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lon版 - 美国警察打死无辜路人真的不用被起诉吗?(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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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2 发帖数: 178 | 1 发表时间: 2016-12-28 11:16:36作者:海那边
美国警察能否象“雷洋案”中的警察一样“被不起诉”?(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6年12月28日讯】在国内的媒体报道中,美国警察一贯以;“暴力执法”的
形象出现,比如“枪杀黑人”、“暴打群众”、“击毙无辜路人”等等。简直就是“万
恶的美帝国主义”压迫劳苦大众的罪恶化身。
由于我们对于美国警察的报道,只能通过单一的网络来了解,难免有些片面,不如来看
看已经移民美国,在美国生活了多年的朋友们,自己亲身经历的美国警察执法,究竟是
什么样子?
从冷静、理性、亲历者的角度来看一个极端的现象,就是,如果一个手无寸铁的路人在
美国被警察打死,这个警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1、美国警察什么时候该“暴力执法”?
中美警察和老百姓的关系有很多不同,其中最显著的一个不同点是,在中国,老百姓和
警察吵吵闹闹、拉拉扯扯、撕撕打打是司空见惯的事。
而在美国,警察执法过程中,执法对象必须服从警官的指令,和警察撕撕打打等于作死
。如果你不服警察的执法,你不必托人走关系,你可以去法庭打官司。根据我的听闻,
很多被开具罚单的同胞,在法庭上都打掉了罚单,基本不存在公检法官官相卫的情况。
有这么一个案例,一个华裔妇女给自己开黑车的老公放哨。警察来的时候,她就示意老
公把车开走。警察在询问她的时候,她看这个警察是个亚裔面孔,她就和警察发生了争
吵。结果被警察结结实实地按倒在街道上,戴上手铐逮捕。这件事被美国媒体大肆报道
,报道除了文字还有照片,显示那位被执法的女人左脸被街道擦伤瘀血。
尽管媒体的报道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但这件事就算告到法庭,法庭也不会判定警察执法
过当,为什么?因为这个警察在执法上的程序是正确的。除非这位妇女能够提供确凿的
证据,证明是因为警察有错在先,她才据理力争的,那么,这位警察被判过度执法才会
成立。
当然,在提供证据的过程中完全是公平公开,警察不得干涉,如果那样,在程序上,警
察就已经是渎职和违法了。
即使是美国警察在暴力执法中令人“意外致死”,那么最重要的事情不是受害者是否违
法,而是执法过程是否合法。
自2005-2012年,美国司法部对执法人员一共发起了340起诉讼。美国联邦法典第18条第
242款规定,任何人执行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权力,剥夺他人宪法或美国法律所保障的
权利或特权即为犯罪。这就是Color of Law原则,指看起来合法的权力但实际上是违法
的,因为违法者代表国家权力而导致滥用权力。
美国执法人员被联邦政府赋予了巨大权力。他们可以拘留、逮捕嫌疑人,搜查、扣押财
产,提起犯罪诉讼、做出审判,甚至在特定情况下使用致命的武力。为了阻止政府滥用
权力,任何借权力之名褫夺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权利,都是犯罪。
如果公民觉得自己受到了公权力的不法侵害,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联系当地的FBI办公室
,只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那么FBI就会对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和公诉。
需要提供哪些信息呢:1、受害者的全部确认信息;2、尽可能提供施害者的信息,包括
职位、级别、就职部门等;3、事件发生的日期和具体事件;4、事件地点;5、目击者
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6、事件的完整叙述。
2、射杀黑人青年的警官梁彼得为什么先被判有罪然后改判?
再来说说前段时间影响非常大的“梁彼得案”吧。
一位华裔警察梁彼得,在一次执勤任务中枪支走火,子弹反弹击中了手无寸铁的黑人小
伙,后者不治身亡。梁彼得也因此以误杀罪被诉诸法庭,一审被定罪,将面临15年的牢
狱之灾。在众多华人的抗议下,法庭接受了上诉,最终判决他5年缓刑,执行800小时社
区服务,无需入狱。
很多人都觉得这是华人的胜利,是因为大家团结起来游行抗议才让梁彼得改判,其实,
抗议只是推动了这个案件得到了上诉重审的机会,判定梁彼得有没有罪的关键,在于美
国法律的程序。
梁彼得在开枪后没有及时抢救黑人小伙,是他被判二级误杀和渎职的关键。事后抢救未
必能百分百救活受害人,但这在法律上的区别却非常大。以前有个案例,一个女生反抗
性侵,不小心捅了罪犯几刀,之后她过于惊慌,看着罪犯在血泊中慢慢死去没有施救。
由于她没有及时施救,导致她本来是正当防卫,最后却变成了误杀。这还是普通人对罪
犯的行为,更不要说梁彼得作为警察开枪射中无辜路人,先想到的是如何减轻责任,不
要丢掉工作,而耽误了最佳救治时间。
这是第一次判决梁彼得误杀罪名成立的最关键因素,而第二次上诉为何改判了呢?是因
为公检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是过失杀人。
二审的法官在解释为何减罪时说,检方未能就二级过失杀人罪提供足够证据,即未能证
明梁彼得“有意识地忽视一个真实的、无可辩护的死亡风险”。
“考虑到被告的阅历和悔恨程度,在此案中,没有必要把被告监禁才能取得一个公正的
判决。”
美国的法律里,对于证据提供的程序正确无比看重,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哪怕正
确程序导致错误结果,也不能撼动这种精神。当年的辛普森杀人案中因为检方在取证上
的疏漏,使一个公认的杀人犯被判无罪。
那些被警察上门搜查、人赃并获的毒贩和皮条客,只因为事后发现搜查令上的地址填写
有误,就被无罪释放的更是数都数不过来。
我们可能会觉得,那这样不是白白放过了那些“坏人”吗?可如果不是把证据、程序正
确看得无比重要,冤枉的好人恐怕更多。
3、没有监督,美国警察就会成为“万恶的美帝国主义”的帮凶和走狗
的确,在美国这样一个民众枪支拥有率很高的国家,警察在执法的时候难免会精神紧张
,先发制人。在美国警界有一句话,就是“要么不出手,要出手就一次性解决战斗。”
因为如果到了要出手的情况,你一次没有能够控制住局面,很可能倒在血泊里的就是自
己了。
所以你可能听过一些人的忠告,在美国遇到警察执法,千万不要不听指挥,不要反抗,
不要试图拉关系,更忌讳叫你举起双手的时候把手藏起来,这会被认为是在寻找武器,
当场击毙你都有可能。
警察属于高危行业,在美国更是如此,所以警察为了确保自己的安全,会做出过激的反
应,这可以理解。
但其实,只要你没有真的犯事,说得过分一点,就算你犯了事了,如果美国警察不能提
供合理合法的证据,那么也只能乖乖把你放出来,你没有主动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有罪
的义务,提供证据这件事是要警察自己去做的,一旦警察敢做伪证,那就是天大的罪,
不管你有多么罪大恶极,都可以因为这一点在法庭牢牢占据上风。
公平公正的证据提供、合理的法律程序,是美国警察必须遵守的法则,民众、公检方都
能监督他们。
如果不是这样,美国警察会是什么样子?美国人民又将处于什么样的处境呢?
如果不是这样,那么美国警察真就跟我们网站上说的一样,成为了“万恶的美帝国主义
”的走狗和帮凶。
如果不是这样,美国警察真的就可以随意射杀路人,提供一些不遵守法律程序的证据,
从而逃脱法律的惩罚。
如果不是这样,那些死在美国警察暴力下的“冤魂”,将盘踞在美国上空,为他们所蒙
受的苦难和不公而怒目以视,总有一天,他们的愤怒将唤醒麻木的美国民众,为他们洗
刷冤屈,更为自己争取不被无辜打死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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