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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bbsColumn版 - 【杂谈】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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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务译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
建造住宅的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农户成员因户口迁移、死亡等原因丧失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共有资格同时丧失;宅基地上房屋因拆除
灭失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丧失。也就是说,村民去世了,村经济合作
社可以收回他原先使用的宅基地,不存在对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身价倍增。在这样的背景下,因宅基地引发的各
种矛盾、纠纷不断显现,这其中最常见的矛盾有两类:一是原先已被人继承的房屋,因
为拆迁等原因,本来并不存在的宅基地归属问题突然产生,有些村趁此机会提出,要“
按照法律规定”收回宅基地。第二种情况是房产“继承人”之间出现各种意见分歧。
农村宅基地引发的各类矛盾,不但与拆迁有关,也与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合理有
关。譬如,法律虽然规定宅基地不能继承,但这一规定并不具有可执行性。在农村,子
承父产是根深蒂固的观念,只要房子不倒,宅基地就不可能被收回,这样的现实,让一
些人有空子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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