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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与台湾关系法》第3条和《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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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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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试给美国出法律难题:挑战《与台湾关系法》第3条
国际法大视野
5小时前 ·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普法行动#
众所周知的是,台湾问题之所以难解,与美国从中“作梗”有着极大关系。美国不仅在
政治上操弄台湾问题,支持台湾寻求“国际空间”,在法律上,美国也一直没有停止过
将台湾问题“法律化”。根据统计,自《与台湾关系法》生效以来,在《与台湾关系法
》的框架之下,美国国会或为具体化落实其条款,或为重申和加强其条款,自1979年4
月10日起,截至2021年8月底,不包括大量的未生效法案,美国国会通过并最终生效的
涉台法案一共112份。其中,经济和公共金融领域39份,国际事务方面35份,武装军事
和国家安全方面21份,外贸和国际金融方面5份,公共土地和自然资源方面3份等。
长期以来,对于美国将台湾问题“法律化”的举动,我们的应对,主要还是停留在外交
层面和政治层面。其实,对于美国“法律化”的种种做派,我们也可以“以眼还眼以牙
还牙”,也可以给美国人出出法律难题。比如,挑战《与台湾关系法》第3条的“合法
性”,即可以尝试。
《与台湾关系法》第3条规定:美国与台湾当局所缔结的至1978年12月31日仍然有效的
一切条约和国际协定,其效力不受影响。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十
五条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根据
后者的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所签订的条约,应该经过一定的法律甄别之后决定其效力
;在没有完成相应的法律甄别程序之前,所有这些条约,理论上应属于“效力待定”状
态。这样的条约,既包括1946年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也包括1947年的《中美
经济合作协定》。而根据《与台湾关系法》第3条的规定,无论是《中美友好通商航海
条约》还是《中美经济合作协定》,都属于在美国看来“依然有效”的条约。由于这两
项条约的争端解决条款均规定国际法院拥有管辖权,国际法院也认为其属于有效的条约
,在此背景下,我国完全可以通过援引其中某项条约争端解决条款规定的方式,在国际
法院起诉美国,主张相应条约应属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之间有效的条约,来
挑战《与台湾关系法》第3条的规定。当然,在起诉之前,我国需要完成对该条约的法
律甄别程序,宣告承认该条约为有效。
通过援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的规定和这两项条约的争端解决条
款来挑战《与台湾关系法》第3条的好处在于:这既是通过援引咱们自己的国内法来对
抗和挑战美国国内法的尝试,同时还有很大的胜算。主要原因在于:从国际法院有关立
场与实践来看,国际法院必须根据联大1971年通过的第2758号决议来处理前述两项条约
的有效性问题。由于第2758号决议是有利于我们的,挑战成功的概率是非常高的。
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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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做梦都想操白妞,最终没有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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