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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ANews版 - 我理解的:南北战争类问题的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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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南方话题: 独立话题: 民意话题: 宪法话题: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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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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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政府层面
林肯指责南方联盟独立违宪,这是没有宪法依据的。然而,另一方面,指责林肯违
宪,同样没有宪法依据。
理论上,对于政府的要求是:法无允许即禁止;对人民的要求是:法无禁止即允许
。看起来,林肯作为政府首脑,他的战争行动既然无宪法依据,应该是禁止的。
但是有两条:第一,南方政府独立,首先是“法无允许即禁止”;第二,南方政府
首先开始军事行动。
对第二条的宪法含义,我认为并不重要,因为军事行动是针对北军(或者说政府军
)在南方的要塞的。如果南方独立合法,这些驻军自然应该撤退,他们拒绝撤退才是南
军开火的原因,这种开火是合法的。如果南方独立不合法,那也无所谓开火与否,反正
不合法了。
北方舆论以南方开火为由进行开战宣传并导致开战,这不过是宣传伎俩,而从因果
性上看是极为可悲的。因为这第一滴血,死亡人数屈指可数;而它诱发的战争则绝对是
血流成河。南北战争战死士兵总数和二战后的国共内战战死数量相仿(100万以下,50
万以上),而此时美国的人口尚且不到国共内战时中国人口的十分之一。
那种认为南方不先开火就可以避免战争的说法,是无视了美国人所发动的历次战争
中的“碰瓷儿”和“找茬儿”。南方先开火,尚且可以力争一个较好的开战态势;南方
不先开火,只要北方想打,也照样会找到某个战争理由,那南方就只能挨打了。南方人
也是美国人,对美国人的伎俩当然很清楚。
但第一条的宪法含义还是很重要的。而且不仅南方政府独立是“法无允许即禁止”
,中央政府也无权承认南方政府的独立。这就意味着,南北双方在无宪法依据的情况下
,只能维持现状,甚至有义务让偏离现状的情况复原。因为违法行为总应该纠正,否则
的话,任何法律也都没有意义了。至于到底采取什么办法复原,则可议,这也是林肯并
没有一开始就开战的原因。
虽然没有一开始就开战,但开战与否都已经没有了宪法障碍,而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可以说,如果南方未经开战而最终独立,那宪法也肯定是被破坏了。这种可能性理论
上是存在的,只要美国总统优柔寡断,不能决心采取任何行动,经年累月最终肯定会导
致这个结果。这并不需要总统违宪,而只需要总统无能。
二、人民层面
前面提及,政府是“法无允许即禁止”,而人民是“法无禁止即允许”。前者等于
是禁止南方政府独立,那么后者的含义何在?
后者的含义是:人民有权要求独立。
人民有权要求,不等于政府可以认可。例如,人民当然可以声称川普是一个不合格
的总统并要求换人,但仅凭此一点,政府是不能认可的。即便全国大多数人都要求也没
用,更不用说某些州的大多数人要求了(后者就是南北战争时的情况)。如果政府硬要
仅仅根据民意就行动,绝对是违法违宪,是必须纠正的,而且是很可能诱发内战的。我
们并不能指责因此发动内战的那个人违宪。
在没有其它理由的情况下要想换总统,就只能等到下次大选,通过法定程序把川普
选掉。如果觉得选举法也不合理(这次川普就是以少数普选票和多数选举人票当选的)
,那还可以走法定程序修法或修宪。
也就是说,美国南方独立不是不可以,但是必须先修宪。这基本上也就意味着:尽
管人民有权要求独立,但是一个国家的少数派人民(包括但不限于少数民族)仅凭其意
愿是不可能独立的。一旦涉及修宪,理论上就是不仅需要多数民意的支持,而且必须是
压倒多数民意支持。
维基百科:“部分学说认为,由于美国各州的人口差异很大,而各州在地位上保持
平等,因此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正程序导致少数人可以否决大多数人的决定。在极端的情
况下,拥有仅仅美国4%人口的州可以否决90%以上的美国人的议案。但反对派认为这种
极端情况并不会出现。”
不过,一般而言,只要有比半数多出略明显一点的多数民意支持就可以修宪了*。
这倒不是说法律要求如此,而是说执政党一般不敢跟多数民意作对。根据一般的选举法
,只有取得多数民意的支持,才能当选。川普这个虽然是少数票,但误差也不大。
从法律上,执政党当然可以设法利用极少数阻挠大多数,但如果大多数人确实在意
他们的意见,他们可以转投别人,让执政党人统统滚蛋。为了避免这一点,执政党就必
须设法迎合大多数人的意见,想方设法防止出现“极少数阻挠大多数”的情况发生。
这也是为什么现代国家极少有规定政府必须依据公投的结果来决定政策,但政府有
时却也不得不发起公投的原因。因为一味拒绝公投,就等于执政党向选民表明:我们是
代表你们的意见的,但我们绝不会根据你们的意见行事。
三、国际层面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认为:
第一、白左自由派所认定的,一个国家的少数民族或个别地区可以仅仅根据其自身
的民意(就全国而言是少数派民意)而独立的理论,是错误的。除非所在国有此类宪法
条文,否则毫无法律依据;而这种无依据应该视为常态,至少美国就是如此。
第二、共产党和某些独裁政权残酷打压要求独立的言论,也是违反通常的法律原则
的。少数派应有言论自由,且理论上讲,只要少数派能说服多数人,就可以修宪并分裂
国家。打压少数派的言论自由,等于是禁止多数人做出选择的可能性。(封锁言论的目
的或结果,就是让多数人无从选择。)
可以肯定的是,美国没少犯第一类错误。但这并不意味着“还是共产党好哇”之类
。因为好坏是比较出来,不是单方面谴责就能得到结论的。
一般而言,国内法高于国际法,没有哪个国家会把自身国内法的公正性照搬到国际
上去,而都会想方设法地损人利己,甚至损人不利己。(因为有的时候,人们会把竞争
对手的损失直接看成是自己的利益,这就导致他们干损人不利己的事。)
这也是我反对全球化的原因。因为世界各国及其人民固然应该互相交往,但如果关
系太密切,那么我们的生活就会太多地受国际关系的影响,而不是受法律的保护。
四、台湾和其它少数民族地区
在中华民国框架下,台湾独立是违法的。如前所述,独立是“法无允许即禁止”的
,在当前的两岸局势下,想走法律程序让台湾独立当然是不可能的。
在中华民国框架下,台湾独立唯一合法的可能性,是遭遇“迫在眉睫的威胁”,如
不独立则无法避免。这种权变是有法理依据的,例如在南北战争中林肯就中止过“人身
保护令”。
具体说就是:如果台湾不宣布独立,中共就会打过去占领台湾。虽然眼下的现实显
然是相反的,中共的说法是:台湾宣布独立,中共就打过去,即所谓“不独不战”。但
它却是台湾方面“不战不独”的法理依据,就是说,一旦中共开打,如果台湾方面认定
不宣布独立即无法得到世界各国的支持(它会这么认定的),它就会宣布独立。
如果适用中共的框架,中共本身的非法性(未经人民授权)倒不重要,因为世界各
国普遍承认独裁国家的主权。其障碍在于,中共对台湾没有实际占领。
这样一来,中共动武是否合法,完全看别的国家是否愿意承认,也就是说,由各国
政权自己去认定。其它国家对中国对台湾主权的承认,与对中共动武合法性的承认并无
矛盾。因为根据二战后的一般理解,主权不是绝对的。
一般而言,法律倾向于维持现状。这就意味着,台湾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关系维
持现状是合法的。
*: 55%就是一个比半数多出略明显一点的多数。严格而论,这种多数有时候也毫无意
义。例如,即便有55%或更多的人反对废除死刑,死刑还是可能被废除。因为支持废除
死刑的进步分子往往立场坚决,他们会根据“是否支持废除死刑”来投票选举议员;而
在这个方面,保守分子则相对温和,他们只是支持死刑,但未必根据这一点去选举议员
(选举议员要考虑候选人在很多方面的政见)。这就会导致各候选人明知道民意反对废
除死刑,但为了胜选,还是得支持废止死刑。因为“支持废止”才是“有效民意”。
本文正文中的民意,有些是综合了“人数”和“坚定程度”的“有效民意”;有些
不是,例如公投就不是。但为了篇幅计,还是略去了这部分内容,不做明确区分和深入
讨论。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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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是沙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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