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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 发帖数: 103 | 1 大家都知道高阁是艾未未的姐姐,让我们来深入探讨一下“法盲”兼“洋奴”高阁和绿
帽子事件!
一、高阁对外界首次承认私生子的存在!
高阁近期接受采访时说,艾未未和路青是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註册结婚的,而且艾与孩子
的妈妈王芬并没有结婚,「只是当时有了孩子,他们愿意把孩子留下来,就是这麼一个
简单的、家庭都接受的事实」,故艾不可能涉及重婚罪。
高阁不仅承认了私生子的存在,而且承认了艾未未和路青是合法夫妻,婚姻关系存续。
二、艾未未重婚罪的细节判定答疑解惑
网友提问一:“海外结婚”回国有“重婚的行为”算不算重婚?
笔者近期咨询了国内多家律师事务所,诸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律所,得到的都是相同的回答:
《刑法》 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
的,适用本法。
而且按照司法实践来讲,只要有私生子,就可以构成事实重婚了。
所以你艾未未在美国结婚,在中国重婚,依然可以按照大陆《刑法》处罚,别以为投靠
了洋鬼子就可以逍遥法外了!
网友提问二:重婚罪可不可以公诉?
重婚案件按照大陆法律规定是可自诉案件,也就是说一般适用自诉,但也可以进行公诉
,所以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可依法对艾未未进行立案侦查,检察院可依法对艾未未提起公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
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
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二)重婚案;(三)遗弃案;(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
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由此可见,重婚案件被害人如有证据证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证据不足的,
人民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然后由人民检察
院提起公诉。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案件是属于自诉案件,但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重婚案件的
特点:它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根据司法实践,近几年来,不少重婚
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在经济生活上依赖于重婚的犯罪分子,因此她们往往不敢起诉,或
者起诉后受对方甜言蜜语或威逼恐吓而撤诉或“和解”了事,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
外,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司法机关作了补充规定:重婚案件即使被害人不起诉,而由
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
。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足可见,艾未未重婚罪一案可以公诉!
三、艾未未姐姐高阁的绿帽子事件!
高阁的狡辩显示了她的无知,证明了艾未未一家全是法盲,并且给大陆公安机关和检察
院提供了有力证据,大陆一定要感谢高阁同志的无私帮助了 哈哈!
全家都是法盲,还谈什么民主自由?民主自由就不需要法律? 美国和德国都有严厉的
法律啊,德国的法典法可比中国的法律条文多的多了!
高阁你狡辩也不怕闪了舌头扯着蛋?(哦,对了,高阁没有蛋!)
据内幕人士爆料:高阁以前经常去mix、vix或者三里屯酒吧街潇洒,并有勾搭外国人的
喜好,据说她的口味很重,黑人也勾搭过!
目前已知的是,高阁以前有过一个比较稳定的黑人男友叫:Jim Sheridan (吉姆·谢
里丹)。
一家洋奴!
PS:有兴趣的网友可以积极的发掘一下高阁的详细情况。 | c****3 发帖数: 6038 | 2 SB吧
中国从来不承认在外国领的结婚证
五毛没有了
打回去重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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