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发帖数: 6898 | 1 版上讨论同性恋婚姻的十分踊跃。
故科普一下这个,同性恋婚姻,其实就是第三个原则“冒犯原则”逐渐被人淡化的结果。
1、伤害原则 Harm Principle
也叫作“不干涉原则”(Non-interference Principle)
19世纪后半期英国自由主义的代表性人物约翰•密尔概括出的一条“极其简
单的原则”,它就是密尔在社会与个人之间所划定的边界,也是合法和非法的边界。
原则如下:
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
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权力能够正当地施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成员的唯一
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
这条原则,虽然简单,却蕴含着非常重要的思想内核。从17世纪的英国思想家霍布斯
开始,就从自然状态理论出发,论证了人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即是为了自保。他
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是“孤独、贫穷、肮脏、残酷和短命的”,在理性的引导下,人们
从自然状态进入到了社会状态,其目的就是为了自保。 洛克虽然不同意霍布斯对自然状
态的描述,但也同意,人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就是为了“生命、自由和财产”
。 这样,人的生命、人的自保自然应该是社会状态下每一个人的目的,也自然应该是社
会的目的。这样,社会的存在并非没有意义,它是要运用这种每个人所赋予的权力来保证
社会每个成员生命的安全。因此,密尔认为,人类为了自保可以合法地干涉任何一个个体
的行动,这是从“积极”的意义上来说,在“消极”的意义上,即是“防止对他人的危害
”。因为任何人的行为,只要涉及他人的那部分就必须要对社会负责。
但密尔所提出的这条原则并不是为社会对个人的干涉提供了依据。恰恰相反,每个
个人在其不伤害到别人的情况下都拥有着自己的一切自由。这样,在密尔所规定的这条
原则下,以及所划定的这条边界中,可以看到,密尔在本质上接受了前辈自由主义思想家
的“消极自由”观,在这个边界的另一面,在个人独立和个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这个层面
上,社会的权力则不能干涉,否则就是非法,就是社会的暴政。
那么,个人所拥有的这些领域或者这些权利与自由是什么,密尔把它概括为:“意识
的内向境地,要求着最广义的良心的自由;要求着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着在不论是实
践的或思考的、是科学的、道德的或神学的等等一切题目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
说到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因为它是属于个人涉及他人的那部分行为,看来象是归在另
一原则之下;但是由于它和思想自由本身几乎同样重要,所依据的理由又大部分相同,所
以在实践上是和思想自由分不开的。第二,这个原则还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自
由订定自己的生活计划顺应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当然也不规避
会随之而来的后果。这种自由,只要我们所作所为并无害于我们的同胞,就不应遭到他们
的妨碍,即使他们认为我们的行为是愚蠢、背谬、或错误的。第三,随着各个人的这种自
由而来的,在同样的限度之内,还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这就是说,人们有自由为着
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
[8](pp 12—13)
正是从这样的意义上来讲,密尔已经回答了在这样一个民主化时代下的自由这个大
问题了。什么是自由,什么是不自由,或者说是暴政,请看密尔的阐述:“任何一个社会,
若是上述这些自由整个说来在那里不受尊重,那就不算自由,不论其政府形式怎样;任何
一个社会,若是上述这些自由在那里的存在不是绝对的和没有规限的,那就不算完全自由
。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
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每个人是其自身
健康的适当监护者,不论是身体的健康,或者是智力的健康,或者是精神的健康。人类若
彼此容忍各照自己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比强迫每人都照其余的人们所认为好的样子
去生活,所获是要较多的。” 读到密尔这段慷慨激昂的文字后,不仅他的自由主义思想
的主旨跃然纸上,而且也准确地体现了他的“消极自由”观,显然,即使在民主政府的时
代,如果这个社会不存在着密尔所说的那些自由,那么,这个民主的社会也就不能算是一
个自由的社会。也许正是由于激动的原因,密尔所说的“不论其政府形式怎样”却在逻
辑上显得不那么严密,容易造成对“自由”理解的混乱或者误读。如果不考虑政府的形
式,是否在一个专制的政府下我们还能够保有着这种自由。在这一“自由”观上,英国革
命时期的思想家霍布斯就是典型。同样,在这一自由观上,霍布斯就受到了以哈林顿和弥
尔顿为代表的共和主义者的尖锐批评。
在列举出上述那些个人所保有的自由领域后密尔对此作了更进一步的概括性的区别
,那就是“凡主要关涉在个人生活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
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p 81)在这里,密尔更进一步划定了“社会”与“个人”的两
分边界,社会权威与个人权威之间的限度。这样,密尔对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就不仅仅
再像近代早期思想家那样仅仅把社会与人的权利等政治性的利益联结在一起,而是更加
扩大了个人的空间,从政治性扩展到了社会层面上的人的个性。这一扩展正是密尔所处
的那个时代的所要求思想家们要回答的问题,反映了那个时代的主题。我们不是仅仅要
求政治性的权利,我们还应该要求作为人本身的个性的权利。
2、父爱主义原则
父爱主义(Paternalism)又称家长主义。根据《法律哲学:百科全书》所载,它
来自拉丁语pater,意思是指像父亲那样行为,或对待他人像对待孩子一样。该书又特
别指出,Parentalism是家长主义在性别上的中性的表达方式。
家长主义有以下特征:
第一,家长主义目的是为了相对人的福利、需要和利益,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
阻止他自我伤害,二是增进其利益。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国家或政府的“爱”。
第二,家长主义的措施必然是不同程度地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或权利。这就是所谓的
国家或政府的“强制”。法律家长主义因强制对象的不同区分为直接家长主义与间接家
长主义两种情形,前者是对受益的相对人的自由的限制,比如法律要求司机系安全带;
后者是对与受益者相对的主体的自由的限制,受益者不一定总是其自由受到限制的人,
比如禁止把受害者的同意当作推拖法律责任的辩护理由,这一法律限制主要是影响施害
者,而试图保护的却是心甘情愿的受害者。
第三,家长主义的措施在客观上亦产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效果。法律家长主义与公
共利益或公共福祉和社会连带之间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有些法律或政策的
规定,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是公共福祉,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则是家长主义的。如台湾大
法官在论证第472号关于法律要求强制保险的规定是合宪的时候,就以公共福祉和社会
连带作为证成该规定的理由,其立法的目的是想消除由于对当事人的伤害而对其他社会
成员产生的负担。对于以公共利益取代法律家长主义的观点,有学者做出这样的回答:
“有一点非常令我奇怪,为什么有些人那么热心地坚持认为:那些从伤害中承受的不幸
最多的人最不可能从该立法中获益”。
3、冒犯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冒犯原则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
。这里的冒犯行为是指使人愤怒、羞耻或惊恐的淫荡行为或放肆行为,如人们忌讳的性
行为、虐待尸体、亵渎国旗。这种行为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
,因此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的合称。其中公共秩序,系指国家社会之一
般利益;其中的善良风俗,系指社会的一半道德观念。换言之,公序良俗原则就是对民
事活动当事人尊重国家社会之一般利益与一般道德要求,但事实上,司考两者的内容几
乎完全一致,都以社会和国家的健全发展为目标,因而在理论与实务中往往不区分两者
而合称为公序良俗。 | f*********i 发帖数: 660 | 2 mad dog, 你撒谎.
果。
【在 s******l 的大作中提到】 : 版上讨论同性恋婚姻的十分踊跃。 : 故科普一下这个,同性恋婚姻,其实就是第三个原则“冒犯原则”逐渐被人淡化的结果。 : 1、伤害原则 Harm Principle : 也叫作“不干涉原则”(Non-interference Principle) : 19世纪后半期英国自由主义的代表性人物约翰•密尔概括出的一条“极其简 : 单的原则”,它就是密尔在社会与个人之间所划定的边界,也是合法和非法的边界。 : 原则如下: : 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 : 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权力能够正当地施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成员的唯一 : 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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