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h****u 发帖数: 1 | 1 孟晚舟获得保释之后,如果美方正式向加拿大方面提出引渡请求,她接下来还要面对引
渡程序。“我们的引渡法通常是倾向把被申请人交给美国。”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教授
罗伯·库里在针对孟晚舟案件的分析文章中写道。根据《加美引渡条约》第二条第三款
,加拿大向美国引渡人员的要件是:被申请人所涉罪行在加拿大国内法和美国国内法中
都可能获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这就是“双重犯罪原则”。加拿大在1999年出台的引渡法规定的“双重犯罪原则”,一
般标准是罪行在加拿大和申请国都可能构成两年监禁以上的刑罚。显然,加拿大与美国
之间的引渡合作适用了更低的标准。
本案中,美国政府以欺诈罪行指控孟晚舟,所涉罪名最高可构成三十年监禁。对于与欺
诈罪行关联的制裁伊朗问题,有学者指出加拿大《特别经济措施法》规定了与被制裁国
家进行经济往来是一种罪行,且伊朗是被联合国和加拿大列入相关制裁名单的国家,“
但加拿大的法律并不适用于在加拿大境外活动的外国人,而美国似乎在追究孟晚舟有没
有侵犯美国领土的行为”。
“美国之所以选择用欺诈罪指控孟晚舟,是因为如果明说孟晚舟违反了美国单方面制裁
令,不一定符合双重犯罪原则。”黄风对《中国新闻周刊》分析说,美国指控孟晚舟违
反的禁令属于“第三方制裁”,即制裁的对象并非违反禁令的美国公民或美国企业,而
是与美国企业有来往的第三方人员、组织。
这种“第三方制裁”不被加拿大国内法认可。因此,孟晚舟的行为不违反加拿大《特别
经济措施法》,更谈不上涉及一年以上监禁的刑罚。
不过,根据加拿大1999年引渡法第三条,被申请人所涉罪行触及的罪目可以是在加拿大
法律与申请国法律中不同的犯罪。在加拿大,五千加元以上的诈骗就是从严处理的罪行
,惩罚为最高达14年的有期徒刑。代表美国政府的检察官有可能因此选择了“欺诈”这
一可以适用的加拿大刑法罪名。
在黄风看来,美国政府与检察官的选择并不见得明智。“欺诈罪行需要说明清楚对谁造
成了经济损失、获取了什么样的利益。”黄风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贸易中一些
正常的策略和欺诈有区别。现在案件公布于众,美方的引渡请求书和证据要接受全世界
的审视。”
除了罪名争议,美方指控孟晚舟在美国本土之外的行为也引发了管辖权争论。根据目前
公布的美国政府文件,美方不认为孟晚舟的行为超出其管辖权。纽约东区联邦检察官以
数页幻灯片指控孟晚舟用以“欺诈”的金融机构设立于美国,因此美国法院具有属地管
辖权。但黄风指出,该金融机构“不是一个完全的美国的金融机构”,只是分支机构设
在美国。
如果属地管辖权证据不充足,美国政府或许还会援引保护性管辖权,绕开行为发生地与
行为人国籍的限制,以“国家利益”为由主张有权管辖此案。12月1日孟晚舟被捕后,
美国参议员本·萨斯就对美联社指控中国“利用私人企业损害美国国家安全利益”,表
示“很感谢加拿大逮捕了这名首席财务官”。
如果加拿大法院认可美国政府提出的罪名及美国法院的管辖权,只要检察官代表美国政
府提供的证据足以对当事人进行欺诈罪起诉,法院就可能批准美方的引渡请求。
“加拿大法院不去审查定罪问题,但它还是要对美国提出的指控是否符合表面证据这个
标准进行审查。”黄风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但是,在实践中,被申请人很难就证
据问题进行抗辩。
本案中,为证明对孟晚舟起诉的充分性,美方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摘要。加拿大国内刑
事诉讼程序对证据认定有较高标准。但是,囿于1999年引渡法的限制,法院无权在进行
引渡听证时按照本国刑事诉讼法审查申请国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也无法传唤证人或提
供证据为自己辩护。
此外,法官只能确定美国政府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在引渡后进行审判,从而证明引渡本
身是正当的。孟晚舟是否真的构成犯罪,不在加拿大法官的审查权限内。
在2008年的哈桑·迪亚布引渡案中,主持听证的加拿大法官罗伯特·马兰吉就无奈地表
示,虽然申请引渡哈桑的法国政府指控哈桑参与恐怖袭击的证据“令人费解”“似乎在
公平审判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将他定罪”,但因为1999年引渡法的规定,自己无法据此拒
绝引渡请求。
哈桑随后被引渡到法国接受审判。今年1月12日,法国当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
对这位加拿大学者的全部犯罪指控。
事实上,早在哈桑案之前,1999年引渡法就在加拿大国内饱受争议。加拿大著名学者、
被誉为“在对抗引渡制度方面比其他任何律师都有经验”的加里·博廷曾指责该法律使
得加拿大法官“不假思索地在引渡请求上盖章”。
另一位学者安妮·弗雷斯特在2002年的一篇论文中批评引渡法“为了国家利益牺牲被申
请人获得公正司法的权利”。文章引起了法律界的高度关注,因为安妮的父亲、前加拿
大最高法院法官杰拉德正是1999年引渡法的起草人之一。
在哈桑案中,多数法学学者都站在被申请人一方,哈桑的辩护团队也以1999年引渡法的
缺陷为当事人辩护。但是,加拿大当局对此置若罔闻,最终让无辜的哈桑备受煎熬达十
年之久。
或许基于哈桑案的惨淡收场,有西方学者分析孟晚舟案时,认为“加拿大别无选择,只
能引渡孟晚舟”。但学者也认为,本案是一个“极端特殊的案件”。
“单从临时逮捕这个事情本身,还很难判断加拿大的态度以及法律审查的走向。”黄风
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可能会出于国际义务逮捕,但之后是否
会引渡,是另外一个问题。”
“有可能美方拿不出像样的引渡请求书以及支持引渡请求的证据材料而就此收手,也可
能被申请人在审查程序中成功反驳了美方的指控,从而由加拿大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机
关终结引渡程序。”黄风说。而当下,他建议孟晚舟的律师团队先就“拒绝引渡”事由
做些准备。
基于上述事实,西方主流媒体对于孟晚舟会被保释也早有判断。第二次听证开始前,路
透社即援引法律专家的话称,法官可能会“决定有条件释放孟晚舟,包括接受高科技监
视手段”。
但是,保释程序只是引渡听证正式开始前的一个小插曲。根据加拿大1999年引渡法和
1976年加拿大-美国引渡条约,由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逮捕孟晚舟依据
的是临时逮捕令,美国必须在孟晚舟被捕后60天内向加拿大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并将相
关文件送交加拿大司法部处理引渡事务的机构国际援助小组(IAG)。
根据加拿大和美国引渡条约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临时逮捕期限是60天,因此如果美国
放弃提出正式请求,孟晚舟将在60后被释放。
如果美方发出正式请求,IAG将在收到文件后30天内向司法部长提出建议。经司法部长
授权,案件进入法院听证流程。当法院裁决代表美国政府的检方是否有足够证据起诉孟
晚舟后,司法部长将据此决定是否将孟引渡至美国。一般而言,该程序可能持续达数月
乃至数年之久。
孟晚舟律师团队的另一个机会是利用“拒绝引渡”条款抗辩。加拿大1999年引渡法第四
十四条到第四十七条,以及《加美引渡条约》第四条到第七条,都规定了“拒绝引渡”
的情况。
虽然多数内容如“有可能获得死刑判决”“被申请人未满18周岁”“正在加拿大服刑”
等无法适用于本情势,但1999年引渡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案件必须“不构成政治罪
行或具有政治性质的罪行”的规定,或许能让被申请人找到抗辩机会。
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谋杀、过失杀人、故意伤害等罪行及其教唆犯不能适用“政治
犯不引渡”规则,但美国政府指控孟晚舟的欺诈罪不在其列。
有学者指出,本案涉及的美国对伊朗制裁“既是一种监管措施,又是一种外交工具”,
因此存在政治因素与不确定性。美国参议员在孟晚舟事件中的表态则显示美方将逮捕孟
晚舟与中美贸易战相关联。
“(目前美方的动作)表现出了对华为这个中国企业的打压,而且是基于这些华为高管
具有中国国籍而进行追诉、打压。美方的指控、目的都和特定国家、国别联系在一起,
”黄风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因此,美方的目的有明显的政治特征。”
同时,根据加拿大1999年引渡法第四十四条,加拿大司法部长有权拒绝基于种族、宗教
、国籍等原因的引渡请求。“基于政治原因拒绝美国的引渡请求,在加拿大实在是闻所
未闻。”库里在接受加拿大广播公司CBC采访时表示,“但我认为,孟晚舟的律师肯定
会据此辩护。” 目前尚不清楚孟晚舟律师团队会如何证明美方对孟晚舟的引渡请求涉
嫌政治迫害。
历史上,关于“拒绝引渡”的辩护一般不被加拿大法院所接受。《渥太华公民报》曾公
布过一组数据:1999年到2014年间,加拿大收到超过1500份引渡请求,90%的请求来自
美国,所有请求中只有5份被驳回。
如果法院真的做出支持引渡的决定,孟晚舟有权上诉或向司法部长提交申请,直至上诉
到加拿大最高法院。对上诉案件有审理选择权的最高法院每年平均收到15起引渡案件的
上诉申请,但实际受理者寥寥无几。2014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就拒绝了哈桑的上诉。
哈桑案曾被博廷称为加拿大法院“真正发挥作用,在引渡案件中带来常识和公平的第一
个实实在在的机会”,但加拿大法官们最终没有回应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呼声。十年后,
哈桑刚刚获得自由,孟晚舟案件又再次对加拿大引渡法提出了挑战。
“从加拿大法律和美加条约中,能找出很多理由来证明引渡请求是不公正、有压迫性的
。”黄风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加拿大主管机关应该考虑,如果将来加拿大人面
临同样情况,加拿大政府该如何反应。这是一个法律问题,现在应该提出来。”
在黄风看来,孟晚舟律师团队应该把眼界打开,“不要把目光仅停留在美国指控的行为
上”,而是从人权保护、引渡请求的政治动机、本案的政治特性、美方指控的压迫性与
不公正性、美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不足等角度着手准备抗辩。
即使加拿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拒绝引渡,但根据1999年引渡法第七条,最终处理引
渡请求的人是加拿大司法部长。引渡法详细规定了司法部长的权力,包括延长对引渡请
求的审查期限,和在审查的任何阶段修订引渡指令。
加里·博廷曾就哈桑案评价说,“联邦司法部感兴趣的是讨好法国、美国或任何提出引
渡请求的国家””。但在其他西方国家的实践中,政府部门通过非法律程序阻止引渡的
情况并不鲜见。
“孟晚舟事件是一个典型的政治问题法律化的案子。”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
江雨在社交媒体上评论称。黄风也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这个事件)还存在另
一种可能性:美国只是成心整你一下。”
“这几年我办了一些类似案件,最后也就不了了之了。”黄风说,“但无论最终是否引
渡,美方都已实现对华为甚至中国企业打压的目的,如果引渡成功后还可进行进一步打
压。”
黄风推测,美国能够成功引渡孟晚舟的可能性不超过50%。
但一切目前都还是未知数。唯一可以预见的是,这将是一个漫长的、充满变数的过程。
而对于目前发生的一切,华为始终保持了理性和克制。在最新的声明中,华为表示将继
续关注案件进展,“我们相信加拿大和美国的法律体系后续会给出公正的结论”。 | l*****i 发帖数: 20533 | 2 这个解释比较好,比较全面,也符合之前我调查相关法律条款后得出的结论。
加拿大不负责审案,尤其是不负责考察证据的真实性等等,但是必须根据美方提供的证
据链,在加拿大自己的法律以内考察是否足以提出刑罪指控。具体罪名不是问题。但必
须就是同样的事件。证据环节也不能擅自增减。
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孟当年代表华为给银行做了个ppt报告,主张华为没有违反美国
禁运令。而事实就是至今为止,美国自己也没有确定华为已经违反了禁运令。所以说这
个报告是诈骗纯粹就是胡扯淡。至于违反美国国内禁令的交易行为,根据加拿大法律也
根本不犯罪。因此,无论从任何角度出发,目前根本不可能给孟定刑罪,必须立刻放人。
这次事件,真正的问题是美国和加拿大签署的这个法律互助协议涉及到了第三国人员,
比如在没有确实做出引渡判决前就先把人给抓了,这其实是严重违背了国际法。就好比
中国和朝鲜如果签个协议,只要一方提出要求,另一方就算没有拿到材料也先不管怎么
样把人给抓了再说,比如抓了个美国人,直接送去吃几天牢饭,这美国人自己能愿意么
?根本没有国家能接受。美加之间的协议应该只影响双方自己的人员才对,无权改变第
三方外国人在两国原有的法律境遇。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