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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 发帖数: 1 | 1 一、前言
2016年5月20日,秉持“台獨”理念的民進黨重新執政。以蔡英文為首的台灣當局
上台伊始,就拒不承認“九二共識”,導致兩岸交流中斷,兩岸關系出現嚴重倒退。今
年一月初,習近平主席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上發表講話指出:“台灣
是中國一部分,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兩岸同胞都是中國人……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
一。”在這個講話當中,他首次明確提出要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同時還強調,
台灣統一的問題不能一代一代拖延下去。這無疑是為解決台灣統一的問題設定了時間和
方向,更是大陸方面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台政策的重大突破。
二、方案的探討和結論
當前,台灣進入大選期,局勢十分敏感且撲朔迷離。不管明年一月份選舉的結果如
何,兩岸展開和平統一談判的前景依然是十分暗淡的。大陸方面若想促成兩岸開展和平
統一談判,肯定還會遇到重重困難,以下三個問題就比較棘手:一是台灣島內的主要政
黨和政治人物刻意迴避和平統一談判,具體說就是國民黨人不願談,民進黨人拒絕談;
二是“一國兩制”被民進黨和獨派組織刻意污名化;三是民進黨和獨派組織必然會拒絕
任何以統一爲目標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
要化解這三個問題的確不容易,但也絕對不是海底撈針無從下手。關鍵就在於要盡
快制定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一方面讓“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由概念化名字,變成
為可具操作性的條文化方案,讓台灣民眾能夠從中獲得確切的認知和感受,不被別有用
心的人輕易進行污名化。另一方面是化被動為主動、破除當前兩岸談判僵局之舉。以詳
盡及具體化的方案條文來帶動兩岸政黨與民眾開展討論,從而有效地化解兩岸長期存在
的政治分歧與誤解,凝聚和達成更多的善意與共識,為兩岸和平統一談判注入更強大的
動力,使祖國和平統一大業能夠早日得以實現。
台灣問題是國共內戰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與港澳地區回歸祖國的歷史原因絕然不
同。港澳地區的“一國兩制”模式衹能用作參考,絕對不可以照搬照套。台灣與大陸分
治70年,其在政治、法律、經濟、文化、生活各個方面已經發展出一套有自己特點的模
式。在制定“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時候,就應當充分考慮和照顧台灣的現實情況,使
“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成為既能確保國家主權和安全,又能保障台灣社會制度和發展權
益的雙贏方案。因此,在設計“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之前,就需要首先釐清一些基本問
題,這些問題包括:
1、未來兩岸統一於什麼憲政之下?是建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政?還是兩岸共同
創設一個新的憲政?
2、未來統一後台灣的政體是什麼?是特區?自治區?自治省?還是自治共和國?
3、未來統一後哪些權力歸中央行使?哪些權力由台灣行使?台灣怎樣參與中央權
力運作?
4、未來統一後台灣還有沒有單獨對外交往的權力?
5、未來統一後台灣原有的武裝力量是保留?改編?還是解散改由中央駐軍?
對於上述問題,不同政治理念或不同分析角度的人們,必然會得出各種不同的結論
,不同的結論也必然會設計出各種不同的方案。因此,要想得到客觀公正、可信可行的
方案,在探究上述問題的時候,就需要遵循一些原則,這些原則應該包括:
1、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
2、維持兩岸各自法制基本不變的原則;
3、尊重台灣本土意愿的原則;
4、有利於台灣各方接納的原則。
依照上述這些原則,則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未來統一後的台灣是建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政下的自治共和國,其原有的政
治、法律、經濟、文化、生活的方式基本保持不變;
2、未來統一後的台灣其權力來自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並根據《台灣自治共和國基
本法》實行高度自治,同時可用獨有的方式參與中央權力運作?
3、未來統一後的台灣享有參加國際組織、在外國設立官方機構和對外簽訂條約協
議的權力;
4、未來統一後的台灣其原有的國防軍隊在改變為內衛武裝力量的前提下予以保留。
這些結論充分考慮了台灣的地緣因素、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等現實情況,也充分照
顧到台灣同胞的感情、合法權益和發展空間,為制定“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提供了一個
完善和堅實的基礎。
三、方案的具體內容
以下是“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具體內容:
(一)、憲制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在“特別行政區”後加入“自治共和國
”;
制定《台灣自治共和國基本法》,實施《台灣自治共和國基本法》的同時,廢除《
中華民國憲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台灣自治共和國委員會。
(二)、自治共和國主席
台灣自治共和國主席是台灣自治共和國的首腦,對中央人民政府和台灣自治共和國
人民負責;
台灣自治共和國主席依照法律規定由台灣自治共和國全部合資格的選民直接選舉產
生;
台灣自治共和國主席選舉的當選人由選舉委員會負責公告,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
命,中央人民政府確認選舉合法有效後,對選舉的當選人發出任命公告和頒發任命狀;
台灣自治共和國主席在任職期間出現以下情況時,中央人民政府應當撤銷其主席的
任命,解除其主席的職務:
1、本人提出辭去主席職務的;
2、台灣自治共和國立法機關通過主席罷免議案的;
3、拒絕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涉及台灣自治共和國的議案或
決定的;
4、無法繼續履行主席職務的。
台灣自治共和國主席被中央人民政府依法撤銷任命解除主席職權後,由台灣自治共
和國立法機關負責人代行主席職權,直到補選出新的主席就職為止;
被中央人民政府依法撤銷任命解除主席職權者,不得參加當屆主席補選及下屆主席
選舉。
(三)、自治共和國政府
台灣自治共和國政府(即行政院,不設院長)在自治共和國主席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除外交部和國防部需更改名稱外,其他部、委員會可予以保留,按原來的名稱、職權
繼續運作;
台灣自治共和國政府的主要官員經自治共和國主席提名,報請中央人民政府審核同
意後,由自治共和國主席任命。
(四)、自治共和國議會
台灣自治共和國議會(即立法院)是自治共和國的立法機關,設議長一名,副議長
一名,由議員互選產生;
議員的選舉、議會的運作按原有的方式保持不變;
台灣自治共和國議會通過的法律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備。
(五)、司法
台灣的各級司法機關及法官任用、審判方式保持不變;
台灣最高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後,訴訟雙方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在法定時間內向全國
人大常委會台灣自治共和國委員會提出申訴。全國人大常委會台灣自治共和國委員會受
理後,可作出駁回申訴的決定,或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涉及到的某一法律條文、法律原
意作出解釋後,發回重審。原審最高法院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新的法律解釋進行重審
,並作出新的判決。
(六)、法律
台灣全部原有法律需經過審核、修改、完善,在符合台灣與大陸統一的政治原則和
政制要求後,予以保留;凡是與新的政治原則和政制要求相違背的法律,一律廢除;
台灣應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政府和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爲
,禁止外國的政黨和政治組織在台灣進行政治活動,禁止台灣的政黨和政治組織接受外
國的捐獻。
(七)、經濟
台灣擁有單獨關稅地區的地位,享有自主制定經貿政策的權利,可與不同的國家和
地區建立直接的經貿聯繫;
台灣可全免或者象徵性地向中央上交稅項;
台灣可在大陸各個地方省市設立經貿辦事處。
(八)、對外事務
台灣外交部改稱為外務部,負責處理台灣的對外事務;
台灣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自治共和國”的名稱簽發護照;
台灣可以“中國台灣自治共和國”或“中國台灣”的名稱參加所有官方或非官方的
國際組織;
台灣可以“中國台灣自治共和國”或“中國台灣”的名稱在所有外國設立官方機構;
台灣可以“中國台灣自治共和國”或“中國台灣”的名稱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簽
訂條約或協議,簽訂條約或協議前需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簽訂條約或協議後需向
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備。
(九)、軍隊
台灣國防部改稱為國民警衛軍總部(簡稱軍總部),負責台灣軍隊的管理和防務工
作;
台灣國軍改編為國民警衛軍陸軍、海軍、空軍;
台灣國民警衛軍陸海空三軍的人員編制、裝備採購與配置、駐地、每年訓練大綱需
向中央軍事委員會報備。
(十)、參與中央體制
台灣以市、縣作為選區,用選舉的方式選出若干名全國人大代表,組成台灣人大代
表團,參加全國人大會議;
台灣政黨以取得台灣議會議席的數量,按比例推薦各自黨內成員出任全國政協委員
,經中央確認後,參加全國政協會議。
(十一)、國旗國徽國歌
台灣自治共和國除了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外,還可以使用台灣自治共和
國的國旗、國徽;
台灣自治共和國使用的國歌為《義勇軍進行曲》。
四、結束語
上述“一國兩制”台灣方案衹是一己之見,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眾所周知
,統一台灣的方式無非就是“和統”和“武統”兩種,“和統”絕對是最佳選擇,“武
統”則是下下之策,非到萬不得已的最後關頭都不要輕易啓動。不可否認,當前國際形
勢發生了重大改變:美國對中國挑起貿易大戰、香港發生長達數月的大暴亂、美國向台
灣出售先進戰機等等,無不令到台海形勢更爲複雜和嚴峻,大陸內部“武統”的呼聲也
隨之高漲。但是,我還是認爲只要“和統”還有百分之一的機會,都應該做百分之百的
努力,爭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決台海兩岸統一的問題。這就是我設計“一國兩制”台灣方
案的初心,但願生活在台灣海峽兩岸的您也有這樣的初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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