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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 发帖数: 194 | 1 一石激起千层浪。11月26日,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前一天,南方科技大
学生物系副教授贺建奎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
11月26日晚,国家卫健委也就此事发声:有媒体就“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进
行报道。我委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认真调查核实,本着对人民健康高
度负责和科学原则,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结果。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两天来,科学界、法学界不少人对上述基
因编辑婴儿行为提出质疑。一些法学界人士也提出,所谓的“基因编辑婴儿”涉嫌违法
。那么,“基因编辑婴儿”到底违反了哪些法律?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在微信朋友圈中
发了这样一条消息:在法律上,自然人就是自然状态下的人,这是生命健康的自然伦理
。这也是全世界都遵守的自然法则。人是主体不是客体。人的生命健康,包括生命的组
成部分不可以被机械式创造,不可以按照他人的意志被创制,被转移,被涂销。我们要
坚持人作为主体的法律伦理,不许可任何人、以任何创新手段,把人变成客体。生命平
等、生命崇高至上!
孙宪忠表示:人体生命技术很多年前就发展成熟了。但是世界各国均禁止其应用。
医学科学家也主动不应用它。现在它在我国出现,是因为我国很多科学家没有经受生命
伦理教育、人格伦理教育的原因。这个教训实在惨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解志勇接受“政事儿”(微信ID:
xjbzse)采访时说,所谓的“基因编辑婴儿”这一说法本身就是炒作,与科学不符,这
个说法本身就是对人类的大不敬!
解志勇表示,众所周知,任何严肃的科学研究行为都彰显了人类对于文明和进步的
追求,都是以关怀人类持续发展为终极使命。但是,“人类生殖细胞基因(或胚胎基因
)编辑技术”并非如此,这种研究并不是公众所理解的基因科学研究,不仅不是严肃的
科研行为,而且极有可能对整个人类的繁衍生息、对整个人类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因
此,全球科学界都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就其造成的危害后果而言,“人类生殖细胞基因
(或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可能涉嫌严重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解志勇强调,“人类生殖细胞基因(或胚胎基因)编辑技术”试验是一种疯狂的冒
险行为。目前,对于所谓的“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相关事实还未
经权威机构调查清楚,参与主体也是扑朔迷离,因此不能以假定为基础去讨论法律责任
。但是,这起事件也给我国的立法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提了一个醒,应该加强这方面的
立法和制度设计,严格禁止在生育中编辑人类基因的行为。
26日晚,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46名律师发布联名声明,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
方责任。
该所律师宋成均接受“政事儿”(微信ID:xjbzse)采访时表示,科技部和原卫生
部2003年联合下发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中明确规定:利用体外受精
、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
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也就是说,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等技术、在研究范围
内获得的人类胚胎,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这个14天规则
,防范的就是所谓的‘基因编辑婴儿’”。
此外,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公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简称《审查办法》),明确规定: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涉及
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
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立伦理委员会的,不得开
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伦理委员会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
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
宋成均认为,所谓的“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违反了上述行政规
章的规定,“应该据此追究相关方的行政违法责任”。
宋成均表示,对于基因编辑婴儿,现行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款,但是宪法和
民法总则都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基因编辑婴儿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且对整个人类的生命安全构成了威胁。所以
,虽然没有具体的法条对此作出惩戒性规定,但是其行为本身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
胁,应该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相关各方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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