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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TheStrait 讨论区 】
【 原文由 Taliban 所发表 】
六 政府和外国公司的约定
这次收购,底下私自操作,规避了国家规定的公开上网招标的要求,等于是先斩后奏。将
来补办一个招标的手续就可以了。做法是,先由政府跟外商谈判好了,其中自然包括价格
和员工处置问题的解决方案,然后招标,招标时候,要求的投标人的条件列出来苛刻一些
,等于是为私下找的这个买家量体裁衣而已。就好象征婚广告上面把条件开列得特别具体
,变成了求婚广告一样。而且事实上,这个地区的这个行业,除了B外公司,也跑不到别人
手里,所以招标和协议收购的差别实际上不大。中央招标的要求,用在这里,也的确不实
际。
政府和B外公司签了私下的保密意向书,中文的双方签了字,英文的双方没有签字。因为B
外公司中国区总部的中国通们很清楚这个局势,而外国总部那些参与该项目的人,只听律
师意见,如果律师告诉他们上面的法律规定,还有实际做法违反规定,他们一定要指示中
国区的人遵守这个规定,不要承担法律风险,那个时候中国区的人会仅仅给律师和外国总
部的人提供英文本,说,你们瞧,的确有意向,但是双方没有签字。但是面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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