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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政法委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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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员会[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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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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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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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论 编
政法委员会,简称政法委,是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司法机构实施
领导的党内机构,具体职能是指导、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
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的工作。但各级政法委并无对同级武警
部队的指挥权力。
目录 [隐藏]
1 历史沿革
2 组织结构
3 领导体制
4 内设机构
5 争议
6 参考文献
7 外部链接
8 参见
历史沿革[编辑]
1956年7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召开了第一次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会议,宣布成立
“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彭真为主任。该机构是秘书性质的机构,任务是完成中共中
央交办的工作,主要是法律工作方针政策及各部门分工等问题,不主管具体案件。当时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设有党组,党组直接向中共中央负责,
不向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报告工作。法律委员会只设在中央一级。[1][2][3]
195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各小组的通知》决
定成立“中央政法小组”,彭真为组长、罗瑞卿为副组长。中央政法小组直属于中共中
央政治局和中共中央书记处。上述通知照抄了毛泽东的批语指出:“这些小组是党中央
的,直隶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向它们直接做报告。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
记处。只有一个‘政治设计院’,没有两个‘政治设计院’。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都
是一元化,党政不分。具体执行和细节决策属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对大政方针和具体部
署,政府机构及其党组有建议之权,但决定权在党中央。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和党中央一
同有检查之权。”自1958年起,县以上各级党委均成立了政法小组,“协调”公、检、
法的关系,并逐渐形成重大案件由党委审批的惯例。[1][2][3]
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
发〔1979〕64号),文件结束了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1]
1980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通知》(中发〔1980〕5号
),决定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1980年3月决定,彭真担任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
《通知》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有五项职能,主要是领导立法工作,把握法律中的政治方
向,并不干预具体司法工作。与此同时,地方各级党委也普遍成立了政法委员会。中共
中央并未明确政法委员会是地方各级党委的职能部门、领导政法工作。但政法委员会实
际上“已经在发挥党委职能部门的作用,已经在宏观上统一组织领导政法各部门的工作
。”[1][2]
1982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规定,“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
会是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任务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政法委员会的通知》(
中发〔1980〕5号文件)的规定,联系、指导政法各部门的工作;协助党委和组织部门
考察、管理干部;组织和开展政策、法律和理论的研究工作;组织党内联合办公,妥善
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组织和推动各方面落实“综合治理”的措施”。[4]
1987年,中共十三大召开,将实现党政分开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和突破口,中
共十三大报告指出,“长期形成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
问题不解决,党的领导无法真正加强,其他改革措施也难以顺利实施。因此,政治体制
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党政分开即党政职能分开。”[1]
1988年5月19日,为贯彻中共十三大报告,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
的通知》,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的职
能比中央政法委员会大大削弱,职能为指导和协调政法方面工作,一般不开政法会议,
不发文件,体现了依法办事、党政分开的精神。但大多数省级以下党委的政法委员会并
未立刻随之撤销。[1]
1990年3月6日,中共中央决定恢复设立“中央政法委员会”。1990年4月2日,《中共中
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法工作的通知》指出,“中央决定,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
适当调整其职责任务,各地党委政法领导机构的名称统一为政法委员会,并加强必要的
建设。各地党委政法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可以参照中央政法委员会的职责任务,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政法委员会恢复后,仍然要贯彻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
,主要对政法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其办事机构主要做调
查研究工作,不要过于具体干预各部门的业务,使各级政府切实负起对所属的公安、安
全、司法部门业务工作的领导责任,以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充分发挥政法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政法委员会受同级党委领导,同时接受上
级政法委员会的指导。”中央文件列举了中央政法委员会五项任务,属于“宏观指导”
性质。[1]
1991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成
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合署办
公。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后,下设办公室也和同级政法委员会机关合
署办公。[5]
199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厅字〔1994〕9号),将中央政法委员会的职权扩大到七项
,其中包括“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组织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研究、指导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1995年,中央政法委员
会的职权扩大到十项。在中央政法委员会职权不断扩大的同时,地方各级党委的政法委
员会的编制得到扩展,权力得到强化。[1]
1999年7月,为处理法轮功问题,“中央610办公室”设立,与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合署
办公。[6]
2012年中共十八大之后,已持续十年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局面
,改变为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共中央总书记直接听取中央政
法委书记汇报,实际上加强了中央政法委的工作。2014年1月,由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升
格而成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出席并发表讲话。2010年4月
,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文件,要求省级政法委员会书记不兼任公安厅(局)长。中共十
八大前后的地方各级党委换届中,多数省份的公安厅(局)长不再任政法委员会书记。
[7]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中强调,除涉及外交、国防等特殊领域外,“政法委今后将不会介入个案”。[8]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称“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
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
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
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
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
先锋模范作用。”[9]
组织结构[编辑]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直属机构。
2016年改革后,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第一级职能
部门之一。
中共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政法委员会名为“中国共产党某地方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主管
同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构,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稳、反邪教等。但不分
管信访,同级的信访局隶属于同级地方党委办公厅(办公室)。
领导体制[编辑]
实行首长(书记)负责制。政法委书记进入同级党委常委会。政法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
下工作。政法委设专职副书记,公、检、法、司的负责人一般为同级政法委委员。
2012年中共十八大后,中央政法委书记不再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内设机构[编辑]
各级政法委一般设有:
办公室:负责文秘、信息、档案、督办、财务、接待、安全、保密、固定资产管理、后
勤保障服务、计划生育、离退休、人事、机关党群等。
政治部(或称政治处、政工科):内设干部管理、宣传教育等部门。负责政法各部门领
导干部管理、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党委及组织部门考察、考核政法系统干部;组织、协
调政法系统干部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干部奖励与(与纪检合作)惩处工作等等。
纪检组
调查研究室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综治办”):内设综合科、指导科。负责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的调研与协调、普法宣传、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等。
维护社会稳定办公室(简称“维稳办”):承担综合分析、调查研究影响社会稳定的突
出问题,对可能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及隐患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解决问题
的意见和建议;对已布置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指导、协调、处
理有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
有关事宜。
执法监督室(涉法涉诉信访办):调查掌握执法执纪情况;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针对执
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相应的措施;指导、协调、督办领导批示的案件、有重
大影响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和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的案件;组织、参与协调部门
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与地区之间有争议的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查处影响大的
政法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承办政法部门联席会议,并督办落实;负责涉法涉诉群众
来信来访接待,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610办公室”,加挂同级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
邪教问题办公室牌子)
法学会
争议[编辑]
政法委员会引起的争议主要在于其权限和组织。
从权限上看,政法委员会引起的争议主要在于其对具体司法工作的干涉,违反了司法独
立原则。其发展过程几经反复,分为多个阶段:
党委审批重大案件(1958年至1979年):这是1980年政法委员会设立以前的情况。1956
年成立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是秘书性质的机构,不主管具体案件。当时也并未在地方
各级党委设立相应的机构。自1958年起,县以上各级党委均成立了政法小组,“协调”
公、检、法的关系,并逐渐形成重大案件由党委审批的惯例。直到1979年中共中央发出
《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发〔1979〕64号),才结束了
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1][2][3]
组织党内联合办公妥善处理重大疑难案件(1982年-1988年):1980年,中央政法委员
会设立,有五项职能,并不干预具体司法工作。与此同时,地方各级党委也普遍成立了
政法委员会。[1][2][3]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规定,“各级党
委的政法委员会是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任务之一是“组织党内联合办公,妥善处理
重大疑难案件”。[4]
党政分开(1988年至1991年):1987年召开的中共十三大强调党政分开。1988年撤消中
央政法委员会,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职能比中央政法委员会大大削弱,仅为指
导和协调政法方面工作,但大多数省级以下党委的政法委员会并未立刻随之撤销。1990
年,中共中央恢复设立“中央政法委员会”,并适当调整其职责任务为五项,属于“宏
观指导”性质,规定各地党委政法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可参照中央政法委员会的职责任务
确定,但继续强调党政分开,并要求“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1][2][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91年至今):1991年中共中央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下设办公室与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
后,下设办公室也和同级政法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这一措施扩大了各级政法委员会的
权限。[10]
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1994年至2013年):1994年,中央政法委员会的职
权扩大到七项,其中包括“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组织推动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工作”。1995年,中央政法委员会的职权扩大到十项。与此同时,地方各级党
委的政法委员会的权力获得强化。[1][2][3]
不介入个案(2013年至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
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强调,除涉及外交、国防等特殊领域外,“政法委今后将不会介
入个案”[11]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要求“各级党
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
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
一实施。”[12]
从组织上看,从2003年到2010年,由于政法委书记普遍兼任公安厅(局)长,形成公安
部门首长作为政法委书记领导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局面,这造成了政法系统
中公安部门权力一枝独大,甚至一定程度上使国家警察化,引发很大争议[13][14]。这
也分为几个阶段:
分设阶段(2003年以前):自1980年各级政法委员会成立后,政法委书记一般并不兼任
公安厅(局)长。1999年,政法委被进一步定位为“各级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
能部门”,直到此时,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仍然为数不多。[13]
兼任阶段(2003年至2010年):2003年底开始,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的局面
迅速形成。此后有三种情况:(1)地方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2)政
府副职及助理兼任公安局长;(3)政法委书记不兼任公安局长,但兼任公安部门的党
委书记,从而提高公安部门的地位。[13]
逐步分设阶段(2010年至今):2010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文件,要求省级政法
委员会书记不兼任公安厅(局)长。2012年中共十八大前后的地方各级党委换届中,多
数省份的公安厅(局)长不再任政法委员会书记。[7]
自1980年地方各级政法委逐步成立后,其组织和权限反复调整。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于政法委是个比较“虚”的机构,人事权主要在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经费也很少,经
常要从各个政法部门的经费中拨付一部分。政法委自身有扩大权限的倾向,政法委书记
兼任公安厅(局)长也是为了使政法委权力变“实”,提高自身地位,解决经费。政法
委书记不再兼任公安厅(局)长之后,可能的后果是地方政法委再度陷入实质上的无权
局面。[13]政法委不介入个案之后,其权力进一步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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