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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ANews版 - 网络骂人该当何罪? 作者:曹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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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诽谤话题: 言论话题: 原则话题: 无礼话题: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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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
发帖数: 29846
1
2011-07-28 19:30:08
桑兰来美国打巨额索赔官司,被国内媒体广泛报道。但这个索赔案的炒作性质越来越明
显,所以无论是国内的网民,还是海外华人,批评桑兰的声音越来越多。在网络上,不
仅有很多嘲讽、痛斥,也有辱骂桑兰的言论。
中共《侨报》副主编乔磊就此写了篇文章“从桑兰案看网络诽谤罪”,警告这些网民,
网络诽谤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并例举了一些美国的判例。但他举的那些案例,全都没有
列出英文出处,也没给当事人的英文名字,使人根本无法查核那些案例的真实性;另外
,更重要的是,该文刻意回避了美国在审理网络诽谤案时,绝不是以定罪为主,而更多
的是坚持言论自由的原则,给言论空间。虽然网络是新兴事物,但美国对网络诽谤案的
审理,基本是延续传统法律,坚持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言论和新闻自由的原则。它主
要体现在四大方面:
第一,事实和评论区别的原则。
美国在审理诽谤案时,非常注重把“事实指控”和“评论”严格区分开来。属于评论的
部分,不管怎样严厉、尖刻,甚至过分,一般都不会被定为诽谤罪。即便使用像坏蛋、
婊子、疯子,傻蛋等诋毁字眼,基本都被列入评论范畴,不作诽谤处理,从而尽量保护
言论的自由表达。
例如2009年的著名案例,27岁美国女生波特(Rosemary Port)在其谷歌“个人博客”
匿名抨击加拿大模特科恩(Liskula Cohen)是“纽约市的婊子”,“有精神病、撒谎
、烂货一个”。科恩控告波特诽谤。纽约州最高法院裁决谷歌公布这个匿名博客的真实
姓名,但没有裁定波特“诽谤罪”。
对于波特使用“婊子”“烂货”“精神病”等用语,是不是就等于“诽谤”,在网上有
相当争议。有网民认为,这不应该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诽谤”。因为如果把诽谤定义
得非常狭窄的话,那么以后大家在网上也不敢随便骂别人是“asshole”(蠢蛋)了。
“婊子”“烂货”等词,当然属人身攻击用语,但它和指控别人“偷东西、杀人、强奸
”等有实际内容的诽谤完全不一样;它是抽像的人格贬损、斥责。这里有一个抽像和具
体的区别。
对法庭裁决谷歌公布她的姓名,波特不服,要把这个案子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并坚持向
谷歌索赔1500万美元。但迄今尚未听到最高法院受理此案的消息。
纽约最高法院的这项判决确立了两项原则:对网络的激烈攻击言辞等,持相当宽的裁决
尺度,不是轻易定“诽谤罪”而影响网络评论、大众信息的自由流通。另外,法院可要
求谷歌公布匿名博客的真实姓名,强调了言论的责任和透明性。
第二,对普通人和名人区别对待的原则。
美国另一个审理诽谤的著名原则,是对普通人和名人(public figure)及政府官员有
不同标准。对普通人,不可随便诽谤,但是对名人、官员等,对他们打诽谤官司,则设
有著名的“三原则”:1,当事人必须证明,报道内容失实;2,当事人的名誉受到实质
性损害;3,对方有事实恶意,即明知不是事实,故意陷害。显然这第三条最难证明(
事先有诽谤陷害对方的动机的证据),所以名人和政府官员很难打赢诽谤官司。
为什么对官员和名人设立这么严苛的标准?对官员,当然是从监督权力者的角度;对名
人,因他们是公众人物,其言行也潜在影响和塑造公共政策,等于是“软权力者”,所
以他们也应受到监督。如果让他们轻易打赢诽谤官司,会窒息监督的声音,影响大众的
知情权。
但是,他们名誉受损怎么办?大法官认为,因他们是名人,就有机会在媒体上为自己澄
清;虽然他们的形象可能还是蒙上阴影,但宁可让他们付出这个“代价”,也不要使言
论自由或公共议题的讨论等受损。
什么样的人才算“公众人物”?最高法院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义,但前些年一个判例是,
一个在几千人的小镇中参加社会活动比较活跃的退休警察,状告媒体“诽谤”,最后被
法院认定他是“公众人物”而败诉。
美国最高法院后来又把“三原则”扩大到即使是普通人,卷入处於大众关注的“公众事
物旋涡”中,状告诽谤,也要出示这三点证据。
从对名人、官员等设立严格标准,到把“三原则”扩展到卷入大众关注的“公众事务漩
涡”中的普通人,显示美国的司法更朝向保护更多言论(和批评)的自由流通,而不是
轻易定罪。
第三,对嘲讽甚至极端无礼的不划线原则。
既然不轻易定罪,那么言论的底线划在哪里?尤其对名人和官员的嘲讽、痛斥,甚至辱
骂,是不是有个界限?大法官没有明确定义,但通过案例,仍提供了线索:
最出名的是1983年基督教布道师福尔韦尔(Jerry Falwell)控告《皮条客》(Hustler
)杂志诽谤一案,最高法院的一致裁决精神是保护模仿、嘲弄公众人物的权利,即使这
种嘲弄举动是“极端无礼的”,甚至给遭到嘲弄的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福尔韦尔牧师的控告是相当有“理由”的:第一,那家杂志刊出一篇整个是编造的对他
本人的采访,他根本没有接受过采访。第二,他在“采访”中说自己性生活的“第一次
”是喝醉后跟自己的母亲。采访是假的,这个乱伦之说,当然也完全是编造的。福尔韦
尔牧师认为,这是对他“蓄意造成精神痛苦”,在地方法院他胜诉,获赔15万美元。
但美国最高法院最后判决福尔韦尔牧师“败诉”。理由是,这篇“采访记”是刊登在这
本杂志的喝甜酒的系列广告中,是一种模仿嘲弄。福尔韦尔牧师提出这家杂志应对这种
“极端无礼”的讽刺负责,但最高法院认为“是否极端无礼”,在法律上难以定出可区
别的原则标准,怎么定,都会损害言论和新闻自由,所以不定。
大法官强调,纵观整个美国历史,“图文描述和讽刺性漫画,在社会和政治辩论中发挥
了突出的作用。“即使发言人的意见冒犯了他人”,但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核心价
值是“政府在理念市场中必须保持中立。”也就是说,政府不能出面惩罚“言论”,而
应保持“思想市场”的开放和自由流通。这个案子在美国影响巨大,后被拍成电影《
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获得相当好评。
对政治人物和名人的“极端无礼”的批评或嘲讽,最高法院不愿“划线”限制,那么可
以“极端无礼”到什么程度?在美国的刊物上,曾有过这样的漫画,裸体的尼克松总统
跟自己的女儿在“做爱”(尼克松父女头像被移植到赤裸的男女身上)。这不仅是“极
端无礼”,而且是“有意侮辱”。但尼克松没有去打官司。这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从
“三原则”角度,他知道打不赢。另外,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就强调过,在有报纸无
政府、有政府无报纸之间选择,他宁可无政府也要有报纸。美国政治人物基本都秉持这
种传统,“进厨房就不怨油烟”,对批评和嘲讽持容忍和认可的态度。当然,制作发表
尼克松父女“做爱”这种画面是非常粗鄙、不雅,甚至恶俗、流氓气的,但应该由媒体
评论来检讨和批评,而不能用刑法来处罚。
第四,对涉及公众事务的言论更为放宽的原则。
美国在审理诽谤案时,如果言论涉及“公共关心事务”(matters of public concern
),尺度也会放宽。例如今年三月,美国最高法院就一群教会人员在伊拉克阵亡美军的
葬礼旁举牌抗议辱骂,是否构成诽谤,九名大法官以八比一的悬殊比例裁决,士兵家属
败诉,教会无罪。主要理由是:他们牌子上写的内容涉及公共事务。
虽然他们在人家葬礼之际举牌辱骂,发表“同性恋该死”等“极端无礼”的言论,但大
法官认为,军中同性恋问题,是公众话题;不能因他们在葬礼旁的抗议行动令人不快,
而用刑法惩罚,窒息公共议题的辩论空间。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John Roberts)在(多数派)的裁决书中特别强调:
“言论是相当有力量的……像这个案子,给阵亡士兵家属带来巨大的痛苦。”但是,根
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的原则,“面对这个现实,我们对痛苦的反应不能是惩
罚言论者。作为一个国家,我们选择了这样一条道路:保护那些在公众议题上甚至有伤
害性的言论,来确保对议题的公开辩论不被窒息。”
当然,在普通人之间如果有诽谤(包括网络),审理的标准有不同,也有被定罪的。但
是,从上述这四个方面可以看出,美国立法的基本精神,是尽量保护言论和新闻自由。
这也是建国之父们把它列入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原因:
言论也是个市场,应该让大众自由选择,要相信多数人的鉴别能力,最后一定是优胜劣
败。对错误的言论,低级的言论,应该提供更多的信息,来自然淘汰。而不是由法律定
罪和禁止,这样才能更大限度地保护言论自由,而言论和新闻自由是民主的重要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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