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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 发帖数: 23432 | 1 聚焦东师古村……迫害不是今天才开始的zz
东师古村在山东省沂南县双猴镇,这段时间发现有众多网友前往东师古村去探望一位盲
人律师陈光诚,却遭到当地政府的阻挠,我不了解起因,就在网上搜查了一下,才了解
了此事的来龙去脉。
山东临沂盲人律师陈光诚刑满后立即被当局软禁与外界隔绝,其家人失去自由生活在恐
惧中,其女儿甚至不能上学。约十名网友前往探望现全部失踪。
控告检举申诉书
申诉人:陈光诚,男,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人,大专文化
,盲人。
申诉人陈光诚对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月9日(2006)临刑一终字第
311号刑事裁定书提出申诉。并对相关违法犯罪的官员提出控告检举。
请求事项
1, 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2, 彻查并追究相关官员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报复陷害,截访绑架,非法拘禁,非
法关押,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刑讯逼供,妨害司法(阻止证人作证,指使
他人作伪证),报复证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其它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罚。
3, 赔偿损失(包括家受到的损失)。
4, 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事实与理由
原判所称本人因不满当地政府的扶贫措施而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
罪的行为,纯属无稽之谈,与事实完全不符。事实上,是因为2005年2月起,临沂
市三区九县违法出台文件,全面暴力推行计划生育,并且诛连亲邻,该做法严重违背了
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计划生育法》及其它法规,党纪和中央政策
。此事被我和北京政法大学的法学家及其它法律界的朋友调查曝光以后,国家计生委员
会曾两次派专人来调查核实,并由司长于学军发布公告声明肯定了我们调查结果属实,
和他们的调查结果一样。但临沂市委,市政府指使地方官员对本人实施了非法跟踪,非
法软禁,非法拘禁和非法关押,对我的迫害自此开始。
时起于2005年8月11日,以李群,刘杰为首的不法官员指使地方官员数十人对我
们进行跟踪和围追堵截,阻止我们进行调查。学者走后不法人员仍在我家周围驻守,每
班一二十人,分成四班二十四小时非法跟踪监视我的行动,离家稍远便被挟持回家。8
月24日,我几经周折摆脱监视到达外地,因此他们便对我家人实施恐吓,骚扰,9月
6日,刘杰指使沂南县委县政府数十名工作人员,将我从北京强行绑架回山东临沂县维
多利亚宾馆,期间遭到殴打,身体多处受伤,在这里刘杰曾当面威胁过我,关押一天后
,又挟持我回家(此举违反我国《宪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妨碍了公民依法行使
监督权)(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
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或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
的权利。”)至此进入非法拘禁状态。
从2005年9月7日起,每班人数增加到二十八人,同时还出高价雇佣大量黑社会打
手参与其中,沂南县直各部门组成数个小组,其中有亲情组,堵截组,指挥组等,每班
二十多人组成人墙强行阻止我和家人走出家门,阻止任何外人进入我家甚至我村与我接
触,同时在我家周围专门配备了一圈路灯,遮阳伞,保温桶等用品。9月9日起,我家
电话线路数次被无端掐断,同时在我邻居家长期安设手机屏蔽仪,且扣留我的邮包信件
,使我无法同外界联系。(此举违反了《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
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依
照法律的规定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9月中旬沂南县公检法司,交通和宣传等部门全面进入我村,公安,
检察,法院,计生等部门人员也被排班在我家周围站岗(有些法院人员我早就认识),
人员多达一二百人。11月8日最多时多达五百多人,11月8日这一事实,不仅数万
民众知晓。10月4日北京邮电大学的许志永博士及其它朋友还曾亲眼看见,当时他们
还遭到由沂南110直接指使的黑社会打手和公安假扮的流氓的殴打。10月14日梁
晓燕等女士也曾亲眼看到双堠镇的赵峰,李先干带着一二十人对我的围困和阻止出门以
及当场的殴打。以上这些有许多照片为证。(虽有的已被沂南公安抢走和销毁)类似的
外地目击证人还有很多。
沂南县和双堠镇两级政府人员曾分成二十八个组,每组两人到我村挨家挨户做“工作”
,要求村民不管陈光诚那里发生什么事情,都不要出来围观和参与。对于所有看着不公
的想帮助我的亲邻轻者受到威胁恐吓,重者则被殴打,治安拘留,他们想把我致于任其
宰割而无人敢问津的地步,这样他们再对我施暴时,我作为一个盲人便无法知道凶手是
谁。
这种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一直持续到2006年3月也未停止。况且上述行为还是在
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下进行的。此举违反了《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
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
搜查公民的身体。”和《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在长期非法拘禁的
过程中,我向检察院提出检举和控告,对打我的人向法院提起过诉讼,但他们均不受理
。
在2006年2月5日至3月11日,我被迫住在邻居堂婶家,期间,堂婶家的电话被
无数次掐断,并在其邻居家安设了手机屏蔽仪,同时堂弟陈光余多次遭到威胁利诱,要
求他将我从其家中赶走,陈光余拒绝后,他们便产生了对其行凶的念头。3月11日下
午原围我家当时围我堂婶家周围的几十名各类人员趁陈光余到本村小卖部买烟时,四名
被雇来的黑社会人员在指使下,中途突然用大衣罩住头部,对其进行群殴,身体多处被
打伤。事后便跑回非法拘禁我的人群当中,当时双堠派出所的公安在现场,并给领导打
电话,不久,又有一些公安来到现场,我们当即强烈要求他们找出打人凶手。并做出处
理,但其拒绝未采取任何行动。只是看管我不让离开,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到东边的营
后村,找由县直各部门组成的长期在此指挥拘禁我的领导小组,要求他们处理,数十名
不法人员紧随其后,但所有负责的官员闻讯而躲避。我们只得要进一步到县,市乃至北
京找更高一级的领导上访。
当我们要坐公共汽车上访时,他们几十个人把引领着我的家人弄到一边,雇来的人,政
府工作人员,警察把我围在205国道边上,强行阻止我们上访,外围的警察和交警指
挥车辆绕行,不让在此通过,以免我们有机会上车离开当时执行这个非法命令的至少有
六七十人,其中有雇来的人员刘虎,刘长斌等。有镇政府人员尹纪考,刘存利等,有公
安人员孙学农,王纪青,张升东,贺勇等。此举严重违反了《公务员法》第54条:“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第104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的规定。
由于他们近百人的围堵,使本人无法乘车离开,僵持了一段时间后,便捏造了本人扰乱
交通秩序的罪名,这些执行非法命令的人摇身一变,变成了目击证人。沂南公检法部分
人员不但参加了长期非法拘禁本人,而且后来却成了捏造事实,陷害本人的侦查,起诉
,审理的合法工作人员。这显然是无理而荒谬的指控和枉法裁判。不难看出,所谓的“
众”是由他们县镇政府工作人员和用纳税人的钱雇来的闲杂人员组成的“众”。聚众者
是地方官员,而根本不是本人。为了非法限制本人的人身自由,是他们聚来上述的众多
人员影响了交通,本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众”本人也无法聚集起来。因此对
本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名的指控是不成立的。此举违反了《刑法》第243条“捏造
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
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事后,本人被强行带到沂南维多利亚宾馆中非法关押,期间遭受虐待。4月2日我被转
到位于张庄镇小河村的民警培训中心关押,这期间主要由沂南公安和双堠镇工作人员看
押。县公安局张某任组长,双堠镇副书记夏发田任副组长的看押小组共二十多人,他们
分四班全天候看管,在这期间,我的家人和律师多次向地方政府各公安部门询问本人下
落,他们均告不知。直到90天后的6月10日他们才向本人宣告刑拘。这种私设黑监
狱,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合法公民非法关押数月的行为。违反了《宪法》
第33条第3款:“国家遵重和保障人权”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后来在律师被殴打威胁,证人被绑架不能出庭,对可能出庭的证人威胁以及强行指派我
不认可的律师为我辨护的情况下,作出了现在的违法判决,本人到达监狱后,有关官员
还再多次阻挠本人申诉,致使我自提出申诉至今已42个月仍未果。在上述行为中表明
了:1,司法机关未能依照《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制国家。”“第三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
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
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41条2款:“对于公
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依法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
压制和打击报复。”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
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这违
反了《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
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
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和《刑事诉
讼法》的相关条款。2,政府不法官员和某组织滥用职权、妨害司法,违反了《宪法》
第五条5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刑法》第254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
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
以上所述,不难看出这是一次由政府官员暗中操纵的枉法裁判。事先沂南县公检法司的
部分或全部人员都参加了对本人实施的非法跟踪、截访、拘禁和关押,故他们没有再担
任本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合法资格了。这是滥权枉为的行为,任何人和社会组织都没
有有这种超越宪法和法律行事的权利,包括党和政府(《宪法》第5条第五款第四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在这种情况下作出侦察、起诉与审判完全与实际不符也就不足
为奇了。
对本人故意毁坏财物的指控同样荒谬不符合实际。真正的事实是:长达半看多的施暴、
非法拘禁及对本村村民的骚扰,这些明显严重违法的行为造成了极大民愤。2006年
春节后的2月2日,邻居陈华欲到我家拜年,遭到以尹纪山为首的十几名施暴者的阻止
和追打,当时也曾报警,但警察来后只是一味劝陈回家,而对打人者不做调查处理,此
时打人者就在十几米外的人群中。2月4日公安找到陈华,说打人者在派出所,让他去
指认,陈华便上车随往,当警车经过双堠镇时,警察对陈华说:“对不起,我又一次骗
了你,根据领导指示,必须拘留你,如不拘留你,在东师古村站岗的人就不干了。”此
后公安在法定时间内未向其家人出示《行政拘留通知书》的情况下,将其扣留11天。
公安这种不抓打人的凶手,反将被打的受害者拘留的做法,使其公信力尽失,也为2月
5日发生的事埋下了隐患。26小时以后的2月5日下午,陈华妻走出家门,找有关领
导询问有关陈华的下落,当时十几名暴徒在我家门口围着她,我闻声走到现场,要求他
们领导出面澄清此事,但无人出面。于是我们欲到村委办公室去找长期在此指挥的镇副
书记张健和于X,但施暴者强行阻止,其中有尹纪考、刘虎等十余人。在村民的帮助下
,我们总算来到村委后,屋门已被锁上,此时,陈华70多岁的奶奶也闻讯来到村委,
因想念孙子情绪很激动,我便将她扶到就近的陈光余家让她坐下,但她仍很激动,坐了
一二分钟就又走了出去,当时我没有跟出去,后来听说她昏倒在雪地里,所有在场的村
民便要求施暴者用他们停在村口的汽车送她去医院,再三遭到拒绝,村民对他们这种见
死不救的行为纷纷指责,在喧闹中,雇来的的暴徒及镇计生主任尹纪考向村民投掷石块
,把村民杜德海的头严重打伤,造成本村至少80%以上的村民愤怒。“半年来在我们
村的非法骚扰,我们还没对他们扔黑石头,他们却先扔石头打我们。”这样使得村民们
半年来积聚的愤怒终于爆发,于是便出现了400多村民与几十名暴徒和政府人员,公
安等约二百人的对峙,这就是原判中提到的我村村民追打双堠镇来我村办事工作人员的
片面说法的事实真相,试问:天黑好几个小时了,什么样的工作需要镇政府连夜进行,
事实上就是参与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这一见不得人的勾当。后来听说有车辆被掀翻,玻
璃被砸碎,但这只是听说,本人从未来到现场,一直都被众多暴徒软禁在陈光余家中不
得出门。这不难看出,说我指挥此事与事实完全不符。至于陈光和,陈光余,陈更江等
在刑警队逼迫下出具的证言是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的。因为上述等人在刑警队里遭受到连
续几天不给饭吃,不给水喝,数天不让睡觉等的刑讯逼供,警察张升东,贺勇等逼迫他
们按照刑警队的意思出具证言,并逼迫他们背诵刑警队早已准备好的指控我的口供背熟
加以录像。还对他们说:“只要你好好配合,很快便可以回家,我们不是针对你的,主
要是针对陈光诚。”这一点他们被释放后都曾说明作证并要对公安提出指控。在我开庭
时,陈光和当着我律师的面被沂南公安绑架,目的是阻止其出庭作证和对公安行为逼供
的指控。开庭当日,原本答应出庭作证的陈光余也神秘失踪。参与作伪证的有县公安等
部门工作人员,镇村两级工作人员和一些被雇来的地痞流氓多达几十人,他们事先参与
了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事后又以证人的身份出现他们先后提供的证言明显颠倒黑白
,自相矛盾。上述酷刑、逼供、作伪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第37条、《刑法》第24
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
定定罪从重处罚。”第367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
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308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刘虎等人出具的证言中提到本人在家门口摔砸保温桶盖的说法,不仅不能证明本人毁坏
财物,却是他们对我长期实施非法拘禁的铁证。试想,冰天雪地里,我家门口哪来这么
多人需要用保温桶供应热水?他们把煤球炉、保温桶等日常生活用品摆放在我家周围干
什么?真是画虎不成反类犬。类似弄巧成拙的证据在原案卷中还有很多,但就是这些漏
洞百出的证人证言,法院竟然一一采信,由此可见沂南公检法在此案中的狼狈为奸,携
手制造冤案的本质。他们这种知法犯法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五条1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刑法》以事
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和《刑法》第247条、第399条以及《行政诉讼法》中依法行政的相
关条款的规定,应依法从重追究不法官员们的法律责任。
自事发至今,我取得了大量其对我实施迫害的证据,有相当一部分已被沂南公安抢走或
稍毁,这违反了《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另外,在关押我的沂南县维多利亚宾馆和民警
培训中心里,本人也留有重要的证据在现场,这需要你们帮助我和律师到现场去指认和
勘验。
此外,长期以来,本人和家人、亲人无数次的遭到打击和报复,遭到施暴者的绑架、行
凶殴打、软禁、拘役等各种不法人身伤害。在这种侵害事发时,本人采取任何措施来防
卫都是正当的、必要的、即使造成对方死亡,责任也应由施暴者自行承担,本人不承担
任何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盲人的正当防卫,没有防卫过当之说。相关法律详见《刑法》第
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和《残
疾人维护法律知识手册》第102至104页的“残疾人因为肢体、语言、视觉等方面存在的
障碍,因此容易受到伤害,面临侵权行为时,要敢于同侵权行为作头争、尤其是对正在
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违法犯罪行为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
任和刑事责任。”
由上可知,不仅表明原判所认定的事实与实际完全不符,还表明原判决是故意弄出来的
错误判决,所列举的几个证据(详见附一)不仅仅表明据已定罪的证据本身不确实、不
充分、有的还自相矛盾。例如:刘长生现在的证言,不仅表明原9号证据纯属公安伪造,
还表明公安既然能伪造9号证据,那其他由公安出具的、收集的、有关的和受其影响的证
据均没有真实性可言,韩传旺先后出具的证言自相矛盾。来自政府人员和雇来的人员所
出具的证据皆同一理。
本案曾经过两次上诉,第一次因沂南司法机关强行为我指派我不认可的律师,违反了《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本人合法权利而被临沂市中院撤销发回重审,重审后
沂南法院在不法官员的干涉下无视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重
事实、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公然亵渎法律的尊严,无视审判工作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方在法庭上提交的诸多证据,被我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一一推翻并能证实对方的
证据之间互相矛盾、与事实完全不符。然而法院无视事实、依然作出同于上次的错误判
决。
第二次上诉时,中院不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而不顾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种不顾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因果矛盾以及证据之间的自相矛盾,不仅有违实事求是的
精神,而且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严重影响到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公正性。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证据之间有不能排除的重大矛盾,证据
与事实之间存在严重矛盾等情况的都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裁判。”
以上所述,不过是提纲挈领罢了,因条件所限,无法详细书写,应与2007年10月下旬由
本人律师提交给贵院的《申诉和控告检举材料》互相补充使用,其部分证据也包含其中
,还有此详细内容需要你们来帮助当面记录整理。
本份申诉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中“具备四种情形之一的,必须重新审判”中
的第一、二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30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
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因此相关司法部门应依法进行立
案调查处理。
希望贵院在《宪法》第126条、第131条规定前提下,依照《宪法》第41条,《残疾人保
障法》第3条、第61条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以落实《宪法》第5条、第33条的规定,本
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建立法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早日查清事实、还我公
道。
同时我再一次对上述申诉中所提到的以李群、刘杰为首的不法官员以及其他参与执行的
直接责任人,对我和家实施迫害、打击报复等严重违法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包括至今
仍在我家周围执行非法限制我爱人人身自由的、由双堠镇党委书记贺作海和镇工作人员
高兴健指挥带领的数十名雇来的地痞流氓等。要求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展开彻底调查
,并依法追究其刑责任。
此致。
注:后有附一、附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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