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 发帖数: 10121 | 1 从中兴事件再谈美国出口管理法规
最近中兴被美国商业部制裁的新闻充斥这各大媒体,成了新闻热点。我大概看了下资料
也大致浏览了一些中英文媒体对此事的报道和后续评论。这里我想就此热点事件再从专
业角度深谈一下美国出口管理法规及对此事件看法。
大约两年前,美国商业部以同样形式制裁了国内著名石油能源企业烟台杰瑞,也是因为
大量设备装备出口伊朗被查出。当时事件出来后我在第一时间约见了美国商务部的专员
,详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作为公司内部业务和教育资料。而后我发在微博上的该事件
资料和涉及美国出口管理法规的评论被包括中国石油报,立方石油网等各行业媒体竞相
COPY和转载。
烟台杰瑞被美国商业部制裁经过调查及说明(完整版)
在当年和杰瑞前后一起被制裁的就有中兴,另外还有一家济南的石油代理商。记得当时
我打电话过去时,商业部的人都还以为我来问中兴的事,我才知道中兴的案子远远要更
大得多。后来再关注新闻时得知中兴在律师团队协助下已经于去年和美国达成了调解协
议,支付超过10亿美元巨额罚款,从黑名单中被移除。
这次事件是因为美国认为中兴没有按照调解协议操作,因为多次反复违法重启制裁而且
更进一步升级。对此中美双方的说法不一。我们建议凡是能看懂英文的还是自己去美国
商务部官方网站(www.bis.doc.gov)去查询阅读下这些文件,特别是关于英文的原版
起诉书和一些先前的背景资料文件,包括那份中文的中兴2011年多名内部高层签署的高
级机密会议传达文件(直接搜索关键字即可)。相信这些资料比网上铺天盖地转来转去
的那些套路化的信息会更有说服力。
抛开双方各自一贯不同的角度和立场观点不谈,单从出口管理法规方面讲,出口商品到
美国禁运国家将直接导致企业被美国商业部制裁,甚至移交司法部接受刑事处罚。
美国禁运国家有:
古巴、伊朗、叙利亚、苏丹、北朝鲜
禁运(embargo)国家是在出口管理法规里最为严厉的管制等级,除此外还有不同的各
种制裁(sanction)等级,比如像对俄罗斯的一些能源项目等,这里我们就不展开细说
了。禁运国家所有任何物品(除国际批准的粮食,药品等特殊物资外)都不能出口,而
且也不会批准许可证。那么问题来了:
中国的企业自己的产品为何要受美国出口管理控制?
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产品的定义上。根据美国出口管理法规的De Minimis条款,国外
的设备商产品及设备中如果有超过20%的成分直接来自于美国原产,那么该产品或设备
出口时就等同于直接出口美国厂家产品,受美国出口管理法规控制。这条法规等于是对
设备商,OEM厂商,集成商等做了一个定量化的定义。试想你从美国买了几台机器,自
己拿回来拧几个螺丝,焊几个支架组成了一个“系统”,然后自称这是我自己的“国产
”产品,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至于20%定义是否科学合理可能会有争议,但是仅此而已。实际上20%只是个模糊概念无
法准确卡到这个标准。所以违反的往往都是远远超过20%界限的。在这样的定义下其实
对于采购美国货的国产厂家就已经没什么意义了,因为既然买美国货就都是奔着主要核
心部分去的,20%以下成分的“下脚料”谁还非从美国买啊?当然,对于国内本土的纯
粹的国产货想卖给谁美国自然是不会限制了。
美国:
买我的核心产品就不能转卖给我的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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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制裁分类
违反美国出口管理法规会被美国列上黑名单。美国商务部对于违反出口管理法规的公司
和个人根据性质不同大致可分以下四类黑名单:
Denied Persons List
Entity List
Unverified List
Consolidated Screening List
简单说,常见主要的就是前两类,统称“制裁黑名单”。那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Entity List上的一般都是违反法规的国外公司及个人,不包含美国人。比如上面提到
的中兴,杰瑞等公司和涉及到的一些公司人员都是在这个名单中。当然对个人的制裁其
实只是一个形式而已,并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是国外实体及个人,美国政府一般无法直
接采取强制手段执行,诸如罚款,判刑等。在Entity List上的公司和个人被限制出口
,所有的出口项目需经过美国商业部申请出口许可证才可以。当然最后是否审批要看
Entity List限制的附加说明。
Denied Persons List相比Entity List性质更加严重,很多新闻里看到的出口敏感元件
被抓甚至被判刑的个人(或公司)都在这个名单中,从名单里可以看出很多是处于服刑
状态。DPL往往是商业部移交司法部起诉的结果,里面也包括在美国的个人。DPL是直接
剥夺该公司及个人的出口权。
两年前对中兴制裁当时中兴是在Entity List上面,这次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兴已经
被移到Denied Persons List中,可见性质和制裁措施已经完全升级。
制裁“黑名单”
中兴目前已经在DPL中,制裁升级
应该说,美国商业部在将违法的公司列上黑名单后其实并没有相应的监管机制确保执行
。我们看到,很多公司被列上黑名单后依然继续从美国采购商品,因为美国厂家根本不
知道也不会定期去查看检索黑名单,这是不规范也是有风险的。这次美国商业部专门调
动了执行机制特别通知和中兴相关的供应商禁止与中兴贸易往来,这是非常少见的。当
然这也和半导体芯片行业的稀少特殊性有关,即比较容易控制。
可能出乎大家意料的是: BIS在中国这么大一个市场的调查人员目前其实只有两人。为
此商业部今后会不断增加这方面的人力。
是否贸易战
对于中兴事件是否属于中美贸易战,我是这样认为:也是也不是。
说不是是因为从本质特征讲不具备。贸易战是指专门针对对方制定的特殊的条款和方针
。美国制裁中兴依照的是全世界通用的出口管理法规,谈不上针对,根据BIS官网文件
证据,中兴从2011年就已经在美国制裁措施内了且中兴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且接受了罚
款调解,所以制裁本身定性与贸易战无关;即使按照两年前的制裁,中兴依然是今天同
样的结果。
说是是因为在当前这个贸易敏感期间美国提出宣判,而且力度更大,直接动用执行机制
阻止和中兴的贸易(但是美国会将此解释成是因为中兴屡次反复违反导致)。所以客观
说从执行时期和方式力度讲有贸易战嫌疑。
中兴恐怕很难割舍五大禁运国贸易
和杰瑞不同,杰瑞才真正是应该启动律师团队和相关游说机构和美国和解的,比如交一
点点罚金从黑名单上取消制裁。切割掉伊朗项目可能并不会怎么影响公司整体利益。而
中兴就不同了,其业务涉及太广,而且正是由于这五个国家长期被国际广泛禁运才使得
供应链奇缺,使得利益利润空间可观。这也许就是美国指责的中兴没有真正履行协定的
根本原因。真割掉这五国贸易估计也就不是现在的中兴了。
接下来中兴要面临生死选择了,估计再次花钱买和解的可能虽然存在但是不会很大或者
很快实现。
中兴事件的反思
中兴、杰瑞事件只是几个典型代表而已,他反映了国人,国企乃至整个社会环境下的根
本问题,那就是法制观念淡薄,利益至上。这里不是应该揪住某一两个公司过分谴责,
真正的根本源头还是整个社会风气。实话说很多事情明知违法但放在国内根本就不算事
儿,但是拿到国际标准下可能就都是最严重的。比如说酒后驾车,盗版侵权,同学间打
骂虐待,考试作弊替考等在美国都可以成为重罪入狱。当然不否认这背后确实是有不同
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的差异,但是至少都知道是违法的(潜台词:我知道是违法的,但是
也不该判这么重啊)。
90年代后来美国的海量留学生中有几个人不是靠直接背国内公开非法盗版和从国际考试
中心直接偷来甚至抢来的所有历年考题及相应专门培训拿到的各种美国院校的奖学金和
签证?这些足够在美国判几次入狱的严重犯罪和不齿行为我们当年都奉为英雄。
正是这样的一种主流社会风气,每个人很难自己独善其身,否则就没法生存发展了。企
业也是一样,周围竞争对手都盗版,都作弊,都拿回扣你不效仿,那你只有被早早淘汰
。从这一点上讲,中兴其实也是一个受害者,也有自己的苦衷。
应该说这些年随着经济发展和各方面观念的不断国际化,我们国家在这方面还是有很大
进步的,比如法制观念和知识产权等领域。只是因为起点太低了所以想一下追上世界发
达国家标准还是有相当难度的。希望中兴事件可以成为这方面加速发展的一个机会。
另一方面,这些年我们一直高喊大国,崛起,新四大发明等,看着好像很耀眼辉煌。航
母跨过美国七八十年的蒸汽弹射技术直接上电磁弹射,现役五代机除美国外只有我们有
,今天飞天,明天浅海看着很喜庆,然而支撑国家的基础制造业及核心技术国产化能力
到底是进步了还是倒退了呢?没人过问和关心。
在当今价值观理念和媒体引导下,更多企业关注的是如何圈钱和玩资本运作,怎么出国
镀个金回来包装搞个电子商务大家一起圈钱,融资,上市玩快钱模式。这也成了目前年
轻人和创业公司竞相追求的目标和路线。真正做实体制造业,创新,研发科技的企业和
专家越发被社会冷落。这次中兴事件成了这方面教训的经典教材。想实现强国梦还是少
造些上市公司和亿万富豪,多造些技术专家吧!
中兴事件后续发展展望
对于中兴事件的后续发展大家也有很多猜测,估计可能会有以下几种可能:
1) 美国作出让步-因为本次制裁是针对前面中兴“认罪认罚”基础上的双方协调议案
的执行结果产生的争议,中兴后面继续提供自己履行议案的有力证据,并且在政府出面
下另美国重新考虑和取消进一步制裁通告,回到去年双方协议基础。这样是对于中兴的
最好结局,但是这种可能性应该不大。首先中兴目前已经在DPL上,这是经美国司法部
介入起诉成立的事实;其次中兴多日之后是否能拿出足以翻盘的有力证据?
2) 美国基本维持原起诉,但是修改对中兴的制裁细节-比如设立部分出口权制裁,或
者是基于某类特殊产品分类型号下的出口权制裁。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的,也可看作是
美国的一种有限让步。
3) 美国安全按照法律行事,对中兴制裁无通融余地-中兴供应链彻底断裂,无法进行
生产和研发,如果此时相应的法律诉讼跟来,可能会申请破产保护。
4) 制裁问题无法解决,中兴技术部门重新定位产品,改用其他非美国品牌替换产品。
虽然这点也许理论上可行,但是顺利完成产品改型恐怕不是一朝一夕的时间,中兴能等
得急吗?
5) 中兴被一个更大的公司收购-根据制裁法规,被制裁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及姊妹
公司做为独立的实体不会被“株连九族”,当然前提条件是“独立”,而不是换个名字
继续搞。如果中兴被其他大公司收购,这家新的公司有可能做为独立的公司接管中兴继
续合法地从美国进口。当然这样就等于中兴廉价打包售出了,而且整个过程也不会太简
单。
总之,不论哪种结局,中兴成为最大输家肯定无疑。因为即便美国最后收回制裁,中兴
在今后也将基本丧失五大禁运国的贸易。从去年双方调解协商开出的超过10亿美元天价
罚款来看,这里面这些年来的利润空间不是简单小数目
美国曾开出的巨额罚款账单
如前面提到,除了中兴外美国商业部每年都会有一些制裁名单公布,其中涉及的公司和
个人来自全世界范围(美国政府缺钱啊)。出乎大家意料的是,在美国国内被罚的公司
有很多居然是响当当的大公司,我随便举几个代表例子:
Weatherford -威德福,美国四大油服之一,曾被罚总计超过$2亿美元;
普惠公司-三大喷气发动机巨头之一:因出口中国用于武直十发动机被罚超过$7000万;
Flowserve Corporation-罚款近$300万
FMC Technologies-罚款$60万
FEDEX,DHL-罚款$37万;$940万
当然被制裁的原因是多种的,不光都是出口到禁运国家,还有一些是因为属于管控产品
分类的即大家常说的敏感材料之类。如果你常翻翻Denied Persons List的话,从名单
上看上面很多华人,地址显示很多都在服刑中。如果你再好奇,随便挑一个人名字在搜
索中再加上“BIS”,直接就看到这些人的犯罪经过。这些都是比较严重经司法部的犯
罪行为。
两年前在当地一个华人电视台做这些相关节目时当时正好赶上一个新闻事件:IOWA大学
一个华人博士留学生由于没有经受住美国商业部“钓鱼探员”的利益考验以身试法落网
,被司法部起诉判刑18个月。这类事件经常会发生,法律上不会因为你不懂这些知识而
免于追究的。
每年美国商业部都会更新很多公司和个人在黑名单里,包括很多个人违法被抓被判刑的
,这里面既有很多大陆人,香港人也有很多发达国家的,只是一般人平时都不太留意更
不会专门去查看。
北航、川大均在被制裁黑名单内
国内目前有两所院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和四川大学均在entity list上。因此从法律
上讲,从美国向这两所大学出口任何产品均需要提交美国商业部申请出口许可证,否则
即属违法。
有关出口管理法规的话题和案例实在太多了讲不完,也没有人(包括商业部专员自己)
能够精通里面的所有细节和条款。这里只是利用新闻热点机会介绍下有关背后的基本知
识,希望读者可以在了解基本常识背景的前提下对类似新闻事件有个独立的、更客观的
认识和分析。
对于出口管理法规有兴趣了解更深更多的读者,可以关注我们这里今后的《教程》栏目
。里面将分两讲比较系统概括地深入讲解一下比较实用的相关的条款和使用工具,如何
根据EAR/ECCN定类产品结合control list判断其出口要求等。这些也是在美国做出口业
务的公司应该了解的(虽然说实话90%的公司都根本不懂)。
结尾部分回答一些大家可能会对法规方面的疑问以及整个出口管理法规的国际合作背景。
谢谢阅读!如有任何意见建议及交流事项请联系我们!我们也将在这里就后续发展继续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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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事件FAQ
Q: 中兴公司能否以后从其他国家公司采购这些美国半导体?
A: 当然不可以。出口法规里的定义都是End User/ End Use,不是Buyer/Consignee。
出口管理法规下的re-export等同于直接export,二者没有任何区别。任何各地公司从
美国买到卖给中兴也都会面临同样制裁。
Q: 中兴公司是否可以采购半导体外的其他美国产品?
A: 不可以。因为中兴目前在DPL上,针对中兴所有的美国产品包括软件和技术等都不
能出口。比如中兴也不可以从美国买一台打印机。当然如果真是要买打印机中兴可能会
有其他方式,比如从其他国家购买(这种大路货),或者找其他公司代购等。这属于执
法范畴且很难监管另当别论,单从法律讲也是非法的。简言之,所有美国公司不能出口
任何货物给中兴,当然不是每个零售商都懂,但是后果自付。
Q: 中兴是否可以来美国采购?
A: 可以。法规只是限于出口概念下的,DPL剥夺的是该公司和个人的出口权。黑名单上
的企业和个人在美国采购不受制裁影响,但是不能做出口。而且如果是软件和技术(资
料,图纸等)即便在美国也不能交易。软件,技术等属于Deemed export,不需要实际
运出美国本土,只要是交给外籍人士即构成出口。
Q: 中兴产品在美国市场是否也会受制裁和影响?
A:没有影响。法规只限于出口定义下。如果中兴今后在美国市场受限制一定是因为另外
一个原因,和这个案子无关。
Q: 美国企业能否和中兴做生意?
A:当然可以,但是不能出口给中兴(包括实品,软件,技术等)。其他形式的商业合作
,投资,采购等不受影响。
Q:美国企业能否和中兴合作研发项目?
A: 如果是Fundamental Research,不受EAR管制是可以的。法规里对Fundamental
Research有比较细致严格的定义。基于中兴行业的特殊性,不受EAR管制的几率估计很
小。具体还要咨询商业部决定。但是如果是合作商讨解决公司食堂,浴室设备的话,应
该是没问题的。
Q: 是否所有含美国芯片的产品都不能出口给美国禁运国家?
A: 这是个复杂的问题。严格讲也不是。本文中提到判断的标准De Minmis原则,也就是
看你的产品里美国元素含量。如果你的产品或者设备虽然使用了美国芯片,但是因为足
够大或者复杂,芯片的所占比重相对很小,不足20%(并非体积,重量比例哈),那样
如果是美国以外公司就不受限制。比如说你造汽车,游艇,飞机,大型机电设备等,上
面肯定有美国的芯片和传感器等,这时候你(非美国公司)的出口有可能是不受美国出
口管理法规控制的。简单说,主要看你产品里美国部分的所占比重。
附: 瓦森纳协约体系
关于出口管理及控制以及相关法律及措施不仅仅是美国的专利,而是一个世界范围的协
约体系,这就是瓦森纳协定(Wassenaar Arrangement),成立荷兰,后行政于瑞士。该
组织主要是对敏感的武器及高技术产品的出口进行管控和监督。目前该组织有40多个成
员国几乎包括所有的主要国家,中国不在其内。根据消息资料,目前半导体制造关键的
大型光刻机设备就是荷兰制造的,中国因为无法采购,只能不断花大价钱直接从国外采
购成品芯片。这也是导致国内半导体制造落后世界发达国家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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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e******e 的大作中提到】 : 从中兴事件再谈美国出口管理法规 : 最近中兴被美国商业部制裁的新闻充斥这各大媒体,成了新闻热点。我大概看了下资料 : 也大致浏览了一些中英文媒体对此事的报道和后续评论。这里我想就此热点事件再从专 : 业角度深谈一下美国出口管理法规及对此事件看法。 : 大约两年前,美国商业部以同样形式制裁了国内著名石油能源企业烟台杰瑞,也是因为 : 大量设备装备出口伊朗被查出。当时事件出来后我在第一时间约见了美国商务部的专员 : ,详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作为公司内部业务和教育资料。而后我发在微博上的该事件 : 资料和涉及美国出口管理法规的评论被包括中国石油报,立方石油网等各行业媒体竞相 : COPY和转载。 : 烟台杰瑞被美国商业部制裁经过调查及说明(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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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 发帖数: 1 | 3 你好我收藏了,并转创业板,好好拜读!
【在 e******e 的大作中提到】 : 从中兴事件再谈美国出口管理法规 : 最近中兴被美国商业部制裁的新闻充斥这各大媒体,成了新闻热点。我大概看了下资料 : 也大致浏览了一些中英文媒体对此事的报道和后续评论。这里我想就此热点事件再从专 : 业角度深谈一下美国出口管理法规及对此事件看法。 : 大约两年前,美国商业部以同样形式制裁了国内著名石油能源企业烟台杰瑞,也是因为 : 大量设备装备出口伊朗被查出。当时事件出来后我在第一时间约见了美国商务部的专员 : ,详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作为公司内部业务和教育资料。而后我发在微博上的该事件 : 资料和涉及美国出口管理法规的评论被包括中国石油报,立方石油网等各行业媒体竞相 : COPY和转载。 : 烟台杰瑞被美国商业部制裁经过调查及说明(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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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 发帖数: 20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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