的刑种中没有列入死刑。一九二七年对国是罪和持械罪保留了死刑,
对其他罪废除了死刑。一九四七年宣布完全废除死刑。但事实并不如此,因为仍然有大
量的人被杀,据统计,大约有一千万至一千二百万人被以国家的名义处死。在巴西也有
类似情况,巴西虽然废除了死刑,但仍然存在着所谓“死亡骑兵中队”,处死他们认为
犯罪的人。
在西方那些保留死刑的国家中,一般说来死刑实际执行的数量越来越少;同时在那
些废除死刑的国家中,由于战争等原因有时又恢复死刑。但总起来说,废除死刑,是现
代法制发展的大趋势,也是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赞成死刑的观点
那么,人们为什么反对死刑,又为什么赞成死刑呢?下面我分别予以介绍,先介绍
赞成死刑者的观点。
赞成死刑者的最有力的论据之一是同态惩罚的原则。在这种观点看来,恶人应当有
恶报,如果没有恶报就是不公平的;而且法律所认可的惩罚是根据他所犯的罪的程度来
确定的,即是一种同态报复,因而是公平的,犯的罪越大,得到的惩罚就越大,所以是
合理的。德国哲学家康德就持这种观点,反对贝卡利亚的见解,为死刑辩护。他认为,
如果没有死刑就无法伸张正义,杀人的人自己也得死。如果不把他处死,那对于被杀死
的人是不公平的,因为让罪犯活着,不管他受多大的罪,毕竟与死亡有着本质的不同。
赖德尔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古代“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原则的现代表述。
赞成死刑的第二个论据是死刑有威慑作用,对于那些谋杀和暴力犯罪有预防作用。
这种观点的依据是:犯罪是由于有犯罪的意念,通过法律对犯罪的惩罚,可以严厉警告
和抑制这种犯罪的意念,使之不付诸行动。死刑的赞成者认为,如果废除了死刑,对于
潜在的罪犯就没有了威慑,社会将会陷入混乱,犯罪率将会提高。
赞成死刑的第三个论据是,社会需要长治久安,而只有把犯人处死才能保证这一点
。因为,只要犯人还活着,他就有可能重新回到社会再次施暴,另外他也可能在监狱中
施暴。对付这种危险的唯一办法只有死刑,别无他法。这是法国前司法部长佩雷菲特在
一九七九年举行的一次记者招待会上提出来的。
赞成死刑的第四个论据是,长期的监禁会给纳税人造成很大的负担,而死刑相对来
说要便宜。杀人犯也象领养老年金的人那样,由纳税人负担过安稳的生活,是不合理的。
三、反对死刑的观点
1、对于赞成死刑的论据的反驳
赖德尔在其《死刑的文化史》一书中详细地批驳了赞成死刑者的论据。
赞成死刑的第一个论据已经过时,不适合现代法律的精神了,因为报复的观念不过
是古代“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原则的遗风,它来源于原始的复仇欲。说报复是原始的
东西,主要是说它不考虑个人的责任,而这正是原始思维的特点。这种报复不考虑事情
的原委,不考虑犯人的人品,只是就事论事,对坏的行为进行处罚。这种态度与古代的
以血复仇几乎如出一辙。这样就难以客观地分析罪责。
第二,死刑对于可能犯罪的人并没有威慑作用。这已经为众多的事实所证明。首先
,最有力的事实就是,在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中,犯罪率并没有象赞成死刑的人所预期
的那样增加,谋杀罪的多少也不受废除死刑的影响,相反,在这些国家中,谋杀行为的
绝对数量还在减少;其次,每当公开执行死刑时,窃贼们必到现场作案,尽管死刑也有
可能降临到他们头上,此外,无数的谋杀犯是在明知杀人会处死的情况下犯罪的,所以
所谓死刑的威慑作用在这里是谈不到的;其三,大多数杀人的行为是在感情冲动的非理
性的情况下发生的,很少有人在冷静的状态下杀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犯罪
时完全没有顾及后果,就是说,犯罪不一定事先有“罪恶的意图”,只要有一定的促成
状态就可能会发生,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死刑的威慑作用也是不存在的。
主张死刑的人一般也主张公开处刑,因为这样才能起到威慑的作用。但是事实上,
这种处刑方法的效果正好相反,因为,罪犯所经历的事情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的,但
他却因之成为万众触目的人物,这很容易使那些缺少主见的人效仿,他们会受到深深的
刺激,很可能自己也想那样出出风头,即使接受处刑,舍弃生命,也在所不惜。
第三,主张死刑的人一般认为死刑只适用于谋杀犯。不过,即使这样也还是存在着
问题,因为很多情况下,是否是谋杀,是难以确定的。例如德国刑法中有这样的规定:
谋杀是指有残忍的杀人意图,或为满足性欲或出于其他卑鄙的动机,以毒辣或危害公共
安全的手段,或为了达成其他的罪行,或为了隐蔽藏匿而杀人。这个规定可谓详细矣,
但毕竟有许多案件不符合谋杀的定义,也不符合冲动杀人的定义。罪犯的行为越是残暴
,人们要求处死罪犯的呼声越高。但是实际上,在残暴的背后隐藏的是罪犯的精神异常
,就是说,一个正常的人是干不出这种残暴事情的,只有精神不正常的人才干得出来。
因此,越是残暴,就越不是审判所能管的,而是精神医学的问题。
第四,认为处决暴力犯可使社会长治久安的观点,缺乏根据,因为从技术的角度看
,现代监狱戒备严密,犯人越狱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其次,被释放的杀人犯,再犯的
情况非常少,绝大多数都成了守法公民。服过长期徒刑的释放犯,在各国再犯率也很低
。所以,这个理由不足以成为死刑存在的充分根据。
第五,关于死刑可以节约开支的观点,不能说是严肃的见解。根据同样的理由,那
么就应该以给纳税人增加很大负担为由,把老年人或久病不愈的人杀死。但这显然不合
情理。人的生命是最为贵重的东西,是包括金钱在内的任何东西都不能买来的,用节约
开支来衡量生命的价值,是对生命的亵渎。
赖德尔得出两个结论说,一,“一般说来,没有比国家的残虐行为更能助长偏激思
想和恐怖活动的了。因为,国家实际上把恐怖活动正当化了。相反,没有比国家采取的
稳妥的、人道的行为更有把握抑制恐怖活动。因为,国家的这些行为终止了恐怖活动,
使恐怖活动失去了存在的理由。”二,“细致地研究过为死刑辩护的人的理论,可知,
其中没有什么有价值的东西。至少没有若无死刑绝对不行这一唯一的理性根据。要求死
刑的心情主要源于集团心理这一非理性的意识层面。”(《死刑的文化史》,179页)
2、反对死刑的论据
第一,国家既没有也不可能给人以生命,所以国家没有权力杀人。正如贝卡利亚所
说,人们并没有把生命的权力转让给国家,所以国家也没有剥夺人的生命的权力。生命
来自于自然的赐予,而不是来自国家。再者,现代国家制度虽然是一种越来越有人情味
的制度,但是任何国家制度都是有缺陷的,都会犯错误,把我们唯一神圣的生命交给这
种会犯错误的国家来掌握,那是十分危险的。国家也在法律中承认生命是神圣的,让人
们尊重它,如果国家违反这一规定,那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无异于欺骗。如果不把生命
看成绝对神圣的,那么就无法杜绝国家在特定条件下滥杀无辜,生命将成为功利的对象。
第二,死刑判决中存在着极为不公平的现象。统计资料表明,死刑主要是针对受歧
视的人、文盲、落后种族和身分低贱的人,历来如此,现在仍然如此。死囚的文化程度
低于关押者的平均程度,更低于社会的一般程度。当然,这并不说明那些富有的、聪明
的人的暴力犯罪比他们少,只是这些人会为自己辩护,出得起钱请好律师,不仅有钱而
且还有势,因而处罚较轻。黑人强奸白人妇女必死无疑,但若白人,即使杀死了黑人也
往往被无罪释放;年轻漂亮的女性一般在判决中会受到优惠;在英国,对外国人判的死
刑比较多。
以上种种说明,法律制度总是有缺陷的,退一步讲,即使法律制度十分完美,它也
不可能被十分公正地执行,因为法官是有感情的、不完善的人,他们自身就有着不可消
除的偏见,况且他们也是些会犯错误的人。因而完全正义、公平的理想是不可能达到的。
第三,正是由于包括法官在内的人会犯错误,因而死刑中会发生误判就是必然的现
象。误判的存在是正常的,因为法官难免犯错误,但严重的问题在于,死刑的误判一旦
执行就无法更正。事实上,误判的比率远比人们想象的要高。关于误判我们并没有准确
的数字,但有一个例子足可以说明问题:纽约州辛辛监狱典狱长劳斯在职期间关押了四
百一十五名死囚犯(其中六名女性),但最终核准执行的只有二百六十一名(其中有一
名女性),其余的或被无罪释放,或被撤消原判。即使那些被执行的判决,恐怕也不能
保证百分之百的正确。
关键的问题在于死刑的误判无法更正,而任何其他的判决都可以有更正的机会。人
死了,即使更正判决,对于他也已经没有意义,他的生命不能再次获得。死刑一旦执行
,就等于宣判了更改错误的机会的死刑,因为,死刑一方面意味着丧失了改判的机会,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犯人失去了改正错误的机会,既然人不能杜绝犯错误,谁都难免会犯
错误,就是说,人犯错误才是正常的,那么就应当给予人们以改正错误的机会,可是死
刑却完全取消了这些机会。无论罪行多么严重,罪犯都有赎罪补偿的权利,这是不能让
与他人的权利。费希特就持这种观点,认为对任何罪行都不应该使用死刑。
第四,“某一社会暴力倾向的多少与死刑的存废无关,而系于社会的品质。死刑只
标明而不规定以上倾向。正如钟表指针指示时刻,而不影响时刻一样。”(《死刑的文
化史》,177页)这就是说,暴力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品质和人的品质的低下,犯
罪率的高低取决于社会品质和人的品质的高低。社会品质和人的品质主要包括:社会制
度的健全程度、社会制度的公平程度,人的道德水平、修养等。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率主要与社会制度的公平程度有关,而与社会富裕的
程度无关,因为在一些物质财富极为贫乏的社会里,暴力犯罪率极低,社会秩序处于良
好的状态;而一些比较富裕的社会,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公,会有较高的犯犯罪率。一般
说来,社会公平的程度越高,则社会的犯罪率就越低。
许多历史事实表明,死刑的作用是很可怀疑的,因为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种现象,
当一个国家很宽容的时候,犯罪率就低;而当一个国家的法律越是严厉和残酷,则犯罪
率就越高。对于这个现象,我们还不能说犯罪率的高低是由法律本身的性质所直接导致
的,但至少可以说,犯罪率的高低与国家的统治水平、方式有关。这也就意味着,颁布
和执行法律的一方--国家,对于犯罪负有直接的责任。
如果死刑确实能起到防止暴力犯罪的作用,那么在死刑还存在的国家里,应该能够
杜绝暴力犯罪或至少要比废除死刑的国家犯罪率要低,但事实并不如此,而是恰恰相反
。正如中国古人说的,“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如果民到了不畏死的程度,死刑
又有什么用呢?所以,统治者的主要任务不在于每天在死刑判决书上签字,而在于怎样
去治理好国家,健全社会制度,使社会制度尽可能公平,这才是减少暴力犯罪的最根本
的办法。
第五,对罪犯处刑难免带有非人道的性质。人们一直在寻找一种人道的没有痛苦的
处死犯人的方法,但是至今没有找到这样的十全十美的方法。近代的断头台和绞刑自不
必说,其给犯人造成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有医生观察到在头被切下后的十分钟左右仍
然有感觉和意识!现代的一些新的处刑方法,如美国的毒气室和电椅,也同样会给犯人
造成痛苦,因为毒气和电椅虽然理论上可使犯人迅速死亡,但有许多人由于体质等原因
,不能达到这一效果,有案例表明,有的犯人在放出毒气五分钟后还能和窗子外边的人
谈话,有的犯人要通电五六次达七八分钟,才能死亡。
死囚是在意识极为清醒的情况下被处死的,这对于一个人来说,是极为残酷的。这
种死不同于病死或意外事故的死亡,甚至也不同于被谋杀者的死亡,因为这些死亡都是
在事先不知道的情况下发生的。但死刑犯就不同了,他临死前的每一天、每一分钟、每
一秒钟都会感到痛苦,因为他的意识极为清醒,每时每刻都意识到自己的生命将会被剥
夺。在许多国家里,死刑的执行并不事先通知,所以,死囚犯每天都在想,也许今天就
是我生命的最后一天了,只有在节假日和星期六才感到踏实,因为第二天不执行死刑。
退一步讲,即使事先通知也好不了多少,如果一个人被通知某天要处死,那么他每天都
在计算着还能活多少时间,时时为那个可怕的时刻的到来而恐惧着。所以,赖德尔说了
一句也许有些过分的话:“没有比国家杀人更冷酷的了。”(同上书,181页)
第六,作家雨果曾经对死刑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提出的主要理由是:对犯人的处
死是对犯人家属的犯罪,因为犯人的家属是无辜的。他说:
“我们消灭的人也许是个今世没有家庭、没有亲戚、甚至没有朋友的人。那么他的
心或灵魂从来没有接受过任何教育、引导、关心。那么我们有什么权利来杀这个不幸的
孤儿呢?难道我们就因为他没有家乡、没人帮助、只有紧靠大地的幼儿时期来处罚他吗
!我们使他孤独,而代价却让他来支付!我们在用他的不幸当材料制造犯罪!没有一个
人引导他,让他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他是一无所知的。他犯罪的原因是命运,不是他
自己。我们处罚了无辜的人。
“如果他有家庭。那么我们对他的打击难道只是伤害他一个人吗?是否考虑到了不
使他的父亲、母亲、孩子们流血?没有。杀死他就是对他全家施以极刑。在这里,我们
又处罚了无辜的人。
“……他,即成了家的罪犯应该囚禁。在监狱里,他可以为他爱的人而干活。可是
,如果到了坟墓里,那怎么赡养他们呢?”(引自巴巴拉·利维:《合法杀人家族》,
185-186页,三联书店,1992)
雨果在其小说《一个死囚的末日》中说,他死后,三个女性分别被夺去了儿子、丈
夫、父亲,“她们也同样受到侮辱,感到绝望。这难道是正义吗?”(同上书,173页)
死者的痛苦不过是短暂的,死后便无知觉。可是,活着的亲人却要痛苦一生。
第六,在《死刑的文化史》的最后,赖德尔提出了他自己的两个论点:一,“只要
死刑存在,独裁者和独裁政权就要滥用。如果有朝一日,全世界都否定了死刑,人人思
想中视它如奴隶制度般不可容忍,那么滥用死刑的事不也就不会发生了吗?当然,独裁
者多认为杀人比和反对派对话更方便。但这种杀人没有合法性。现在更不能说它是某种
形式的正义举动了。”二,下面这个论据是他根据弗洛伊德的理论得出来的,他认为是
最重要的,其他论据都包括在其中,这个论据是:“从死刑的沿革来看,要求死刑的呼
声不是来自追求正义的愿望,而来自要求发泄压抑的冲动的深层心理。死刑只是发泄集
团的罪恶感和不安的安全阀。与死刑相关的不是他人的罪责,而是自身的罪恶感,所以
要寻找替罪羊。若‘替罪羊’本身亦有罪责,当然更好。没有罪责,也不碍事。因为牺
牲者替共同社会负了罪责,他被神圣化了。
“因此,死刑不是也不可能是理性的司法手段,而是充满残虐性的非理性主义的表
现。想把它理性体系化都办不到。当以上观点被无条件承认,当死刑作为合法手段的伪
装被剥去,死刑自然就寿终正寝了。”(见该书182页)
四、我国会废除死刑吗?
现在来谈这个问题似乎显得不合时宜,但可以预期的是,中国废除死刑是必然的,
只是时间问题。因为废除死刑是世界法制发展的大趋势,中国不可能脱离这个大趋势,
虽然现在看来中国还没有废除死刑的苗头,但随着国家经济和政治的发展,社会品质的
提高,这个问题早晚会提到议程上来。
上述西方学者所提出的废除死刑的论据虽然不一定完全适合我国的国情,但属于技
术性方面的论据在世界各国都是一样的。比如误判的问题,在中国也同样存在,而且比
率并不低,如在“反右”时期和“文革”时期处死的人中,误判的比率极高,这从国家
平反的数字中可以看出。如果在我国早已废除了死刑,也许,象刘少奇、彭德怀等一大
批老革命家以及张志新、遇罗克等杰出人物就不至于被处死。
当然,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死刑的废除不是一蹴而就的,一般要经过几个阶段。这
里我们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未来我国废除死刑的过程加以设想。
首先,要理论上加以研究。
要废除死刑,首先必须从理论上打开缺口,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对在我国废除死刑
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以及我国暴力犯罪的原因等问题进行研究,这将是未来废除死刑运动
的第一步。因此,我在此呼吁国内的法学家们对这个问题予以关注。
其次,废除死刑的第一个实际行动是先废除一般犯罪中的死刑,保留谋杀罪和暴力
犯罪中的死刑。
第三步,是暂停执行死刑一段时间,一般是五年时间,以观察效果,就是说带有实
验的性质。
最后一步是彻底废除死刑。
笔者不是法学家,而是一位哲学家,因而没有法学家们内行。我之所以撰写这篇文
章,旨在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我国法学家们的注意,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
本文主要参考以下文献写成:
(1)布鲁诺·赖德尔:《死刑的文化史》,三联书店,1992
(2)巴巴拉·利维:《合法杀人家族》,三联书店,1992
(3)由嵘、胡大展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本文原载《青年思想家》1997年第4-5期合刊。】
1 (共1页)
进入Military版参与讨论
相关主题
本老将确实觉得藤森不死是非常扯蛋的结果贾敬龙遭强拆杀村官!中国法学家及民间促最高院撤销贾敬龙死刑!
废除死刑这事,中国就不要跟着瞎折腾了几乎没死刑是美国现在暴力犯罪这么多的唯一原因
死人没人权了,最重要的是。。。执行一个死刑要两百多万美元
居然还有人说药不该判死刑美国今年判78人死刑 创35年来最低
又一名日本毒贩在中国被处死 日本大使发飙中国去年处决了2400人,除中国外,有778人被处死。
既然“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生命”反对吃狗人的人一般也反对人贩子死刑
日本1名毒贩在中国被执行死刑 为近年来第6名江歌之死,就比如被疯狗咬死了
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2357名,死刑147人,执行145人中国没有判处过美国人死刑的吧
相关话题的讨论汇总
话题: 死刑话题: 废除话题: 国家话题: 处死话题: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