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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版 - 大连司法系统伤天害理的罪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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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伤天害理话题: 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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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斑竹的置顶声明,但似乎这里最近还有不少有关法轮功的文章,所以冒昧一贴,
在此仅请斑竹谅解,这帖意在劝善救人,谢谢
更多真相, 请到真相之光俱乐部
http://www.mitbbs.com/club_bbsdoc2/everybodydeservestruth_0.htm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4/3/10/大连司法系统伤天害
【字号】大 中 小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接前文)
六、是谁虐杀了他和她?
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二零一四年二月,大连市被中共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一百二十六人
。其中,已经确认的七十一人。在已经确认的七十一人中,有五人是被判刑后被迫害致
死的。是谁虐杀了他(她)们的生命?是警察?检察官? 法官?所有的参与者都罪责难
逃。如果没有大连法院法官的助纣为虐,非法判刑,这些人就不会在中共的监狱惨遭酷
刑虐杀。很显然,参与非法审判的法官与杀人的刽子手同罪。
请记住这些被监狱虐杀的英灵们:
1、怕揭露监狱恶行,被狱警用药物毒死的六十一岁善良老人——丁振芳
丁振芳
丁振芳
2、出狱前被恶警将食管切开灭口的六十一岁老人——刘丽华
刘丽华
刘丽华
3、被监狱恶警活活打死的三十一岁的好青年——李忠民
李忠民被大连开发区恶警毒打的证据
李忠民被大连开发区恶警毒打的证据
4、被恶警铁棒毒打,用滚烫的开水浇身,吐血而死的六十多岁老人¬¬ —于力
于力
于力
5、入狱十八天就被虐杀,失去生命的好人¬¬— —王景义
王景义
具体迫害详情,见明慧文章《从大连迫害致死案例看中共的本质》
七、迫害升级,“执行年”把好人判刑送入监狱
二零一三年,中共提出废除劳教制度后,表面上看劳教所解散了,可是中共并没有停止
迫害,对法轮功的迫害由劳教转为判刑。
二零一三年,大连公检法司狼狈为奸,打压律师,欺瞒家属,偷偷开庭,非法判刑法轮
功学员(庭审)二十三人。其中被非法判刑的:于淑凤三年、阎金华、戴之正四年、曲
淑梅六年、王建七年、孙广慧八年。
据悉,大连一个基层法院每年受理上万件案件,积案如山。大连人都知道现在的法官“
吃了原告,吃被告。两面收钱,左右逢源。” 法官“不上贡,不办事”,“执行难”
问题,被社会普遍关注。
二零一四年,大连基层法院开展“执行年”专项活动,准备审结一批执行难案。他们不
干正事,真正的违法案件他们不执行,却拿法轮功开刀。
大连中山区法院更是助纣为虐,一味的要把信仰“真善忍”的好人判刑,送入监狱。二
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中山区法院对“安锅案”中的九名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宣
判。
张晓丽、叶树辉、李淑芬、郝跃珊、刘清涛、于袁敏、马瑞田、韩学明、马爱兵、秦玉
兰、王秀英(已办理取保候审)、王德发、韩新艳、王语诗、徐明华、夏元新等面临非
法开庭。
中共法院不讲法律,“庭审”不问事实,以各种方式阻挠律师辩护,只求把法轮功学员
送入监狱,凸显中共才是破坏法律实施的真正罪犯。
八、中共法院、法官“执法犯法”
法官是专业执法人员,应该知道法律是约束行为的、而不是约束思想的,刑法是惩罚行
为恶果的、而不是惩罚行为善果的,更不是惩罚思想结果的。信仰法轮功是思想结果,
宣传法轮功的理念和宣传法轮功的物品并没有造成人员与财产损失的恶果,根本不构成
刑法惩罚的任何罪名。
如果此时你们说自己是在依法办案,那咱们就从法律层面上探讨一下。
你们都知道《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信仰自由”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自由”
!你们都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有对法轮功迫害的案件中,都只有“被告”,而没有被侵犯的对象、侵犯行为和侵犯
行为的后果,犯罪的“四要素” 缺了三个!这就是如同指控某人杀人,却没有被害人
一样!
如果你们还要辩解:我是按照“两院”内部通知裁判的。可是你想没想过“两院”的内
部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吗?“两院”只是执法机关,不是立法机关。没有经过立法机关—
—人大代表讨论通过、或者没有经过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规定,都不是法律,都是没
有效力的。而且可笑的是,“两高”对刑法第三百条的解释本身,就是对第三百条法律
实施的破坏,依法应当纠正的是这个“两高解释”。
如果觉得自己执行的是党的政策,是党中央定的邪教。你可以查一查,公安部认定的十
四个邪教组织里是没有法轮功的。当初迫害法轮功的时候,只是江泽民的独断专行,根
本就不是中共中央集体讨论决定的。
面对皇帝的新衣,并不需要高深的学问,只需要普通人的良知和勇气,如果面对邪恶保
持沉默,就是邪恶的帮凶,无论什么理由,将明知无罪之人判决有罪,即是真正的犯罪
,又愧对自己的良知。
法轮功学员心地坦荡,在利益与正义面前,他们选择了正义,在良心与生死面前他们选
择了良心。“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的,是公民的最基本的人权,谁剥夺公
民的信仰,谁就是违反了宪法。
然而,十五年来,却有几十万法轮功学员,依照宪法行使自己的信仰自由权利时,而被
扣上“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的罪名,被当权者假借“
法律”名义处罚,这不是明目张胆地制造冤案吗?再说,当权者又能拿出哪一个实例从
真正法律意义上证明法轮功学员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手段、破坏了国家哪一条“法律实
施”呢?法轮功学员向人民讲真相,散发真相资料对社会对人没有任何危害,是在揭露
这场无辜的残酷迫害,是在帮助人们实现知情权,请问公、检、法人员,请问中共各级
工作人员,这些行为符不符合中国宪法?何罪之有?
有些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可能认为:政策是上边定的,我们只是执行者;有些人觉得“
上面的压力太大”;也有些人看中了这是一个维持生计或者仕途升迁的本钱。殊不知天
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世间局势瞬息万变,谁能保证您有一天不会成为替罪羊?
官场之中,从座上客到阶下囚,不也是眨眼之间的事吗?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可能逃
脱正义的审判吗?
再说了,政策是上边定的,但是,从非法抄家、巨额罚款、抓捕、审判、判刑,到用野
蛮残酷手段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甚至致残、致死,随意蛮横地剥夺法轮功学员的
申诉辩护权及家人探视权利等等,这些行为都是非法的,都将遭到清算!那时,哪个上
级来替您承担罪责呢?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一直都是暗箱操作,口头传达较多,不留痕
迹,不就是到关键时候好推卸责任吗!到了那一天,不管您是主动还是被动执行的,作
为具体施恶者,你如何逃脱你自己所犯下的罪责?
当然那一天现在还没到来,就是还有赎回未来的机会,“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我
们真诚劝告那些附和、参与迫害好人的人,要把眼光放的远一点,不要为了眼前一点小
利就助纣为虐,种善因会结善果,种恶因会结恶果,“害人终害己”这些古话不能忘啊
!如果你还对自己及家人的未来负责,赶快明辨是非,立即停止迫害,善待法轮功学员
就是善待自己!现在已经有很多人明白了法轮功的真相,扭转了以前的观念,有的还在
暗中保护法轮功学员。
法轮大法已洪扬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合法的。所以在我们国家也
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对这些善良的人的迫害:绑架、抄家、关押、劳教、判刑,这些
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有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那些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的。
九、作恶者罪责难逃
人在做,天在看,善恶有报是不变的天理。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恶首薄熙来(判无期徒刑
)、王立军(判十五年徒刑)的下场是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的明天。
恶报:
1、中山诉讼案倒下三个公诉人。大连中山法院对十三位无辜的法轮功学员非法开庭。
第一个公诉人是中山区检察院三十五岁的刘日强,刚介入案件后,他的女儿和母亲就同
时因病住院,不久他自己也被确诊患肾癌,在大连友谊医院摘除了一个肾脏,因为身体
原因退出该案件。
第二个公诉人是曲慧勇,但八月二日的开庭没有出现,因为她患心脏病住进了医院。
八月二日非法出庭的公诉人是周丽香。这个案件本来没有她,不知为什么她却出现在法
庭上,律师针对此事抗议过,但是中山法院蔑视法律,仍然让她做公诉人。周丽香在法
庭上恶意攻击律师及当事人,公然践踏法律,人品素质很低,被人耻笑还不自知,开庭
时语无伦次,在律师抗议退庭、法庭一片混乱的情况下,她竟自顾自的大声念起诉书。
周丽香当日退庭后不久也因病住院。
2、大连中级法院院长李威滥用职权制造冤狱被曝光。大连中级法院院长李威滥用职权
、侵吞他人财产,人为制造冤狱,日前被媒体曝光。
3、原大连市西岗分局政经保科副科长李体健被判七年徒刑。李体健是到北京绑架法轮
功学员曲淑梅的主谋。其迫害起法轮功学员非常卖力,曾扬言如他说了算,就把法轮功
学员都扔到老虎笼子里。李体健的恶行最后遭到天惩。一次他在酒后驾车,将一个二十
一岁的女孩拦腰撞倒后,丧失人性的驾车逃逸,致使女孩死亡,他被判七年徒刑。李体
健从一个耀武扬威的恶警到阶下囚,从只能打别人到被别人打,他在狱中面对铁窗时,
时常唉声叹气,最后在狱中他得了癌症。
(完)
发稿:2014年03月10日 更新:2014年03月10日 06: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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