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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 发帖数: 1 | 1 据案卷材料,蓬兴明、陈书昌等5人被指控对钟玲实施33次强奸。涉案多人称被刑讯逼供
钟玲的伯父钟亮今年70岁,独自一人居住在距离G中学不到1公里的房子里。对于揭发案
件的过程,他称事隔多年,很多细节已经记不清了。
而陈书昌等涉案人员均指出,自己和钟亮有直接或间接的矛盾。
陈书昌称,他曾因做木材生意,借过几次钟亮家的货车,因此与其发生过一些争执。
蓬兴明称,其妻当时在乡政府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曾依照政策对钟亮下过手术通知,让
其限期做相应的节育手术,“计划生育的事,乡里很多人都怀恨在心,也包括钟家。”
钟亮向北青深一度否认当年的控告行为有报复性质:“我不可能违背侄女的意思,也不
可能陷害谁”。
分别被羁押1至3年不等后,在未经审判,没有司法定论的情形下,雷良书、杨昌洪、李
铧、刘娟先后获释,如今,他们有的还留在教育系统,有的则自谋出路。四人均称,在
羁押期间遭受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
杨昌洪回忆,当时他尚未成家,“父母拜托给两个弟弟照顾,我不怕,没做过的事,始
终不会认罪,也就免了牢狱之灾。”
蓬兴明称,在看守所期间,他多次遭到刑讯逼供、诱供,办案人还暗示同监室羁押人员
对其采取各种手段折磨,直至其吐血,这些人还威胁要对其家人采取措施。
“那种痛苦真是让人受不了,我想着先逃过这关,留着命,后面还有检察院和法院会给
我公道。”蓬兴明称,被抓两天后,他仿照办案人员提供的材料,作出有罪供述。
蓬兴明现在的申诉律师袭祥栋指出,在目前所见的所有卷宗中,蓬兴明仅作过一次有罪
供述。后来的生效判决确认的3次强奸事实,却并非这份供述中的内容,时间和地点都
对不上。
1991年7月19日,案件侦办人员之一贵阳花溪区公安分局肖以乾作出情况说明称:“我
错误地将钟玲的控告及钟6月24日的一份陈述给蓬看了,尽管是他自己要看的,但这种
做法是不妥当的,甚至是错误的……”
陈书昌被花溪区警方抓走是在蓬兴明被抓一个月后。陈书昌回忆,警方让供述犯罪行为
,随后进行威胁。“警察说,我爱人与我共谋,在外放哨,是她将这个女学生叫过来和
我发生性关系,他们已经把她抓起来了。如果再不交代,也可以把我的姐妹抓来,把我
两岁的女儿送到孤儿院。”
陈书昌称,其有罪供述系以换取妻子的自由,而与办案人员达成的“交易”。之后,他
在手腕上划了几道口子试图自杀“以证清白”,后被发现送医抢救。他的左手腕有多道
明显疤痕,据称是自杀留下的。
2018年8月14日,北青深一度记者通过中间人联系办案警察之一贵阳市公安局王虹,了
解当年办案情况以及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王虹拒绝回应和接受采访。钟玲当时控诉称
,近一年时间里,她被蓬兴明奸淫10多次,能记得的是7次。关于第一次被其强奸的时
间,她先后有三个说法,分别是1990年9月24日、7月20日、7月5日。
钟玲向办案人员回忆,自己和校长雷良书的交集不多,只是在学校开学典礼上,雷良书
宣布三好学生和优干生的名单,“我上台去领优干生奖章和证书,可能他才知道我。”
当办案人员问她:“雷良书第一次奸污你,恰是在当天放学的时间,又在教师办公室,
学校有老师的宿舍,还有住校学生,在这种条件下对你奸污,这是不是事实?”钟玲回
答,自己的陈述确是真的。
她还表示,几位涉案人员都住在教师宿舍,离得近,对于相互的犯罪情况都知情,“心
中有数,互不揭发”。
对杨昌洪的指控,钟玲在1993年4月9日承认自己伪造过一张杨写给自己的约会纸条。她
自述,“分局的同志问我情况时,有一个年青(轻)的同志说,如果你找不到他们的特
征,只要有张把纸条,哪怕只是一小点片言只语,就可以证明的。当时我想杨昌洪对我
的事情是真的,再加上他曾手把手教我写字,我就写了一张纸条说是杨昌洪写的。”
1992年4月,蓬兴明案和陈书昌案分别在花溪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同年5月31日,贵
阳市花溪区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蓬兴明、陈书昌犯强奸罪,各判处有期徒刑9年。
花溪区法院判决认定:“在近一年的时间内,被告蓬兴明先后以借书、辅导学习、带受
害人参加夏令营活动等机会,采取恐吓、要挟手段,在家中、受害人住地附近、遵义等
地奸淫某某。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G中学组织初三毕业班学生到高坡杉坪郊游,在返
家途中,经过摆龙寨后面的干水井处,被告蓬兴明又一次奸淫了受害人。”
一审宣判后,蓬兴明、陈书昌不服,上诉至贵阳市中院,1992年7月29日,贵阳中院以
管辖不当为由撤销原判,提审本案。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补充侦查,案件重新起诉并开庭审理,1995年3月,贵阳中院分别以
蓬兴明、陈书昌犯奸淫幼女罪,判处二人无期徒刑。两人目前的申诉律师指出,此前两
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加重判刑,违背“上诉不加刑”的基本诉讼原则。
在改变管辖后,贵阳市中院的判决书中,蓬兴明案中没有认定“在受害人住地附近”及
“在摆龙寨后面的干水井处”这两处犯罪情况。
酷暑天穿棉毛裤?
蓬兴明的申诉律师袭祥栋指出,本案在补充侦查阶段的1993年2月17日,办案人员提取
了口液、血液、精液,但这些侦查行为在本案中却无从体现,庭审时也没有向被告人出
示或告知与此项鉴定有关的结论等信息。
物证提取记录显示,1992年8月27日,警方曾提取钟玲参加遵义夏令营时所穿的棉毛裤
和被扯破的衣物部件,但鉴定结果亦无下文。
经参加活动的多位学生辨认,夏令营活动合照里,钟玲上身着白衬衫、脚下穿白色平底
凉鞋。办案人员问钟玲,去时已是七月了,你还穿棉毛裤?她没有直接回答,只是称,
“我穿的是红色的棉毛裤。我到厕所把棉毛裤脱了,丢到厕所的洞洞里。”
对于棉毛裤,钟玲先后有不同说法,她曾称是蓝色,后又改口说是红色,先是说丢了,
后又说带回来了。
对于一些情节上的出入,钟玲的伯父钟亮对北青深一度记者解释:“在揭发被告时缺乏
证据,钟玲顾虑重重,只得添上一些假情节”。记者翻查卷宗发现,钟亮对办案人员也
承认有假情节。
“对于如此关键的物证,是否沾上我的哪怕一根毫毛那样的痕迹呢?”在谈到案件细节
时,蓬兴明称,定案全告口供,没有说服力。
“怀孕和吃药堕胎是个谜”
蓬兴明和陈书昌的申诉律师均指出,本案的另一个重大疑点是钟玲堕胎一事。
钟玲曾多次向办案人员陈述,自己被蓬兴明、陈书昌、杨昌洪强奸后数次大出血,并被
喂服避孕药,“有妊娠反应,蓬兴明给我打胎药吃”。
然而,当年的法医学检查资料显示,钟玲所述怀孕堕胎情况存在很多疑点。
1993年2月25日,办案人员向贵阳市计生委和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妇产科有关专职人员
咨询,得到的意见是,1991年之前,贵州省并没有发放这些药物,原则上蓬兴明等人不
可能获得口服米非司酮抗早孕药(打胎药)、天花粉片剂等。
医师称,即使钟口服抗早孕药或是服用过量避孕药,阴道流血第二天就停了。钟玲所说
“4、5天后干净”,不符合药物堕胎后又未经清宫处理所应具有的临床表现。且钟第一
、二次口服与此次同等剂量之相同药物后,均未引起全身不适和阴道流血。据此,鉴定
结论是,“不能认定钟玲被强奸后致妊娠的陈述”。
1993年3月17日,在接受公安调查时,钟玲的伯父钟亮称:“怀孕和吃药坠胎这件事我
觉得是个谜”。在之后的笔录材料里,钟玲也承认吃药是假的。“我怕去医院做手术,
所以我马上对我伯妈说月经来了。我伯妈、伯伯都感到奇怪,一再问我,我说不出为什
么,只得哄说我吃了药”。
陈书昌案的案卷材料还显示,警方为了佐证其实施了强奸,用嫌疑人的生殖器形态特征
(偏左或偏右)检查结论作为定案依据。贵阳市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经当庭宣
读贵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陈书昌生殖器形态特征鉴定,其特征与受害人描
述一致”。
陈书昌的申诉律师刘金滨认为,以这样的检查结论作为确定嫌疑人的重要证据,不能达
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定罪标准。“其一、这与一般强奸案件中对精液等生物特征鉴
定作为主要定案依据的规则相悖,这种检查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任何男性都可能检查出
(生殖器偏左或偏右)这样的结论。其二、1991年7月11日第一次询问受害人时,其称
不知道,在警方1991年7月27日对陈书昌做了检查结论后,受害人才于1991年7月29日、
1991年7月30日两次陈述了与检查结论一致的内容。”
“这一检查结论真实性就明显存疑,从时间顺序上看,是先有检查结论,受害人后陈述
了与检查结论一致的内容,无法排除侦查人员与受害人串通的可能,”刘金滨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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