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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发帖数: 1 | 1 据高检网3月26日消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法
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严惩哄抬物价犯罪,依法立案侦查、批捕
起诉了一批案件,遏制了此类犯罪的蔓延势头。当前,一些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特别是重
点原材料仍然供应紧张,不法经营者趁机通过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哄抬价格,牟
取暴利,危害较为严重。为继续做好侦查、检察工作,保持对哄抬物价犯罪的打击力度
,稳定特殊时期的市场秩序,现联合编发典型案例4件,供办案中参考。
法律要旨
根据刑法、“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扣除生产经营成
本和正常的利润后,大幅提高产品价格对外销售的,应当认定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在“大幅提高”的判断上,应当根据各地依法发布的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涉案物品
的价格敏感程度、对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常情常理作出认定。
对于以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层层加码,哄抬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价格,牟取暴
利,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根据囤积、倒卖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获利情况等,综
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严惩。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文某、饶某非法经营案
犯罪嫌疑人文某、饶某,分别系企业经营者。
文某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滤类材料。2020年2月20日前后,饶某联系文某,请其生产6
吨用于制作防疫口罩的关键原材料熔喷无纺布,双方商定每吨价格18万元,文某收取饶
某货款108万元。2月24日至3月6日,文某组织生产并分四次向饶某交货5.469吨。经查
,该批熔喷无纺布的生产、运输等成本,每吨不足2万元。文某交代,其知道疫情期间
熔喷无纺布是制造口罩的主要材料,因此把售价提高。
饶某拿到熔喷无纺布后,随即转手倒卖给了广东、江西和福建的四家口罩生产企业,价
格为每吨30万元至38万元不等。饶某的倒卖行为系以个人名义进行,经营数额为177.07
万元,获利约70万元。
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侦查,同日对文某、饶某刑事拘留,后经调
查取证于3月16日以文某、饶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文某的公司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价
格管理规定,大幅提高防疫物资的销售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涉嫌非法
经营罪,文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涉嫌非法经营罪;饶某取得货物后立刻
转手加价倒卖,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文某
、饶某均符合逮捕条件。2020年3月20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文某、饶某,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曹某非法经营案
犯罪嫌疑人曹某,系个体经营者。
2019年11月开始,曹某与他人合伙生产、销售普通民用口罩,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的
售价为每只0.16元至0.28元。疫情发生后,曹某通过微信平台、线下代售等方式,将生
产的口罩销往全国各地。在销售价格上,曹某为牟取暴利,逐日提价,几天时间内将售
价最高涨至每只10元。经查,在2020年1月22日至2月2日期间,曹某的经营数额为150万
余元,获利129万余元。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3日立案侦查,同日对曹某刑事拘留,后经调查取证于
3月2日以曹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曹某哄抬疫情防护用品的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已涉嫌非法经营罪并符合逮捕条件。2020年3月2
日,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曹某,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案例三:被告单位上海市A公司、B公司、C公司,被告人黎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被告单位上海市A、B、C三家公司日常经营个人防护用品,并分别在天猫商城开设有网
店,其中A公司系某大型防护用品公司的特约经销商。被告人黎某系上述被告单位的经
营人。另外,黎某还经营D公司(另案处理),经营内容和经营模式与前三家公司相同。
2020年1月19日前,三家被告单位和D公司销售9501V+型口罩的价格为每盒150元至190元
不等(15只/盒),销售9501VT型口罩的价格为每盒158元至200元不等(25只/盒)。1
月20日,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疫情公告后,黎某指令四家公司在网店上连续涨价,最终
将上述两种口罩的销售价格均上涨至每盒398元。经查,在1月20日至21日两天时间内,
经营数额达845.7万余元。其中,A公司的经营数额为348.1万余元,B公司的经营数额为
244.3万余元,C公司的经营数额为210.6万余元。3月13日,黎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
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人和单位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侦查,3月13日对黎某取保候审,后经调查
取证于3月19日以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黎某控制旗下公司网店在大型电商平台上协同哄抬
物价、牟取暴利,且其系大型公司的特约经销商,哄抬市场价格、扰乱防疫紧俏必需用
品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经营者,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且情节特别严重;A、B、C三家公司亦构成单位犯罪,其中A公司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2020年3月23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C公司,被告人黎某
构成非法经营罪,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四: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公司、被告人谢某非法经营案
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公司日常经营劳动防护用品,被告人谢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20年1月初,被告单位以每盒5.125元(50只/盒)的价格购入一批普通民用口罩,在
公司的淘宝店铺上对外销售,日常销售价格为每盒7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谢某决
定提高该批口罩的售价牟利,遂于1月23日至29日连续涨价,从每盒21元一路涨至每盒
198元。经查,该公司高价销售口罩的经营数额为17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为16万余元。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经立案侦查于2020年3月2日将谢某抓获并监视居住,3月9日移送
审查起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3月12日以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公司、被告
人谢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3月23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
,涉案口罩系被告单位在疫情发生前进货,疫情发生后其经营成本并未有明显变化,但
却提价数十倍销售,属于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被告单位、被告
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2020)沪0117刑初171号刑事
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
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谢某哄抬口罩价格获利目的明显,不符合适用缓刑的
条件,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追
缴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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