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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版 - 律师为法轮功无罪辩护 公诉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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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无异议话题: 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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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发帖数: 164
1
看到了斑竹的置顶声明,但似乎这里最近还有不少有关法轮功的文章,所以冒昧一贴,
在此仅请斑竹谅解,这帖意在劝善救人,谢谢
更多真相, 请到真相之光俱乐部
http://www.mitbbs.com/club_bbsdoc2/everybodydeservestruth_0.htm
法轮大法是佛法
http://www.mitbbs.com/club_bbsdoc/FalunDafaistheBuddhaFa.html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2/10/律师为法轮功无罪辩
【字号】大 中 小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下午
两点多,大庆让胡路区法院第四次对年近古稀的法轮功学员赵成孝、高秀兰夫妇非法开
庭。律师发表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意见后,法官问公诉人有无异议?公诉人回答:无异
议。
法官宣布法庭纪律和当事人的权利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诉书的大意是:高秀兰在
大庆创业城某小区发了三份法轮功宣传品被当场“抓获”;赵成孝在家里刻录法轮功(
真相)光盘被当场“抓获”;在家里搜出电脑、光盘七十多个、法轮功传单三百份、“
法轮大法好”印章几个等等,以此指控赵成孝、高秀兰犯有“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破坏
法律实施”罪。但并没有证人的证词和证物在法庭出示,更没有出示赵成孝家的光盘和
传单的内容。所有的定罪量刑依据都是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的信口雌黄和其在
任时的文件及没有法律效力的“两高(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内部通
知。并依此建议法官判两位老人三年零六个月。
法庭调查后,律师从法律角度为赵成孝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律师阐明:
第一,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认定法轮功
是邪教组织,所以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第二,赵成孝修炼法轮功也并没有“利用邪教组织”,完全属于个体私生活范畴。法轮
功修炼者们大多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他们无职无权,不是社会资源的管理和支配者,
更没有掌握或者垄断社会资源和经济命脉,不可能影响到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也不可
能影响到国家安全和国防力量和民族安危。他们只是一个松散的修炼群体,没有明确具
体的组织形态和常设机构,成员互相之间不存在强迫和约束,自愿自觉修炼,来去自由
,提倡做好事积德行善,努力做到真、善、忍。应该说与邪教、邪教组织是风马牛不相
及的。
第三,关于“破坏法律实施”,律师强调:赵成孝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修炼法轮功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心性强健体魄。客观上,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无论体
力、智力还是能力抑或权力,都不可能干扰、阻挠、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第四,关于赵成孝所谓的犯罪事实。律师强调:法轮功宣传品所宣扬的内容与邪教组织
所宣扬的内容是否具有同一性、关联性,需要专业鉴定机构出具专业鉴定予以证明,否
则,该宣传品就不应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赵成孝“持有”“藏有”法轮功资料不应按
犯罪对待。两高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凡公民家中持有、藏有法轮功宣传资料的按犯罪对待
。……
最后,律师要求法官无罪释放他的当事人。
高秀兰没有聘请律师,她在自行辩护和做最后的陈述时强调:法轮功不是邪教,那是江
泽民的信口雌黄;法轮功给了我健康的身体,教人做好人,凡事为别人着想;世界各地
都有修炼法轮功的人;法轮功没有组织,来去自由,也没有人给我们资助和发工资,完
全都是用我们自己的合法收入在做;在我家搜走的电脑等物品都是自己花钱买的,不是
犯罪证据;神韵晚会光盘是弘扬中华五千年传统文化的……高秀兰陈述后,法官一再表
示:“我听明白了,你的观点是:法轮功不是邪教。”
赵成孝也提醒法官,大意是:中共规定了“公检法办案终身制”,希望他们要为自己留
后路(不要制造冤案)。
五十多位亲友参加了旁听。庭审就这样在比较和谐的气氛中结束了,法官没有宣布结果
,但所有在场的人心里都明白了,期盼着法官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发稿:2015年02月10日 更新:2015年02月10日 00: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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