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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 发帖数: 31 | 1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行为当以强奸罪论处,而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
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
从以往的案例来看,这样的重罚似乎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事实证明,幼童被所在学
校老师、教工、辅导机构人员性侵的事件频频曝光,罪行恶劣变态屡屡刷新大众的三观。
而且,报道出来的事件恐怕还只是冰山一角。宁夏灵武市秀水梁村幼儿园教师性侵12名
女童、广西平南县思旺镇多名女童被宿管老师性侵、湖北十堰11岁留守女童被邻居多次
强奸后自杀……以“性侵幼女”为关键词搜索,残忍的现实让人心惊和气愤。
面对屡禁不绝的伤害,我们该到了尝试改变的时候,特别是对性侵幼女者采取特殊的防
治措施。自2011年开始,韩国针对性侵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者中再犯危险性高
的实施“化学阉割”。这项措施源于真实发生的性侵案件的推动,著名电影《素媛》就
是据此改编。1994年7岁女孩梅根(M egan)被奸杀的事件推动美国“梅根法案”出台,
美国采取对性犯罪案件资料建档公布,以及为释放的性侵犯罪者佩戴电子脚镣的方式,
防范其再犯。相较之下,我国的特殊防范措施明显不足。在一起钢琴教师性侵幼女的案
件中,发现这名“教师”居然有两次强奸、猥亵儿童犯罪的前科。如果我们对此类性侵
幼童的惯犯能做点什么,或许可以减少悲剧的再度发生。
不过,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开始了公布性侵罪犯信息的尝试。浙江省慈溪市较早发布公
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办法。2017年末,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启动《关于性侵
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上海市闵行区建立性侵犯罪者信息库,
开放给政府职能部门,在招录与未成年人工作相关的人员时可以进行信息比对。虽然公
布性侵幼童罪犯的信息在我国尚无上位法支持,且在隐私权、实施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有
待讨论的问题。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本就应坚持“最大化”保护原则,此时让渡一些
隐私的空间无可厚非。除此之外,给性侵幼童的罪犯设立从业限制,也能最大限度地隔
绝其与未成年人接触,防范再犯。
就目前曝光的性侵幼女案件而言,大部分的受害对象生活在农村,且身边缺乏父母足够
的关爱,给犯罪人留下可乘之机。本案中的幼女乐乐的父亲身有残疾,常年外出打工,
母亲有智力缺陷且个人生活能力不够,家里依靠姐姐照顾。幼女本就弱小,留守儿童更
加弱势,政府、学校和社会必须加强对留守儿童等弱者家庭的关怀和照顾,并建立针对
儿童的心理干预机制,预防和减少性侵案件的发生。
本该是阳光灿烂的美好童年,却因为遭遇性侵而蒙上终身难以挣脱的阴影。台湾女作家
林奕含成年后仍然无法走出年幼时被老师性侵的噩梦,26岁时服药自杀。本案中的乐乐
也从一个活泼开朗的女生变得沉默失语。电影《素媛》里的小女孩虽然在家人的帮助下
走出阴影,但现实中的被害幼女走出这样的阴影何其艰难,她们中的多数人还可能会遭
受二次伤害。
性侵幼童的案件频发,一个个悲剧还在上演。儿童关系国家的未来,关系每一个家庭的
幸福快乐。对他人的冷漠又孰知不是对自己的无情?法律必须为娇嫩的花朵筑起坚实的
屏障,家庭与学校要为他们撑起严密的保护伞。唯有将邪恶抑制在萌芽阶段,用最大的
善意去浇灌和爱护幼童,他们才能够远离摧残、健康成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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