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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发帖数: 22634 | 1 其实同时在 26USC/26CFR 里(也归 DOL 管),有 FMLA
(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
至于加州,加共同时也搞了 PFA (Paid Family Leave)
和 SDI (State Disability Insurance)。
用了上面那些,对于健康娃,完全应该也有理由带薪回家
看娃,其实用不着啥月嫂。(技术方面,去医院听讲座,
生娃时有护士教)。
如果用上面这些,万一雇主找茬。直接让 DOL / 加共
出手,雇主多半求饶。
上面那些福利都不用,如果还要要雇佣月嫂,跟 FLSA 对攻,
与 DOL 火拼。。。其实就算挑战 FLSA 的文字里,CFR
与 USC 的矛盾成功,赢了官司。那马工能得到啥?其浪费
的时间,算上 hourly rate,搞不好还不如就地认栽
收手 move on。
苦主是不知情,被误击。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但是
如果将来的马工,在苦主用自己的损失,让大伙儿知情
的情况下,再挑战 FLSA 和 DOL,那俺也不好说啥了。
Make LOVE to DOL, not WAR!
当然苦主的案子,事情已经发生了也无法时光倒流。苦主
还是咨询律师吧。俺上面说的是对将来的马工们而言,
前车之鉴。
其实大伙儿真该谢谢苦主,前车之鉴,让大伙儿知道,避免
大伙儿的后车之覆。俺老说的是真话。 | t*******r 发帖数: 22634 | 2 换另一个角度说,对后来的马工而言。马工们都是高知,对付法律条文
说实话不是难事。
但是话说回来,就好比坦克的威力,不应该是浪费在砸土包子上的。
先进坦克在路上,不小心被刮了个 scratch,就精虫上脑,舍本逐末
放弃本来的战斗计划,才是大忌。
月嫂就是月嫂,月嫂的威力,跟 race-based AA,根本不能比。
一个月嫂站起来了,又怎样?有 FMLA / PFA / SDI 护身,
何必动用昂贵的大威力法律武器?
其实只要,让“月嫂”和“康妈”齐名、使“月嫂”与“八哥”同飞。
在 BBS 上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那么一个月嫂站起来了,
千千个月嫂多半无法那样站起来,不就差不多了么?
法律武器这种昂贵的重型武器,留给反 race-based AA
这种有关国计民生的大事吧。
当然,苦主既然事件已经发生,还是咨询一下律师。看看在合理代价内,
能搞定多少,尽可能搞定一些回来就是了。 | s*******a 发帖数: 9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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