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n 发帖数: 38600 | 1 美国的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 因此自然有一些例外存在。 这些 言论自由的例
外限制是基于其传播影响(communicative impact)而言的,其中有一些受到完全限制
,另一些则受部分限制。诸如煽动、对事实的虚假陈述、淫秽、儿童色情、恐吓、他人
言论等都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商业广告则只受到部分保护,这意味着政府的干涉
也受到限制。
除上述限制之外,当政府作为雇主、教育者、资助者(subidizer)与表意者(
speaker),以及广播电视、律师、军事、监狱或移民的管理者时,也会对言论进行限
制。
对传播影响的限制
煽动
美国最高法院曾表示当“提倡使用暴力或违法行为”的言论“目的在于煽动或造成迫在
眉睫的非法行为(imminent lawless action)”并“很可能煽动或造成这样的行为”
时,这些言论不受保护。[1][2]在1969年的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 v.
Ohio)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州法院对一3K党组织的有罪判决。州法院认为该组织“提
倡暴力手段以达成政治改革”,但最高法院认为他们的言论并没有表达即刻与迫在眉睫
的暴力意图。[3]这一判决修正了1919年最高法院在申克诉合众国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中提出的原则,当时最高法院只是简单地认为国会有权在有明显而即
刻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时限制言论。两者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后来的原
则确保不会因为仅仅提倡使用暴力或违法行为就被定罪。[4]
事实的虚假陈述
在1974年的格茨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案(Gertz v. Robert Welch, Inc.)中,最高
法院认定“对于事实的虚假陈述不受宪法保障”。[5]但最高法院对其中的界限并没有
一个明确的原则。[6]
洛杉矶加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尤金·沃洛赫(Eugene Volokh)认为,最高法院对于决定
何种虚假陈述不应受保护建立了一个相对而言复杂的判断规则。[7]有四种言论是最高
法院认定不受保护的。首先是那些以“完全恶意的心理状态”(sufficiently
culpable mental state)所说的虚假陈述,应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8]其次是那些故
意(knowingly)的虚假陈述,与诽谤有关的法律都处于此一类别之中。第三,是一些
虽非故意(negligently)但在某些情况下会导致民事责任的虚假陈述。[9]最后是一些
对事实的暗示性的陈述,这些陈述也可能因为“暗含虚假事实”(false factual
connotation)而不受保护。[10][11]
沃洛赫教授还提出了第五种言论,即“某些虚假陈述即便是蓄意的谎言,也不应受到惩
罚”。他指出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便表明,
针对政府的谎言事实上受到保障。[12]不过这一类别的界限并不十分明确,是否应保护
那些有关历史与医学的虚假陈述仍存有争议。[13]
淫秽
1973年最高法院在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Miller v. California)创立了米勒测试(
Miller test)的原则,其中规定,满足以下各条标准的言论不受保护:(1)在本地当前
的社会标准中,所涉及的对象或作品就其总体而言会唤起普通人的淫欲(prurient
interest);(2)对性行为的描写引起人们的明显反感,并违反各州法律;(3)作品就总
体而言,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14]该规则还有一些从属的条款,
其中包括允许某人在自己家中藏有私人的淫秽物品。[15]此外,上述规则中的“淫欲”
是指“对于性的令人羞耻的或病态的兴趣”。[16][17]
最高法院还曾指出,只有当某人知道淫秽作品中的真实内容时才能被惩罚。[18]在1959
年的史密斯诉加利福尼亚州案(Smith v. California)中,最高法院对一淫秽指控进
行了“合理的不知情”(reasonable ignorance)的辩护。
这一例外的基础是由于大法官们认为淫秽“会产生腐化与低级的倾向并导致反社会行为
”。[19][20]
儿童色情
对儿童色情的限制与对淫秽的限制在几方面有所不同。首先,对儿童色情的限制更为明
确。其次,被认为属于儿童色情的内容,即便不满足米勒测试,也不受到保护。[21]这
一原则规定,满足以下标准的言论不受保护:(1)通过图像描绘未成年的儿童;(2)表现
性行为或淫秽地展示他们的生殖器。[22]与淫秽的标准不同,对于儿童色情的私人收藏
也可能违反法律。[23]
尽管这一例外十分明确,但也受一定的限制。这并不适用于那些看起来像似儿童的色情
[24]、人们认为对儿童有害的色情[25]或让观看者有伤害儿童冲动的色情内容[26]。
挑衅字眼与冒犯性言论
在1942年的查普林斯基诉新罕布什尔州案(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中,最高
法院指出含“挑衅字眼”(fighting word)的言论不受保护。[27]根据最高法院的定
义,挑衅字眼是那些通过激怒别人而“煽动即刻的破坏和平行为”的言论,同时这些言
论“由普通人通过常识判断很可能会引发暴力反应”。[28]此外,这些言论还必须是“
直接针对听者”的,因为只有这样才“更可能被看作是‘直接的人身侮辱’”。[29][
30]
除挑衅字眼外,那些有意或无意地造成对方严重的情感伤害的言论也不受保护。[31]但
这一原则只针对普通人(private figure)有效。1988年的皮条客杂志诉福尔韦尔案(
Hustler v. Falwell)中,最高法院便指出对于“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的冒
犯性的讽刺是完全受到保障的。[32]这样的政治讽刺言论历史上就一直受到保护。[33]
涉及冒犯性言论的一个知名案例是1989年的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Texas v. Johnson
),该案中最高法院判决,得克萨斯州禁止焚烧美国国旗的法律违宪。[34]
恐吓
那些“针对某人或某些人并使他们处于受到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恐惧中”的暴力恐吓行为
一般不被保护。[35]不过这一点也有一些例外。沃洛赫教授认为,“如果一个普通人能
明显地认识到某些恐吓言论只是夸张的修辞而已,那这些言论不会被惩罚”。[36][37]
此外,诸如“被社会排斥”或进行“政治意图的杯葛行为”的恐吓都受到宪法保障。[
38]不过,有时一些政治言论会因为被认定是恐吓而不受保护。[39]
他人言论
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也会对言论进行限制[40],如著作权与商标便属此类。最高法院在
1985年的哈珀和罗出版公司诉国家杂志公司案中首次提出此原则,当时最高法院认为第
一修正案受到著作权法的限制。[41]而广播权则不会干涉言论自由权。[42]
最高法院认为这些限制可以激励那些“言论市场”(speech marketplace)中的艺术家
。[43]
商业言论
在言论自由的例外情形中,商业言论(commercial speech)的地位十分特殊。对于商
业言论并没有完全的限制,而是受到部分的保护。[44]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可能被惩罚
或禁止。[45]商业广告在某些情况下受到限制,但政府作出这些限制必须考虑到所主张
的政府利益是否重大,限制行为是否直接促进了政府主张的利益,以及限制行为是否大
于促进这一利益之必需。[46]对广告的有限的保护表明其他言论比起商业言论来说更为
重要。[47]
政府行为中的限制
作为雇主的政府
如果一个雇员的言论与公众关注的问题有关,或并非是其职责的一部分[48],又或其言
论造成的伤害不及该言论带给该雇员与公众的价值的话[49][50],政府就不能仅依据其
言论而将其开除。尤其是当“某一陈述的内容、架构及其背景”被引用的话,那这一言
论就可认为是“公众关注的问题”了。[51]这一例外关乎如何在言论造成的伤害与其价
值间进行平衡。这一平衡可通过皮克灵测试(Pickering test)进行,即通过考虑该言
论干涉(或可能干涉)紧密的工作关系、扰乱(或可能扰乱)办公场所的程度来决定。
[52]
作为广播电视管理者的政府
对于广播与电视中言论的限制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可被允许:(1)具有针对性(
narrowly tailored);(2)有十分重大的政府利益。[53]所谓重大的政府利益包括阻止
被认为有冒犯性的言论或对儿童来说有冒犯性的表达。最高法院将这些规则限定在传统
广播的范围之内,而不得在互联网上进行限制。[54]
作为教育者的政府
当政府作为从幼儿园至12年级的教育者时,它被允许在某些场合对言论进行限制。最高
法院在1969年的廷克诉得梅因学区案(Tinker v. Des Moines School Dist.)中规定
,只有当言论“实质性且重大地与学校运营中的适当管理相冲突”时,才能进行言论限
制。[55]后来的法院裁决又增加了一些可以限制言论的情形,包括学生关于毒品的言论
[56]、“下流且冒犯性的”语言[57]或在学校运管的报纸中进行限制[58]。在学校中进
行言论限制的主要原则为“考虑父母的立场”(in loco parentis),即把学校当成是
学生的父母,从而允许对学生的言论与表达进行一定的限制。[59]
作为资助者与表意者的政府
政府最复杂的一项特殊行为便是作为言论的“资助者”(subsidizer),即通过政府资
金资助某一言论的表达。[60]通常来说,政府可以表达它的倾向,即便“偏向某一观点
超过了其他观点”。[61]但政府并不能限制其资金的接受者如何使用他们从其他渠道得
到的资金。[62]而当政府作为“表意者”(speaker)自己表达观点时,是合乎宪法的
。[63]但当政府试图“无差别地(indiscriminately)鼓励多样性的观点”时便不同了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2001年的法律服务机构诉维拉兹克兹案(Legal Services Corp.
v. Velazquez),政府必须做到中立。但如果政府是对于各种观点进行某些质量上的
评判时,那只有“对观点的引人反感的偏袒”才会被禁止。[64]
作为律师管理者的政府
沃洛赫教授认为政府“大力管理律师言论”,“部分地是因为律师被看作是法庭上的官
员”。[65]法庭会通过一个权衡性的测试来考虑律师的言论。这一测试是将“律师的利
益与管制该行为使州得到的合法利益相衡量”。[66]因而尽管律师的商业广告通常受到
保护,针对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与道德准则仍被容许。[67]
作为军事管理者的政府
在美国军事中,联邦政府对于军官的言论限制有着十分广泛的权力。在1974年的帕克诉
莱维案(Parker v. Levy)中,最高法院认为军事“与平民社会相比是一个特殊的社会
”,因而需要有更严格的标准。[68]此案之后,只有很少的案例对政府在军事上的管理
作出更明确的限制。
作为监狱监管者的政府
在作为监狱的管理者时,政府能够广泛地限制犯人的言论自由。基本上任何“与监狱管
理利益有关的合理合法的”限制都被允许。[69]这种广泛的权力也被用于审判前的拘留
者及正在服缓刑或假释的罪犯。[70]最高法院对于监狱的唯一限制是要求监狱提供“行
使权力的替代手段”,犯人仍旧可以通过这一替代渠道表达合法的言论。
作为移民管理者的政府
如果某一言论对美国公民来说是受到保护的话,那政府就不能对表达同一言论的外国人
进行惩罚。[71]只有在出入境处政府才可以对非美国公民进行这样的限制。[72]而对于
驱逐出境的言论规定并不明确。[73]低级法院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共识,此领域的主要判
例则都来自红色恐慌时期。 |
b********n 发帖数: 38600 | 2 黄之峰,何韵诗的证词正是【美国言论自由的例外:煽动、对事实的虚假陈述,挑衅字
眼与冒犯性言论,恐吓】所不允许的 |
d*c 发帖数: 1 | 3 请定义一下
煽动、对事实的虚假陈述,挑衅字眼与冒犯性言论,恐吓
我是没看出来人家的证词哪里跟这些有关系了。你不妨详细说说
【在 b********n 的大作中提到】 : 黄之峰,何韵诗的证词正是【美国言论自由的例外:煽动、对事实的虚假陈述,挑衅字 : 眼与冒犯性言论,恐吓】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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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u 发帖数: 80 | |
V********u 发帖数: 80 | |
m*******n 发帖数: 4186 | 6 你在軍班經常煽动、对事实的虚假陈述,挑衅字眼与冒犯性言论,恐吓, 然後屁事沒有
【在 b********n 的大作中提到】 : 黄之峰,何韵诗的证词正是【美国言论自由的例外:煽动、对事实的虚假陈述,挑衅字 : 眼与冒犯性言论,恐吓】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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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 发帖数: 9764 | 7 有人说他要杀人,如果他真是这样想的,这是陈述事实,不是恐吓也不是煽动.
【在 b********n 的大作中提到】 : 美国的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 因此自然有一些例外存在。 这些 言论自由的例 : 外限制是基于其传播影响(communicative impact)而言的,其中有一些受到完全限制 : ,另一些则受部分限制。诸如煽动、对事实的虚假陈述、淫秽、儿童色情、恐吓、他人 : 言论等都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商业广告则只受到部分保护,这意味着政府的干涉 : 也受到限制。 : 除上述限制之外,当政府作为雇主、教育者、资助者(subidizer)与表意者( : speaker),以及广播电视、律师、军事、监狱或移民的管理者时,也会对言论进行限 : 制。 : 对传播影响的限制 : 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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