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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F1, 2009年来美,2015年7月30日毕业离开美国。本人F2,无收入,跟老公一
起生活。2014年在美国生了宝宝。2015年在美国总收入1万美元不到些。2015年在美国
待的时间超过183天。
问题:
1.关于2015年报税需要填的表格是否正确
老公F1:2015年1-7月填1040(ds),2015年8-12月填1040nr(ds) 美国境内收
入为0,8833, 8812, 8843。Dual status是否还要写个Statement?
本人F2:8843
2.关于1040的filing status
2014年报税按resident报税时,因为要申请申根签证,来不及给F2申请ITIN
,所以filing status为head of household.
2015年报税发现已婚只能选married filing separately,需要填F2的ITIN,
这个情况怎么办?打算在填ITIN的地方空着,然后写张说明,Exemptions按F1和宝宝两
个人计算。这样可以么?
另2017年初应该会以J签证回美国,到时是否可以对这个情况补救些什么?
3.关于填8833表(这个有点搞不清了)
在“The taxpayer is disclosing a treaty-based return position as
required by section 6114”后边打钩?还是在
“The taxpayer is a dual-resident taxpayer and disclosing a treaty-
based return position as required by section 301.7701(b)-7”后边打钩?还是都
打钩?
另在第五项要打勾么?
先谢谢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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