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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发帖数: 1846 | 1 日前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
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教废除后,劳教所如何转型?相关人员如何安置?湖南的劳教人员是否已回归社
会?
同时,被不少专家津津乐道的社区矫正制度,进展如何?是如何运转的,又有哪些
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们试图回答这些问题。
本报长沙讯11月19日,记者从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获悉,今年以来,该院加强监
所检察和监外执行监督工作,贯彻落实新刑诉法。通过该院一系列工作,目前长沙地区
全部劳教人员都已顺利回归社会。
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1月23日正式挂牌,是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派
出机构。它的职责是:依法对辖区内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19个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
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对社区矫正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
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打击在押人员犯罪活动;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
,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据星城地区检察院透露,今年以来,该院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5件,对不宜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开展死刑执行法律监督,依法保障
被执行死刑罪犯享有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中央精神,针对劳教制度即将废止的特殊情
况,制定了特殊时期工作方案,分析安全形势,加强日常巡查,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监
督并配合劳教所妥善安排劳教人员及时解除劳教,安全送回原籍。目前长沙地区全部劳
教人员已顺利回归社会。
星城地区检察院还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截至目前,全市共发现有社区矫正违
法或不当情况者260人,对这些违法或不当情况,共提出书面和口头纠正意见260人次,
已纠正251人次,其中,对在监外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及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监外执行
的19名罪犯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启动收监执行程序,已有15名罪犯被收监执行刑罚。记
者吴可
[链接]
株洲两所劳教所向强制戒毒所“转型”
株洲市内有两个劳教所:株洲市劳动教养所和省白马垅劳教所,后者是湖南省唯一
的女子劳教所。
18日,有媒体探访这两家劳教所,发现所内已经无劳动教养人员。劳教所虽未摘牌
,但均转换为强制戒毒所,劳动教养审批亦早已经停止。
株洲市劳教所内已无劳教人员
株洲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称,目前株洲市劳教所内已经无劳教人员。
株洲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称,今年4月,根据湖南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统一安排,株
洲市劳教所内一些劳教时间较长的已经转移到省里一个劳教所内,剩下的一部分劳教时
间较短的人员已经陆续解教。同时,株洲市劳教委已经停止审批劳教人员。
一名知情人士称,作为全省唯一的女子劳教所,白马垅劳教所内也几乎没有了劳教
人员。
劳教所向强制戒毒所“转型”
株洲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介绍,在停止收容劳教人员的同时,株洲市内的劳教所正在
向强制隔离戒毒所“转型”。
今年4月15日,株洲市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对象收治前期准备工作顺利通过省劳教(
戒毒)局考核验收。4月24日,湖南省劳教(戒毒)局以湘劳教(戒毒)函[2013]4号文件批
复同意市劳教戒毒所5月开始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到目前为止,已经收治强制隔离
戒毒人员近百名。原本由公安部门管理的戒毒所已经与该所进行资源整合,强戒工作已
经由司法部门主管的戒毒所接手。
[解读]
明确司法所至少配一名社区矫正专干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聘用;社区矫正人员判定必须经过社区调查评估
湖南的社区矫正进展到哪一步?我省于2008年成为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省份,
已实现在所有乡镇、街道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
必须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
湖南的社区矫正有一个特点,必须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
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处的工作人员介绍,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公安
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拟在对被告人(罪犯)实行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前,委托被
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居住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
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再犯罪风险、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矫正环境等进行调查核实,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评估
后向委托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罪犯)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的活动。“但这只是做
一个参考,并不会成为法庭上的证据。”
“当然,也会有评估之后觉得不适合的案例。”韭菜园司法所专干卢智回忆,自己
经手过一个案例,被告人没有家人帮助,没有亲近的朋友,经过反复评估,工作人员一
致认为社区矫正并不合适。“家人的帮助在这项工作中是很重要的。”
一个数据是,2013年1月-10月,全省共完成社区矫正调查评估23189件,法院采信
率达90%以上。
14市州都实现了GPS定位
“目前,湖南所有市州都实现了GPS信息平台定位,一旦矫正人员离开规定区域,
系统就会发出预警。”省司法厅工作人员表示,全省14个市州都建立了社区矫正管理信
息系统和手机定位系统,向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发放定位手机,通过信息化手段,打造电
子围墙,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动态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了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
重新违法犯罪。
2013年1月17日,在完成对各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后,
长沙市司法局将指纹录入和面部识别技术正式运用到“长沙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信息管理
系统”。这是全省首次将指纹录入和面部识别系统运用到社区矫正监管领域。
除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也是重要组成部分,而我省目前的
志愿者已经接近2万名。“但专业人员不足仍然是我们目前很迫切的问题。”
人员、资金仍有缺口
“1个司法所,只有1个人,面对的却是乡镇所有的社区矫正人员。”省司法厅社区
矫正处的工作人员介绍,虽然有志愿者的参与,但社区矫正只是司法所承担的9项职能
中的1项,不管是人员数量还是专业素质,都急需得到更多支持。
在相关规划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州)、县(市、区)司法局通过内部调剂给社
区矫正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被明确规定:司法所明确不少于1名社区
矫正专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聘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同时招募社区矫正社会
志愿者,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
2013年示范创建、2014年全面推进、2015年巩固提高的“三步走”计划也正在实施。
据了解,目前,省财政厅、省司法厅正在就社区矫正经费具体保障标准进行协商,
争取年内出台。
[故事]
每个月打一次指纹报一次到
社区矫正并不是他避讳的话题
2013年1月,长沙的李宇(化名)被判处寻衅滋事罪成立,缓刑3年,成为韭菜园司法
所社区矫正人员。
经过近一年的矫正人员生活后,李宇11月19日说,生活已经渐渐回归正常,每月到
司法所报到,交一篇思想汇报,做一次以上公益劳动,“其实对自己未尝不是一种收获
。”
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必不可少
2012年,在一次朋友聚餐中,李宇和朋友们与另一桌食客发生了冲突,最后朋友还
惹出了命案。在看守所近一年的时间里,李宇用“吓得很”来形容自己当时的心情,不
知道迎接自己的将是什么。
在李宇所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韭菜园司法所就接到了法院的委托函,希望该司
法所对李宇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
韭菜园司法所专干卢智介绍,通过走访和了解得知,李宇的家属与受害人之间达成
了调解赔偿的协议,对方也表现出谅解的意愿,李宇的父母、妻子都表达出积极配合帮
助李宇改造的意愿,而社区的工作人员对李宇平日的表现也给出了正面回应。“我们调
查之后出具一个评估报告交给法院,法官会做一个参考,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在
李宇的案件中,我们认为他是适合社区矫正的。”
GPS定位预警,每个月按指纹打卡
法院判决缓刑后,李宇终于回归了阔别一年的家庭生活。先前往区司法局录入指纹
、照片等个人信息,在手机里安装GPS定位系统,然后去所属的韭菜园司法所报到,社
区矫正生活就这样正式开始了。
“矫正对象每个月来一次,按指纹打卡,交一份思想汇报,我们安排一到两次集体
劳动,不定时组织学习,其他时间他们和普通人生活无异。”卢智介绍,这近一年的时
间里,李宇表现很好,每一次都能准时签到,如果矫正人员需要离开长沙,则需要提前
请假。
而对于李宇来说,这个每月一次的报到也一直在提醒着自己遵纪守法的重要性。李
宇说,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了,自己的生活和出事前几乎没有两样,在朋友中,社区矫正
也不是避讳的话题。“他们都知道我每个月要来报到。工作需要出差的时候,则提前申
请。”
劳教所悄然“变身”
11月18日,湖南省劳教局门口,劳教局的牌子与湖南省戒毒管理局的牌子分别挂在
大门口的两侧。图/记者向佳明
“湖南所有劳教学员已全部转型。”这是记者从湖南省劳教局获得的消息。随着中
央正式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项在中国实施了近60年的制度,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劳教制度要废止,但劳教所却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它们的去留还没有最终答案。从
目前迹象判断,劳教所的归宿或许有两个:成为戒毒所,或者成为监狱。
鲜为人知的是,劳教所的转型早已低调进行。
本报记者向佳明
长沙报道
劳教学员逐渐退出历史
“是的,从年初就已经停止劳教审批了。”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陕西省一家劳教
所的负责人很明确地表示,该劳教所只剩下极个别的劳教学员,到年底前可能会全部解
教。
这意味着,从此以后,这家劳教所再也不会有被劳教的人。
事实上,在“废止劳教制度”决定出台之前,各地关于劳教所的改革已在悄然进行。
今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劳教制度改革,被认为是劳教所“集中转
型”的契机。
公开报道显示,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召开后,各省区市即分别召开了本地区的政法工
作会议及劳教和戒毒工作会议。在这些会议上,已有省份就劳教改革和转型机制进行了
部署。
在1月的广东省“两会”上,广东省司法厅厅长严植婵提出,广东将按照劳教改革
方案以及中央政法委、司法部的要求,推进改革,有可能在今年适时停止劳教制度。
2月,云南省政法委表示,云南将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要求,对涉及国家安全、
缠访闹访、丑化领导人形象等三种行为的劳教审批一律停止,对其他违法情形的劳教审
批严格控制。这是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后,首个宣布停止劳教的省份。
按照湖南省劳教局相关负责人的说法,湖南省的劳教制度改革走在了全国最前列,
“唐慧事件”之后,湖南便不再新审批劳教学员,原有劳教学员已经逐步消化完毕。但
是,该负责人否认这些举措跟“唐慧事件”有关。
在星沙劳教所,工作人员介绍,原有的因为违法被劳教的人员,今年年初已全部解
教。但是由于上级改革的方案还没有具体公布,劳教所到底如何改革还不知道,他们也
在等待上级的命令。
11月18日,记者来到长桥劳教所探访,放眼望去,只有整齐的宿舍和宽阔的运动场
,已看不到劳教学员的身影。
除了上述省份,山东全省已经暂停劳教审批,各地市劳教所不再新增劳教学员。
在4月召开的江苏省劳教(戒毒)系统一季度政治工作例会上,特别强调了“要为积
极稳妥推进劳教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5月,青海省委政法委书记王令浚在多巴劳教所、青海省戒毒康复所调研时强调,
劳教制度改革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在面临改革的特殊时期,要继续抓好现有劳教学
员的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劳教执法行为,确保不出现任何问题,确保不形成焦点热点
,确保与改革后新的替代制度有机衔接。”
潇湘晨报记者联系湖南省内多家劳教所希望采访,均被婉拒。
从劳教所到戒毒所
11月18日中午,几名穿着橘色背心的年轻人穿行在星沙劳教所里,他们三五成群,
手里拿着饭盒朝食堂走去。工作人员介绍,星沙劳教所里现有的矫治对象全是戒毒人员
。与劳教对象不同,戒毒人员不再需要进行大量的体力劳动,每天的“功课”就是接受
管教人员的教导。
在星沙劳教所门口,“长沙市星沙劳动教养管理所”和“长沙市星沙强制隔离戒毒
所”并列着刻在一起,劳教所和戒毒所已经成了同一个地方。
劳动教养和强制戒毒场所都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各地劳教所和强制戒毒所也往往
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湖南省为例,湖南省劳教局门口,还加挂了湖南省戒毒管理
局的牌子。
陕西一家劳教所的负责人介绍,该所两年前开始戒毒工作,单位早已是一套人马两
块牌子的架构,收治劳教学员的同时,已经开始了戒毒人员的戒毒工作。“戒毒培训工
作是一项长期性固定性的工作内容,目前收治人员主要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以转型
去向似乎已成定局,按现有的一切进行,其他情况尚不清楚。”
但在很多年以前,情况并非如此,戒毒所的牌匾是后面加挂上去的。常德市劳教所
主办的“常德劳教网”消息称,常德市劳教所于2009年4月经湖南省戒毒管理局批准,
正式加挂常德市朱湖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履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职能,主要负责湘
西北地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治工作。这些活动,被称为“二次挂牌”。
“二次挂牌”发生的背景是,2008年6月1日,《禁毒法》颁布实施,法律赋予司法
行政部门新的戒毒工作职能,从此开始了劳教所、戒毒所“两个轮子”同步运行的局面。
根据江苏省公布的消息,今年5月,无锡市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劳教所)开始接收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这标志着江苏省劳教场所全部实现了工作职能向强制隔离戒毒的转
型。今年年初,江苏省召开全省劳教和戒毒工作会议,对2013年的劳教工作作了部署,
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适应劳教制度改革,加快形成转型发展体制机制。“优化场所布局
,整合戒毒资源,理顺体制机制,推动戒毒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江苏省司法厅甚至还
打出了“职能转换、主业转型”的口号。
就现有消息来看,全国各地的劳教所转型为戒毒所,成了一个趋势。今年五六月份
,河北秦皇岛、山东枣庄、江苏无锡、辽宁朝阳等一批原本没有悬挂强制戒毒牌子的劳
教场所,举行了挂牌仪式,劳教场所开始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主要职能将逐步转向
强制戒毒。
除了戒毒所,还有一些为数不多的劳教所转型为监狱,目前公开的只有北京市大兴
区的团河劳教所,2013年7月,它卸去了“劳教所”的牌子,挂上了“北京市监狱团河
二监区”牌匾。
在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看来,从劳教所转为戒毒所,体制上没有任何问
题,因为目前在劳教所里的绝大部分是吸毒人员,劳教学员已经消化,把劳教所的牌子
摘掉直接转戒毒所就可以了。
管教人员何去何从
劳教制度的废止,理所当然赢得了掌声。但由此产生的问题就是:劳教对象、管教
人员该何去何从?
由于各地劳教审批早已停止,劳教对象大多数已自行消化。根据王公义的判断,全
国现有劳教学员估计不足3万人。
另外,一些劳教所在帮助劳教对象融入社会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位于湘
阴县的白泥湖劳教所为例,该所早在2007年就实施了新的矫治模式,将劳教对象编制为
封闭式、半开放式和开放式大队,编入开放式大队的劳教对象可以返回社区接受行为矫
治,一旦解教,他们可以相对自然地融入社会。记者从湖南省劳教局了解到,省内的劳
教对象已自然消化。
相对于劳教对象,管教人员的安置显得难度更大。目前劳教管教人员和强制戒毒管
教人员分属两套系统:前者归司法系统管理,后者归公安系统管理。
劳教制度废止后,尚无实施细则对劳教管教的去留进行确定。国内知名律师浦志强
(微博)说,由于目前戒毒和劳教分属两套不同的管理系统,劳教废止后,原来由公安
机关管理的戒毒所,可以全部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形成公安机关禁毒,司法行政机
关戒毒的格局。这么做的好处就是,可以形成一种政法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达到
反腐的目的。
至于人员的安排,浦志强说,可以跟随戒毒所一起转为戒毒警察,或者跟随监狱一
起转为监狱警察。
陕西一家劳教所负责人介绍,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在人员构成上,劳教民警来源以
前以部队转业军人为主,现在以大中专院校学生为主;管理模式以前为看守型,现在是
教育型。
为了适应新的变化,劳教所本身一些细节又出现了变动,并已着手对劳教管教人员
进行培训。
辽宁省一家劳教所原本是上下双层床,因为怕吸毒人员有幻觉摔伤,现在都撤了,
换成了半尺多高的地铺。
今年2月,江苏省制定了《2013年-2015年全省劳教和戒毒系统民警教育培训规划》
。这份规划提到,江苏省劳教(戒毒)局启动大规模戒毒矫治业务培训,计划培训民警
500余人次。春节后上班第一周,该局即下发《关于做好全省劳教和戒毒系统2013年度
戒毒矫治业务培训工作的通知》。
这份文件对戒毒矫治业务培训有5种形式:一是委托扬州大学医学院培训,二是系
统内跟班实践,三是选派外省挂职锻炼,四是系统内挂职指导,五是单位自办班培训。
目的就是“提高民警戒毒管理矫治业务能力,培养造就一大批戒毒管理矫治业务专业人
才”。
专家观点
“劳教废止后的‘空闲地段’
不能简单归于刑事或行政处罚”
劳教制度废止,劳教所该如何转型?管教人员该如何安置?“后劳教时代”违法行
为矫治如何实施?带着这些问题,潇湘晨报记者专访了中南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罗树志
。本报记者向佳明长沙报道
劳教废除“要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潇湘晨报:中央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应如何解读?
罗树志:这次中央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最直接、最明确地回应了民众的期待,
是顺应民意的重大举措。
但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同时,必须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
社区矫正制度。
一方面,对于严重违法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依据现有法律和制度,分别采取
不同的处理措施。属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内的行为,分别依照刑法和治安
管理处罚法来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另一方面,需要对现有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
和矫正法律进行完善,以解决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带来的真空地带。
立法上,要考虑对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和矫正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方式、适
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期限、适用场所等各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使之与现有的法律
法规相衔接。
潇湘晨报:感觉目前面临一个真空期,停用劳教制度后,以什么东西来填补这一真
空?
罗树志:劳教制度所调整的对象,不同于行政处罚,也不同于刑罚处罚。因此,劳
教制度废止后所形成的空白,不能以这两者来填补。中央决定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
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就是信号。
矫治立法“‘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案早已完成”
潇湘晨报:是否意味着将修改刑法?
罗树志:不意味着一定要修改刑法。劳教制度废止后,简单地将“空闲地段”划给
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处罚任何一方,都是不合适的。有观点认为,可以借鉴西方的经验,
对原来劳教制度所包括的某些违法行为予以犯罪化,纳入刑法予以规制,即所谓的“轻
罪化”,但这同样会带来诸多实际问题,同时也与强化人权保障的理念背道而驰。还有
学者提议,制定单独的“违法行为矫治法”或“社区矫正法”,值得考虑。最终还是得
看中央怎么定夺。
潇湘晨报:中央有意出台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它是一部什么性质的法律?
罗树志:我个人认为,该法具有属于保安处分的性质,保安处分以事前积极预防的
保安措施与因人施治的刑事政策相结合,来弥补刑罚事后补救的对社会安全和个人矫治
的局限。
潇湘晨报:迟迟未予颁布实施的原因是什么?
罗树志:“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案早已完成。由于该部法律的出台,需要在其
中明确各实务部门的职责职能,要做到各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衔接,同时立法部门还要
做广泛的调研和经验总结和不断修改草案,其推出的时机一直还不成熟。
潇湘晨报:之前一些劳教所已经开展矫治工作,这两者有什么不一样?
罗树志:相对于之前劳教所开展的矫治工作,将来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在性质
、内容、场所、期限、方式、程序及各种配套机制方面有重大的变化。针对违法行为人
的教育矫治将在法律上有明确依据,程序更加规范透明、教育矫治方法更加科学合理、
与其相衔接的各种配套机制更为完善、教育矫治实际效果会更好,对不同违法行为的教
育矫治方式和内容更有利于违法行为人回归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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