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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发帖数: 8441 | 1 顾雏军案再审申诉为何不能循法而行
2015年05月26日 11:16
来源:光明网
雏军申诉求改判无罪 等15个月未等到立案通知快阅读
光明网评论员:昨天(5月25日),来自《中国经济周刊》的报道说,自去年1月17日最
高法院指示广东省高级法院受理顾雏军多年前经济犯罪案再审申诉后,广东省高级法院
已6次延期,一拖再拖,至今仍然没有开启立案再审的程序。尤其是在近日,顾雏军实
名举报佛山中级法院院长非法动用6.8亿案款为银行揽存牟利7年的消息传出后,顾案的
结局就更加引人关注。
顾雏军经济犯罪案自2006年立案起,就始终围绕着守法、护法与枉法、违法的博弈,也
始终是业界和舆论关注的焦点。还在此案初起的2006年,最高检在审查证据后,于3月
25日对顾雏军案正式做出了“本案立案动机不纯,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做不起诉处理”
的决定,并发函广东省有关方面指示“放人”。不仅如此,最高检还在上述决定3天后
的3月28日又追加了一道指示广东有关方面“放人”的督办函。但是,所有这些国家最
高司法机构依法而行的法律行为,都被枉法而为的抗法行为所消解。
在周永康及其属下的腐败官员相继落马后,有关顾雏军案被违法强办的情节被披露出来
。证据显示,参与分赃的腐败官员通过制造假证无中生有弄出此案,就是要明抢暗分企
业家巨额财产,而案后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也正是周永康及其属下的腐败官员强令广
东省有关方面抗法办案,违法审案,才产生了顾雏军经济犯罪案判决的司法结果。
这个案件,有最高检的决定和督办函在先,有最高法指定广东省高法受理申诉再审的指
示在后;前者决定于周永康落马之前,后者产生于周永康被调查之后。“两高”在审前
判后对同一案件发出指向一致的司法意见的举动应属罕见。按说,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
构的“两高”对顾雏军案依法而做的决定和指示清楚而明确,广东省高院拒不依法行为
已经偏离了法律的轨道。
如果说广东省司法机构在周永康实际掌控国家司法机关最高权力的时候,不敢依法办事
还尚可自辩的话,那么,在周永康及其羽翼因践踏法制而折翅栽地之后,广东省高院在
最高法明确指示下仍旧拒法而为就令人难以理解。在周永康因腐败而被调查后,难道还
有什么比周永康滥权更大的阻碍横亘在此案面前?
顾雏军案在立案当初,不仅有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正式出具的“应做不起诉处理”的决定
,也更有来自全国工商联乃至全国政协的关注。一系列证据表明,前此广东省司法机关
违法审案过程中凭空捏造的虚假证据从反面也证明,顾雏军案就是某些腐败官员利用手
中掌握的司法权力,通过看似“合法”的司法程序,假造证据,抢夺私分那些没有官场
“靠山”的企业家财产的典型案件。这样的案件不循相关法律、不依相关指示再审,一
拖再拖,迟迟不依法启动申诉再审程序,这其中的难言之隐究竟何在,颇值得关注。
曾有媒体揭露说,利用司法程序剥夺企业家或商业“合作伙伴”财产的手法,已是一些
有权有势的腐败官员的快速生财之道。据报道,令计划亲属在只用1元人民币取得了其
所看中公司40%的股份后,以不知“合作伙伴”私开一辆汽车为名,利用司法机关以“
侵吞公司财产”的罪名将其送进监狱,由此占有了全部公司财产……这与顾雏军案颇似
异曲同工。
这种利用司法程序,实则以司法诈骗的手段,公然抢夺、私分财产的案件,不以顾雏军
案为唯一,但以顾雏军案为典型。制造这种案件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捏造、制造虚假证
据来瓜分财产,因此,无论从相关抗法办案人员的主观上看,还是从此案的社会影响看
,都向人们展示了私欲与公权力的最坏组合。
无论如何,对顾雏军案,广东省高法都应依最高法就此案申诉再审所作指示依法而行。
毕竟,公众对法治的信心产生自个案公正。在顾雏军案的处理上,拖下去没前途,而只
会愈加被动,并由此爆出更多的弊端细节,就如上述顾雏军实名举报佛山中级法院院长
非法动用6.8亿案款为银行揽存牟利7年的消息广为媒体所报道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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