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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 发帖数: 591 | 1 第十一章:非同寻常的例证
在更新版《报告》附录中,两位作者附了几个案例,作为未经家属同意摘取死刑犯
器官的例证,其中一个案例还有附有几张死尸照片。《报告》称,这些信息是由法轮功
信徒提供的。
案例二讲的是一位妇女死于拘留所的情形。显然,在拘留所的每一起死亡案例都少
不了穿警察制服的角色。假如事情发生在乌克兰,我又恰好从事警务新闻报道,肯定会
对被关押而死于“自然原因”的同胞说好话。但是,中国是一个我从未去过的友好国家
,我不能对她无端指责。更何况,上述案例指控的不仅仅是中国警察的无法无天,而是
中国犯有“活摘器官”这样的弥天大罪。我认为人云亦云是不对的。《报告》作者言之
凿凿地写道:“在该妇女的家属来拘留所之前,她的内脏器官已被摘除,她的尸体已被
送往火葬场。”
两位作者,难道你们对自己的败笔一点都不害臊吗?既然在家属来之前,尸体已被
送往火葬场,那么,他们从何得知亲人的器官已被摘除?难道恶棍警察为达到进一步施
虐目的会亲口告诉他们关于活摘器官的秘密吗?显然是不可能的,而这再次证明了一点
,那就是活摘器官之事根本没有人见过。
最有趣的是案例一和三,这两个案例首次公开于《报告》的证据部分,附有几张留
有手术切口痕迹的尸体照片,作者的关注点是这些切口,是典型的尸检切口,他们坚持
认为这是器官移植手术的证据:“我们认为,器官其实是可以在尸体解剖过程中被摘除
的,这也是死亡原因的最好解释。况且,正如照片上看到的那样,尸体解剖后还有缝合
。除中国以外,尸检(器官捐赠除外)多半被认为是摘除死尸器官的必要步骤,就像验
血是保健的必要环节一样。不妨假设,对被折磨致死的法轮功信徒进行解剖以确定其死
亡原因,这与我们所了解的迫害是不相符的。只有在死亡原因不明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
尸检。而王斌的死因在其器官被摘除之前就已明确。假设对已被折磨致死的王斌再做尸
检以确定其死因,这是不可信的。”
其一,两位尊敬的大律师又犯了“以未证求证未证”的错误,其逻辑链为:既已施
行酷刑,就无须尸检,而做尸检就是为了摘取死者器官。但是,假如没有施行酷刑呢?
假如该男子是在劳教所被其他劳教人员殴打致死的,尸检是为了调查取证呢?
其二,再谈酷刑问题,关于“活摘器官”之说还有其他“见证”,且被“大纪元”
频频登载。给两位大律师提供信息的法轮功信徒为了追求效果,把两个互相矛盾的恐怖
情节捏到了一起。确实,世上不乏恶棍警察和医生杀手,但是,具体涉及到器官移植问
题,这两类歹徒未必能捏凑到一起,因为医生对于被折磨得奄奄一息的器官捐赠者完全
无能为力。上述案例中描述的“受迫害者”,经严刑拷打后已濒临死亡,其内脏器官却
完好无损,仍能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这难道不可疑荒唐吗?只有真正在拘留所惨遭毒
手、而不是臆想受虐的人才真正知道,严刑拷打对肾脏的伤害程度。
其三,案例一和三还描述了摘取法轮功习练者人脑的情节。尊敬的法轮功习练者,
你们可知道,人脑是不能移植的!在这一点上,那些专写专制中国恐怖题材的作者们只
能抱憾终身了…… | S***l 发帖数: 5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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