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 发帖数: 543 | 1 男子性侵同性,是不是构成强奸罪?
王亮是西安某高校在校男大学生,一天中午,王亮上完课返回宿舍的途中,发现同校男生
张伟,很像自己以前浏览的同性交友网站上注册的一个人,于是主动上前和张伟搭讪。
并编造其班里一个女生想要张伟的微信号,从而和张伟加为好友。
回到宿舍后,王亮谎称自己在淘宝上卖衣服,要张伟到其宿舍帮忙给其试裤子。为了让王
亮帮助介绍自己认识女同学,张伟答应了王亮的要求。当天下午,张伟应约来到王亮的
宿舍,并试穿王亮拿出的一条紧身裤。在整个试穿过程中,王亮乘机给张伟拍照。之后
,王亮对张伟说,他在同性网站上看到过张伟的信息,想和他尝试一下同性恋的感觉。
张伟称自己并未注册该网站,是同学恶搞,拒绝了王亮的要求。王亮遂以“将刚刚拍摄的
照片发到网上,自己是练体育的不要惹我生气”等话语相威胁,强行与张伟发生GJ。之
后张伟报警,并前往医院检査,被诊断为肛周及肛管软组织损伤。
本案中,王亮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
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侵犯对象只
能是女性,男子与同性强行发生不正当关系,不能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王亮构成强制猥亵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该修正案第十三条将强制
猥亵罪的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即将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纳入强制猥亵罪
的保护对象,填补了同性性侵法律空白。王亮的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王亮被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s**********8 发帖数: 1 | 2 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
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1]
《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做了修改,猥亵的对象从“妇女”扩大
到“他人”,男性的性自由权也得到法律保护。司法解释 [2] 将其更名为强制猥亵、
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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