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lon版 - 自由、民主、法治:一种“三位一体”的宪政概念界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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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4 发帖数: 35028 | 1 在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层面上,自由民主是一对既相互独立、相互冲突又相互融合的概念
。民主的首要含义是权力由谁行
使的问题,即有关权力的根源与权力合法性原则。它意味着只有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
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才是
合法的权力。它表明了只有当权力与权力关系遵循着权利是权力之母、权力必须服从于
与服务于权利的原则时,民主制
度才是可欲的、可善的。而自由是人固有的一种道德,近代启蒙思想家和康德都认为,
自由是人生最重要、最突出的特
点,是人唯一生来即有的权利,其它权利都是后来取得的,自由是每个人固有的本质,
凭此他有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权
力。马克思继承了这种自由观,把自由看作是人的天性,并以此作为探讨法与自由关系
的理论基石。[⑤]所以,在人类的
大传统中,尤其是西方的历史中,自由关注的是权力如何行使的问题,即权力行使方式
的正当性问题,它意味着权力行
使的主体无论是谁,哪怕是人民自己,也都不得成为强制与专横的理由。
民主使权力合法的价值源于人民不应该未经他们的同意而被统治的理念,自由使权力正
当化的价值则出自“一切有权力的
人都必然滥用权力”的经验确信。然而民主在历经两千多年的历史与价值变迁过程中,
“由自己统治自己”的自治式民主理
想一直是人类为自身设下的陷阱,历史不断给人类以昭示,古希腊的民主制度和中世纪
的公社,乃至法国大革命和中
国“文化”大革命,总是在骚乱中短命。当民主的所有条件都已发生了变化时,“民主
”一词的现代意义早已不同于它在古
代所具有的意义。民主业已跨越古代直接民主而去走向现代高级阶段——间接民主的时
代。直接民主解决了权力的合法
性问题,但民主的合法性本身却不必然地要求限制权力,相反,可能会象卢梭那样要求
社会的“每一个主体将自己的权利
毫不保留地完全转让给共同体。”[15]然而,当个人不服从公意时,公意便强迫个人服
从,从而迫使个人自由。然而这恰
恰是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一个致命弱点,即他无法区分权力所有权与权力行使者之间的
区别。对人民主权的民主理想极
端推崇,只会产生假人民之名而行使的绝对权力,易使人类在制度面前丧失了对“人民
”这一多数亦会产生专制的警惕,
似乎一旦贴上“人民主权”的民主标签一切都是善的,到头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
民主理想在缺失对人民主权的制度性
制约机制的同时便逐渐毁掉了它的创造物,走向了其自由对立面——多数暴政。所以,
民主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推
毁了君主专制,把一切权力从暴君手夺回来还给了人民;另一方面它又意味着多数对政
府的统治是绝对的,而多数人的
绝对权力必然造成对自由的侵害。[⑥]哈耶克对此指出:“民主的理想,其最初的目的
是要阻止一切专断的权力,但却因
其自身不可限制及没有限制而变成了一种证明新的专断权力为正当的理由。”[16]可见
,民主仅是维护自由的手段而非目
的。真正从制度上维护自由的乃是法治——一种权力非人格化的法律统治,即民主制自
由须受到法治的限制,否则亦会
异化为专制。所以民主自身也是应加以限制的,只有有限的民主或法治的民主,民主才
是可赖的,自由才是有保障的。
现代民主是一种基于对权力的监督与限制的代议制民主,[⑦]代议制民主在笔者看来,
实则是自由理念与民主理想的嫁接
的产物。因为代议制是人民选举代表以代表人民进行间接统治,从而为行使权力的少数
人进行制度上的防范与制约提供
了现实可能性,也为法治和宪政提供了无穷的空间。这样既保证了国家权力的最终归属
的民主理想的实现,又保障了个
人自由和权利免遭权力的非法侵害。从该意义上讲,代议制民主实际上是自由的民主,
是自由与民主相融合的理想政
体,而连接自由与民主纽带的则是法治,对权力进行限制是法治的真谛,对自由的保障
是法治的目的。而宪政则是法治
发展的最高形式,人类摆脱奴役的唯一途径是法治和宪政。从理论上最早将自由、民主
和法治融为一体的宪政观是由洛
克在《政府派》(下篇)中开创的,在实践上则是美国宪法第一次实现了自由、民主、
法治“三位一体”的宪政理想,并
成为后来现代国家制宪时的圭臬。
所以,从宪政的内在要素上看,自由、民主和法治即构成了宪政的基础因子,三者就宪
政而言不可或缺。自由是宪政的
理想和目的,人类在遭受了数千年的非自由的苦难历史后所孜孜以求的就是要建立一个
没有压迫、奴役、剥削、专横、
强暴的理想自由王国,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自由的联合体”。民主是宪政的前提和必
要条件,没有民主制的确立,宪政
这一大厦就失去了根基,民主好似绿洲,缺少民主的绿洲,就恰似把宪政大厦建立于沙
漠之上。因为人类在进行了无数
次的思想实验和历史实践后,才发现只有民主之舟才能把人类送达到自由理想的彼岸,
舍此,则自由之理想就只能存于
一个梦想,终无法实现。法治则是宪政的制度框架与结构,是约束一切权力和公民权利
的手段,没有法治对权力和权利
的限制,民主就有可能异化而走向它的对立物——专制——一种多数人的专制,自由从
此会被专制所埋葬而成为不受限
制的民主的牺牲品。所以,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无法治即无宪政。因为民主之
剑所具有的双刃性一旦得不到法
治这一“剑鞘”的平衡和规制,其刃也会伤害人、祸害人,最终也极有成为“恶魔”的
可能。若果如此,自由也同样会在无
限民主中死去。假若自由既丧,宪政之魂亦随之即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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