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1 发帖数: 907 | 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WaterWorld 讨论区 】
发信人: kankanfatan (frankly), 信区: WaterWorld
标 题: [转贴] 很多人不知道的美国法律:鼓吹推翻政府可能坐牢20年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un Oct 10 11:08:39 2010, 美东)
任何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或通
过暗杀政府官员,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或任何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政府,或任何下
级政治机构或政府;
任何人企图导致推翻或摧毁任何上述政府而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递、出售、分
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以鼓吹、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
暴乱推翻或摧毁美国境内任何政府或图谋如此行事;
任何人组织、协助或图谋组织一切讲授、鼓吹、鼓励以武力或暴乱推翻或摧毁任何上述
政府者组成社团、小组或举行集会,或其本身就是此类由具有上述明确目的分子组成的
社团、小组、集会的成员或分会会员,均应判处最高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
,或两者并罚。刑满后5年内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用。
如果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进行本条所列罪行,应分别处以最高至2万美元罚款或最
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后5年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
用。
本条所称“组织”上述社团、小组或集会,包括招募新成员、组成新单位以及改组或扩
大此类社团、小组或集会的现有俱乐部、班级及其他单位。
(1948 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8页;1956年7月
24日法案第678章第2条,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70卷第 623页;1962年6月19日法
案,载《公法》第87―486页及《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76卷第103页)
参考原文 | j**n 发帖数: 57 | 2 因为美国可以和平推翻政府,所以武力推翻非法。貌似也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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