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0 发帖数: 15010 | 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CivilSociety 讨论区 】
发信人: fighter644 (武士), 信区: CivilSociety
标 题: 美国已经在联合国认定煽动种族灭绝不是言论自由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Nov 14 22:44:50 2013, 美东)
关于我们这个案子的法律依据,有网友说的那些必须要有Imminent danger才能够告的
根据都不适用于我们这个案子,因为我们这个案子涉及的是种族灭绝,种族屠杀。而联
合国大会在2011年已经通过关于言论自由决议,以下几种言论不属于freedom of
speech/expression:
Exceptional types of expression that States are required to prohibit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1. Child pornography
2. Direct and public incitement to commit genocide
。。。。。。。。。
等等。
这个决议美国可没有保留条件不承认这条煽动种族屠杀的例外。既然自己承认了,就不
能现在又反言。如果对此有不同意见,那该去联合国理论。而我们就已经有了此案的法
律依据。
incitement to commit genocide就已经犯罪了,不需要种族灭绝已经出现,而且政府
与个人一样负责。不久前还有记者,电台工作者被国际法庭判这个罪,因为他们在雷旺
达种族屠杀之前进行过煽动。
美国既然自己已经签署了这个决议法案,就是已经认可它成为了美国自己的法律,因为
所有美国签署的国际条约都是美国法律。
如果美国认为Direct and public incitement to commit genocide这种言论是受到第
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就不能签署条约,同意这是犯罪。承认这是罪行了,就是认
为这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不是言论自由了。
也就是美国已经认为Direct and public incitement to commit genocide这种speech
不是free speech, 是犯罪,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
那如果美国现在要推翻我们这个案子说这是言论自由的话,岂不是与自己承认的国际条
约相违背了吗?
什么Imminent danger标准都是美国国内标准,我们这个案子依据的是国际法的标准。
而且不是1964年的,而是最近的。
这个国际法是美国已经由签署联合国条约,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决议等等方式正式认可
了的,它现在如果要反言,美国这样一个自我标榜世界人权领袖的国家,也会是一个国
际丑闻。
所以,ABC等等要道歉,知道闹大了绝对很尴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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