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 发帖数: 19309 | 1 发信人: Minlibo (蔚蓝天空), 信区: DEE.THU
标 题: 全不全责,仅事实耳,公不公平,乃本质矣。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at Jun 5 21:19:52 2010), 站内
这个文以前发过,被淹没了,当媒体一次次企图用交通肇事罪障人耳目,含糊其辞,混
淆是非的时候,我希望能用自己粗陋的见解给与还击。如果法院最终判决为交通肇事罪
,我将不得不在我崇拜的刑法吐上一口唾沫,然后说上三个字。
观点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酒驾,车的速度在意识模糊的状态下难以控
制,漠视公共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且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观点2:故意杀人罪。如果是非酒驾,且其在事故发生后主观意识清醒,知道规避刑责
,并且违背救护交通事故被害人的义务,高速行驶应为主观故意,应该按照“故意杀人
罪”论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不符合酌定从轻的情节;
观点3:交通肇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