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 发帖数: 3652 | 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NewYork 讨论区 】
发信人: greenlands (sunflower), 信区: NewYork
标 题: 两个纽约警察走火的案例能扭转梁的判决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Feb 22 09:19:41 2016, 美东)
2004年也是在布鲁克林黑人区巡逻警察突然被推门人惊吓到了走火打死该少年。警察停
职30天,没开除。https://en.wikipedia.org/wiki/Shooting_of_Timothy_Stansbury
2006年也是NYPD警察走火打死自己警察朋友 http://www.nytimes.com/2004/09/17/nyregion/officer-was-putting-gun-away-when-fatal-shot-was-fired.html
NYPD和梁的律师比任何人都记得清楚这2个先例,可是为什么偏偏到了梁的就这么对待
?消除黑人怨气缓和警察黑人关系,杀鸡给猴看一剑双雕的事单单找我们黄皮肤?
表面上是陪审团裁决的问题,实际上我们的注意力应集中在是NYPD和NYPD指定的律师!
他们在梁定罪中起得的什么作用?特别是现任纽约市长,与前任完全不同,在警察和黑
人社区对立中他一直指责纽约警察引起警察极大不满。这次现任纽约市长对此案有无施
加影响?
这个28岁的华裔能为美国百年种族矛盾,NYPD管理层的问题替罪吗?
如果NYPD不能善待这个警察,我们该指望将来警察会如何公平执法? | m**********f 发帖数: 302 | 2 搞不懂为啥一定要善待警察?他们是无助的小宝宝?
撇开梁皮特事件不说,美国部分警察滥用暴力是不争的现实。正如在中国,绝对的权力
导致绝对的腐败,美国警察享受的特权给部分人滥用权力提供了方便。
任何一个民众,都可能是警察滥用权力的牺牲品。不试图去纠正,制约警察的这些行为
,你自己也可能某天在某个场合被警察误伤。 | h*****n 发帖数: 124 | 3 1. jury trial, 法官罕见会提示陪审团什么案例,绝大多数时候甚至会禁止他们去研
究任何的案例,他们所需要的所有信息,都局限于本次庭审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证词
。法官还会告诫陪审团,他们不能自己去做任何的research,或者是请教任何人。 至于
双方律师,如果想要在庭审的时候提及以前的案例,必须事先在pre trial conference
里面提出来,此时陪审团不能在场,如果对方反对,而法官也不允许,那么这个案例在
庭审的时候就绝对不能被提及。否则,mistrial, 这个律师还要受罚。
2. 刑事案,最重要的是criminal code.法官会告诉陪审团,本州的criminal code 关
于有关罪名的条款是什么样的,控方要证明的elements是哪些?然后他们要根据自己的
common sense 去判断,控方有没有证明这些elements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如果有,那么罪名成立; 如果没有,罪名不成立。
3. 你提的第一个案例,猛然开门-出来一个人,是一个非常具体的形象和动作,警察受
影响的可能性和可信性是合理的。特别需要指出,刑事案的被告,无须完全证明事实就
是他说的这样的;只要他能让陪审团相信,他说的是一种合理的可能信,那么控方就不
能够“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指控就不能成立。 梁警官一案,陪审团经过反复
试枪,判断抢走后不是一种合理的可能性,所有他们没有支持梁警官的说法。还要指出
,梁警官当时只是听到短暂的不明响动,既不形象,也不具体。
4. 至于你说的第二个案例,你引用的报道,只有案件陈述,没有司法结果。况且,这
个案子和梁警官的案子完全是两种性质。这个案子将集中在弹道分析等技术环节,要厘
清开枪的警官究竟是蓄意瞄准受害者,还是走火。而梁警官的案子,没有任何人说他蓄
意杀害受害者,控方指控的是他明知道开枪会有可能造成他人伤害,他还是朝着黑暗开
了一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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