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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0 cqsxkj 微信号cqsxkj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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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造业
如何防止地方政府“黑社会化”
张千帆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当主要官员将自我牟利作为执政目标的时候,地方政府实际上已经变成了黑社会,
而且是没有其它黑社会组织能够与之抗衡的黑社会老大。在黑社会运营过程中形成诸多
黑色利益链,主要官员的亲朋好友及各类关系户成为利益链的上游,利用公权垄断并疯
狂瓜分属于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也就不足为怪了。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自然
而然成为官商勾结、巧取豪夺的主要对象;攫取当地人民的土地并高价变卖不仅是地方
财政的主要来源,而且也是官员个人黑钱的创收之道。在一个地方民主选举不发挥作用
、地方官员不对当地人民负责的制度环境下,地方政府的黑社会化是十分自然的现象。
河北香河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该县党委主要成员和人大主任公然利用职权以超
低价抢地,并自办公司或转手亲属使用,甚至制作“列强瓜分”该县土地的“规划图”
,看似何其荒唐!但是在一个多数人民保持沉默、任人宰割的地方,一切皆有可能,任
何荒唐的事情都可能发生。事实上,这幕荒唐的闹剧早在人大主任出手抢地这件见怪不
怪的事情上就以命定,而且和后者相比小巫见大巫。按宪法规定,地方人大本来应该由
选民选举产生,地方人大选举产生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因而人大主任理应代表当
地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该县人大主任却反其道而行之,为了一己私利剥夺了当地
最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土地利益,可见当地的人大选举没有发挥任何作用。
至于三强公司老总因为父亲的关系成为暴发户,已经是香河县黑色利益链中的“第
二等级”,但是这个“第二等级”不仅通过贿赂村干部等手段低价夺取大量土地,自行
开发并高价倒卖县建设局、水利局、老干部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火葬场等多块地皮,
垄断该县热力供暖、城市和周边供水和猪肉检疫,而且通过贿选控制乡村干部并大量使
用黑恶势力为强拆,甚至让县建设局长、信访局长、执法局长、水利局长和老干部事业
局长退休后在公司担任副总,俨然一个自成一体的政府部门,足见其能量之大。这些退
休老干部出面代三强公司办理手续并镇压失地农民,显然是在为黑社会办事。然而,既
然县政府已经黑社会化,他们的身份并没有发生本质变异,只是从表面上的“白道”正
式进入“黑道”而已。
大凡涉及用地,无非遵循两类原则。如果是私人(如企业)需要用地,须遵循市场
自愿原则,用地人和土地所有权人在自愿协商基础上达成交易,断无强迫之理,否则就
成了抢劫;如果是政府需要用地,则用途须符合公共利益,因为公权力只能为多数人而
非特定的少数人服务,而且政府也有义务首先和土地所有权人谈判协商,只有在不能达
成一致、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动用强制征收权,并和市场交易一样按公平市价支付公
正补偿。中国1982年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并给予补偿。然而,
一旦公权可以私用,诸如三强公司之类私营性质的企业可以动用政府力量强征土地,那
么公权和私权就发生了致命的混淆;公权力被私人劫持后必然变质,成为犯罪团伙明抢
暗夺、侵吞私产的凶器。香河县之蜕变为“三强县”本身即已说明,地方政府的黑社会
化是那里发生的一切土地侵权的总根源。
从表面看,香河县的黑官员和黑企业之所以屡屡得手,是因为征地制度不完善;在
公正补偿原则得不到落实的情况下,低价强征、高价倒卖自然成为各级各地官员的生财
之道。虽然2004年修宪并没有明确要求“公正”补偿,但是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已经明确了这一原则,可以视为对宪法的一种补充,而农村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公正
补偿在原则上也不再是什么问题。一旦失地农民获得了充足的补偿,他们自然不会给政
府添任何麻烦,中国就真的实现和谐社会了,政府官员也就不用成天为“接访”、“截
访”以及各类群体性事件发愁……不过那样一来,政府也就没得钱赚了,至多只能靠人
为开发造成的地价上扬赚点利润,但是寻租空间必定大大压缩;甚至干脆,这个买卖不
来钱就不做了,广大人民也能因此而免于盲目“发展”带来的强征滥拆之苦。
因此,为什么公共利益和公正补偿的宪法原则得不到落实呢?众所周知,“徒法不
足以自行”,再“牛”的原则都不可能自我实现;任何原则之所以成其为原则,都是人
自觉实施的结果。但是谁来实施公正补偿原则?实施宪法或法律的权力当然掌握在政府
手里——事实上,这是他们的宪法和法律义务。然而,如果他们的法律义务和自己的切
身利益相悖,他们自然不会自觉履行义务;多给失地农民一块钱,官员或开发商就少得
一块钱。在这种情况下,谁能强迫官员履行他们不愿意履行的义务呢?当然只有广大选
民,因为他们才是公正补偿的真正受益者。如果他们缺位,那么无论何方神仙大佬都无
法迫使各级官员落实和自己利益冲突的原则。
在有着数千年自上而下集权传统的中国,上级命令应该是很管用的;近年来,中央
也确实出台了不少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问题在于,自上而下的集权控制存在三个方面
的根本局限——意愿、信息和执行能力。首先,县官们显然不会傻到给自己惹麻烦,去
征收决定自己命运的上级官员的房子;事实上,后者住的省城根本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
内。换言之,征地这件事和上级没有直接关系,因而感受不到农民失地之痛;既如此,
他们为何要管这茬闲事呢?即便“上访”诉状递到他们那里,也很容易被县官们收买摆
平。其次,更可能发生的是,高高在上的上级领导根本不知道下面发生了什么事情;基
本情况都不知道,至少不清楚,也不容易弄清楚,让领导怎么管?最后,即便上级知道
了并愿意管,也存在上级命令是否能有效执行下去的问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现象在中国比比皆是,更何况法不责众——如果全国上下都在违法征地,中央政令很容
易流于形式。
既然自上而下的集权控制成效极其有限,就只有依靠自下而上的民主控制,而民主
机制万变不离其宗——真正的选举。选举搞好了,各级人大真正发挥作用,人大代表和
村官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否则下次改选就得面临下台,地方官员巴结选民还来不及,
哪里还会有那么多胡作非为?如此,则政府政策和官员行为都大体符合人民利益,根本
就不会发生在“发展”的幌子下强征滥拆、侵占民利的现象。反之,如果人民不能控制
政府,公权力成为官员私人寻租的工具,那么今日上演在神州大地的一幕幕悲剧或闹剧
就不可避免了。固然,除了民主之外,法治也能对控制官员行为发挥一定作用;如果法
院能恪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强力施行公正补偿原则,也能还失地农民一个公道
。然而,中国现实告诉我们,既然盲目“发展”本身就是民主缺位的结果,那么任何力
量都无力阻止征收拆迁的泛滥,更何况独立性严重欠缺的中国法院根本无力抵制行政干
预;事实上,许多地方法院和检察院的作用恰恰是为黑势力的暴力拆迁保驾护航。在民
主缺位的制度环境下,即便相对独立的法院也很容易沦为维护少数人既得利益的帮凶。
在这个意义上,选举是甄别一个合法政府和黑社会的基本标准。其实结社是公民基
本权利,任何社团或组织都有在合法范围内争取自身利益的自由,但是任何团体都无权
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自己的诉求强加在整个社会之上。所谓“黑社会”,本质上就是通
过暴力手段实现自身利益和诉求的组织;无论这种利益或诉求是否正当,使用暴力本身
就是不正当的,因为目标正当与否本来见仁见智,因而任何私人都没有权利用暴力实现
任何目标,除非是在迫不得已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人类之所以建立国家,就是
为了防止私人暴力,让政府垄断合法的暴力;政府的暴力之所以合法,不仅是因为政府
在行使暴力(如拘押罪犯)过程中必须遵循基本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而且因为政府暴
力的目标本身是正当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但政府又是由一个个具体的官
员构成的,每个官员都是理性自私的个体,而选举正是连接官员个体理性和社会集体理
性的纽带;通过选举和周期性竞选压力,官员不得不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以公共利益为
目标。一旦缺少这根纽带,一切决定都由官员自决自定,一切执行都由官员自执自行,
那么政府实际上就是官员假借公权名义、利用国家暴力牟取私人利益的组织,也就是一
个侵犯多数人利益的地地道道的黑社会。
如果民主选举不能一步到位,公民参与可以部分缓解特定领域的公权私用。如果地
方在决定征收之前能广泛征求民意,尤其是被征地人的意见,或至少补偿标准的确定要
求多数被征收者的同意,那么民意或许多少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考虑。即便如此,如果像
香河县这样的地方政府已经蜕变为根深叶茂、势力庞大的黑社会,那么民意很可能在各
种黑势力打压下销声匿迹。更重要的是,如果民主制度不能确立,那么公民参与只能头
疼医头、脚痛医脚、挂一漏万;既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政府的黑社会性质,自然也就遏
制不住体制自动生成源源不绝的恶果。即便哪一天地被征完了、房子被拆光了,政府也
必然早已盯上其它扰民的生财行当取而代之。和黑社会在一起,人民不可能过安稳日子
;而要治理地方政府的黑社会化,还是绕不过选举这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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