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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发帖数: 45 | 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BackHome 讨论区 】
发信人: correct2 (非Correct), 信区: BackHome
标 题: 国籍旅行证博士论文4:混的不能太领馆。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un May 8 19:42:00 2016, 美东)
国籍旅行证博士论文4:混的不能太领馆。
【八年了!CNN终于有伴儿了!】
人生在世,谁能不混?但混是一门艺术,要混地高大上,不知法用法是不行的。否则,
即使象领馆那样身居高位,也还是脱不了街头混混儿的习气。正所谓,小混混以力,大
混混以法;大到极致,巨虎也被去爪牙!作为论文系列中的一篇闲话,我就分析一下领
馆胡混的地方,博君一笑。
本文为个人研究草案,作者不对读者基于本文所产生的行为负责,引用不全词语不当之
处请见谅。欢迎大家批评补充,欢迎转载,但保留版权以待日后发表。世界很小,请勿
人肉。
-------------------- (闲话)----------------------------------------
所谓混,简单来说就是采取圆通的手段高效达成自己的目的。领馆没有知法用法,所以
手段不圆通,也不一定达到了目的,达到了也有后患。
姑且认为领馆乱发签证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民众吧。这完全可以在遵守《国籍法》的前提
下达到。我国的国籍法比美国的灵活多了,所以父母可以按第十四条替孩子放弃中国籍
,从而享受签证的方便。而不想放弃中国籍的父母,也不会因为被迫签证而怒火中烧。
当然最有效的方法还是依法颁发护照并倡导凭两国护照出入境(无需承认双重国籍)。
如果领馆的目的是不可告人的,那就要对可能的反击做好防范。可领馆光顾着洋洋自得
于不落文字了,却忽略了私下录音取证。要知道,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
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领馆私下录音以维护国籍权没有侵害领
馆的合法权益,没有使用例如暴力等非法手段,因此可以成为证据。即使录音本身违反
了领馆规定,这种录音行为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是受《刑法》第二十条和第二
十一条保护的。领馆规定还能大于刑法不成?
领馆还以为自己的胡作非为不会受到法律惩罚。最多不过投诉吗,而且多半是投诉给本
部门上级领导,毛毛雨了。但没想到这是职务犯罪,还有高检管着呢。高检可不是它亲
妈,有可能会真打板子的。现在,已经有父母用法律的烧火棍大战权力的狼牙棒了(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Chicago/31949099.html)。等到众多父母乱棍齐下,看看领馆是否还有底气高喊“一句顶一万句,不服气也没用”。
即使领馆的目的达到了,这种不上道儿的做法也给自己树立了敌人 -- 被强奸的父母们
,而且越来越多。这些人本来是领馆可以利用的资源,最起码可以欢迎领导啥的,可现
在领馆却伤害了他们的根本的长远的利益。也许将来,当习总出访美国的时候,除了“
运独轮”的老面孔,他会看见更少的欢迎人群,还会惊奇的看见戴着anonymous面具举
着“不服不行”对联的新队伍(http://www.mitbbs.com/article/WashingtonDC/31999079_0.html)!那场面固然会美的让人流泪,恐怕现在胡搞的领馆责任人也难以安全着陆吧。
咳,领馆卿本佳人,奈何做贼!趁现在局势还没有不可收拾,赶快回到知法用法的“
high way”上来吧。若能如此,我的博士论文也就可以画上句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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