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在中国上班,我在这边上班,老公常常会回来住一住,但是并没有到183天。
两人都有绿卡所以联邦税是一起报的,中国的收入也都加了的。
查NJ的税表说明,
觉得我老公可以算是part-year resident: New Jersey was your domicile (
permanent legal residence) for part of the year;
或者non-resident: New Jersey was not your domicile, and you spent 183 days
or less here.
因为联邦税是一起报的,想着州税也一起报好了。就按part-year resident来一起报。
但是不太清楚收入到底应该是按在这里住的天数算,还是月数算?
算exemption的时候税表是说住超过15天的那个月份算一个月,那按这个算法来算收入
可以吗?
如果这样算下来我老公在这有三个月的resident,那就加三个月的中国工资?
还是说在这住了60天,就算60天的中国工资?
还是说干脆分开报,一个填1040,一个填1040NR?
先谢谢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