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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发帖数: 1846 | 1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834522.shtml
作者:郝劲松 发表日期:2010-3-15 13:55:00
郝劲松:水陆两用汽车变成抛锚漏水车
海南三亚的范先生听说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生产一种水陆两用车可以在江河湖海行
驶,范先生于是向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购买了BJ5022XZHE的水陆两用车,购买上述车
辆后,即将其作为海上旅游车投入使用,随后却发现车辆出现车体腐蚀漏水导致发动机
、电路、散热、水驱动多处故障,几次在浅海中抛锚遇险。
范先生以受欺诈为由一纸诉状将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北京汽车公司在出售水陆两用车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范先生提供证据以证明汽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一、汽车公司对水陆两用汽车作了虚假宣传。
1、汽车公司在向范先生交付水陆两用车时附有《BJ5020系列水陆汽车使用保养补
充说明书》(以下简称“《补充说明书》”),该说明书载明 “BJ5020XZH和
BJ5020XZHE型水陆汽车……是一种即可越野行驶又可横渡江河湖海,机动灵活的新型水
陆两栖作战指挥装备……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多用途现代化交通工具……基本没有易损坏
的专用件和特殊的专用工具,因此水陆汽车既安全可靠,同时维护、保养、修理又十分
方便。在一般汽车修理厂或特约维修站就可以完成,所以水路汽车使用十分省事方便”。
2、汽车公司还采用了光盘的形式对水陆两用汽车作了虚骄宣传,光盘的内容与《
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基本一致。
3、范先生一审提交的一份《新产品鉴定证书》(【99】京汽技鉴字第182号),该
证书载明BJ5020XZHE指挥车在“需要的情况下临时性在江河湖面上作水上行驶”。
二、汽车公司存在欺诈的情形:
1、汽车公司故意提供其他车辆的说明书,误导范先生。
汽车公司明知范先生购买的是“BJ5022XZHE”型号的水陆两用汽车,却向范先生提
供BJ5020系列水陆汽车使用保养补充说明书,故意告知范先生虚假情况。
2、水陆两用汽车的实际情况与汽车公司的宣传不相符。
范先生购买水陆两用汽车后,发现水陆两用汽车不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水陆两用
汽车的防腐和防漏性能存在严重缺陷,底盘多处漏水,车辆零部件被水浸湿损坏而影响
车辆的启动使用,根本不是“一种即可越野行驶又可横渡江河湖海,机动灵活的新型水
陆两栖作战指挥装备”,且购买零件和维修均十分困难。上述情形与范先生提供的《补
充说明》、光盘对水陆两用汽车的介绍均不相符。
3、汽车公司自身提供的材料所显示的内容亦互相矛盾。
《新产品鉴定证书》表明汽车公司明知水陆两用汽车只能在“需要的情况下临时性
在江河湖面上作水上行驶”,而不能在海面长时间行驶,但是汽车公司却仍然提供载有
“可横渡江河湖海”、“ 机动灵活的新型水陆两栖作战指挥装备”、“是一种较为理
想的多用途现代化交通工具”的《补充说明书》、光盘等材料向范先生推销水陆两用汽
车。
4、规避售后服务义务。
汽车公司于2006年9月9日承诺由特约服务站对诉争车辆进行有偿维修,借此规避了
对水陆两用汽车的售后服务义务,却在随后撤销了在三亚的专修部,断绝了对特殊零配
件的供应,致使诉争车辆无法得到维修使用。
汽车公司明知范先生采购水陆两用汽车是用于中国南海,并且进行的是旷日持久的
海上旅游推广活动,却不向范先生如实告知车辆的真实性能,而是夸大宣传,故意告知
范先生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向上述人批量推销其产品,诱使范先生作出错误的意
思表示。汽车公司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应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范先生认为:由于汽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和第58条的规定
,汽车公司与范先生签订的买卖水陆两用汽车的合同应当依法被撤销,汽车公司应当向
他返还购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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