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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dom版 - 法与德的对话:道德问题,法律能不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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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嘉宾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杜宴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高仰光
中国行政伦理研究会副秘书长 蔡小平
对话背景
从南京“彭宇”案、到天津“许云鹤”案,“好人难做”、“越做好事者心越寒”
的舆论甚多。今年发生的多起“摔倒不扶事件”,尤其是发生在广东的“小悦悦事件”
,在拷问社会良知的同时,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在道德领域,法律究竟该扮演怎样
的角色?与此同时,近年来,“毒大米”、“地沟油”、“瘦肉精”等因为诚信缺失引
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心理防线。
这一系列事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思考:什么问题可以用道德来评判?什么问题又必
须依靠法律来规范?两者的边界在哪里?这不仅是重要的理论话题,也是严肃的社会问
题。本刊今起推出“法与德的对话”专栏,邀请有关专家与学者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探
讨。(主持人 光明日报记者 殷 泓 王逸吟 人物素描:杨震绘)
用法律来管道德有个“度”
记者:杜教授,作为法律人,您怎么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道德问题,法律到底能不能
管?如果能,法律能管到什么程度?
杜宴林:作为文明社会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是一种威慑性的社会控制手段。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法律是底线伦理的体现,一种无奈之举,没有办法的办法,它的
首要任务是维持秩序。但这只是法律的一方面属性,法律的另一方面属性在于其超越意
义,即通过立法的规制和导引,执法或司法的惩恶扬善,实现其向上向善的追求,指引
人类不断向文明进步的方向迈进。
那么,道德问题法律究竟能不能管?答案是肯定的。细加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
切道德愿望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它们被视为社会交
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要求,比如不得杀人、盗窃、抢劫等等,这是一种低标准的
常人品行的道德要求;第二种是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联系的
原则,是一种高标准的道德要求,比如博爱、仁慈、富有爱心等等。对此,西方法学家
富勒以“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加以区别。由于人类创设法律的根本目的和理
想目标主要在于定分止争、解决冲突,以维持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所以只有前者才能
纳入法律管理的范围。也就是说,法律只是对公认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确认,而不是
对全部道德观念的确认。它有一个“度”的限定,管多管少都不好。
法律上要实现惩恶扬善的目的,首先必须在立法上做足文章。一是要把握好制度的
最根本属性:可诉性,即能够在诉讼中适用。我们不仅要考虑制度的需要,更要考虑其
制定出来后的现实可操作性,否则再完美的法律也将因为没有可操作性而沦为一纸空文
。二是必须准确把握我们所处时代的道德伦理状况,以确保法律基本反应和确认了这个
社会基本的道德准则和观念,确保制定出来的法律既不要求过高,又不要求过低。三是
在多元化的时代,我们还需要广泛的立法协商、沟通和听证程序以形成基本的道德共识
并纳入立法之中。
其次,在执法和司法上,简单案件不必说,严格依法裁决就行;在疑难案件中,比
如法律出现模糊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时,或案件出现令人怀疑的情形时,比如前几年的南
京“彭宇”案,法官裁决就应当积极回应社会主流道德观念和社会正义感的需要,并表
现出极大的实践智慧和对人类文明进步立场的深刻理解。当然,作为配套,我们需要不
断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广泛开展各种听证程序,以确保判决不违反基本的社会正义
行善不宜以法来强制
记者:高教授,随着一些不符合传统道德标准的行为和事件被广泛报道,越来越多的人
呼吁以法律强制的手段来规范道德,比如制定中国的“撒玛利亚好人法”、将“见死不
救”入罪等。您对此是如何看待的?
高仰光:的确,在“小悦悦事件”所引发的全民大讨论之中,很多人为当前部分人
身上出现的道德缺失现象感到忧虑,希望借法律的权威匡扶社会道德,让见危不救的行
为入罪,使那些以冷漠为机智,以粗暴为个性,以鄙俗为时髦,以浪费为骄傲,以争夺
为乐趣的小人不仅遭受人们的白眼和口水,还有法律的严厉制裁。
这一观点在法律伦理化的社会是说得通的,是有见地的。宪法之下的全体公民享有
平等的法律人格,在道德层面更无三六九等之分。但是,以法律匡扶道德的初衷虽好,
却有一定风险。前车之鉴,古已有之。魏文帝曹丕曾经为了拉拢士族而颁布九品官人法
,将道德标准法律化,以标示德行与才干的九个品位作为选官取仕的参照。但是,这一
制度仅仅运行了几十年时间,就因为西晋权贵阶层强占道德高地而形成了“上品无寒门
,下品无士族”的局面,士族门阀对国家政治加以垄断,损害了社会的机会平等。所以
,如果法律过多介入道德领域维持秩序,本来发源于个人“趋向善之本能”的道德就会
失去流动、可变性和多元性,转化成一套影响人们行为预期的硬邦邦的标准。
诚然,中国古代自秦汉至明清都规定有“见危不救罪”,而源于《圣经·新约》典
故的“撒玛利亚好人法”也在很多现代西方国家的刑法之中生根发芽,但是这些律令法
典的施行并非都取得了一致的好结果。实际上,中国古代“见危不救罪”始终与以株连
为特征的“邻伍连坐”制度相配套,因为唯有建立人盯人的社会监督体系,“见危不救
罪”才具有可操作性。以当今社会的科技水平,虽然不至于重施保甲,但是依靠摄像头
等工具加大监控力度,这本身就是一件让人不舒服的事情。从效果而论,引入“见危不
救罪”还可能引发某些超出立法者预料的情况,比如,难保不会形成“老人一上街,众
人鸟兽散”的结果。
所以说,行善不宜强制。如果强制人们行善,那么人们不仅会谈善色变,而且会千
方百计地规避行善,到头来很可能适得其反。常言说的好:欲速则不达。如果人们总是
寄期望于用法律快速解决一切社会问题,这本身显然就是有问题的。
法与德应相互结合发挥作用
记者:蔡老师,您作为伦理学方面的专家,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如何看待的?在实践
中,有没有将两者结合起来发挥功效的例子?
蔡小平:我认为,无论是“彭宇”案,还是“小悦悦事件”,问题的症结都在于法
律与道德没有综合发挥其应有效能。“彭宇”案暴露出,执法如果忽视道德基础,将要
引发重大负面社会效应;“小悦悦事件”则表明,道德底线需要法律支持。简言之,道
德与法律不应对立而应互补。
在这方面,黑格尔关于法与道德的解说有助于厘清人们的认识。在黑格尔看来,社
会健康有序发展的第一阶段是法阶段;但是,法作为客观的意志,不能完全实现自己,
需要向前发展。第二阶段是道德阶段;道德是具有特殊规定的内心的法。第三阶段是伦
理阶段;伦理是法与道德的统一,他律与自律的统一,即“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
为的善的统一”。这三个阶段不是孤立的、并列的,而是有机联系的、由低级向高级不
断丰富和充实的过程。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
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
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实际上,将道德与法律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的实践并不少。比如,当今世界,
公务员道德法制化已经成为国际性的大趋势。为避免滥用权力的“水门事件”重演,卡
特政府于1978年提交并由国会通过了美国政府道德法;1989年4月,国会通过了老布什
总统提交的美国政府行为道德改革法,为美国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政府工作人员
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道德标准。此外,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规定了公职人员的基本道德要
求,包括“总则”、“财产申报与公开”、“礼品的申报”、“限制退职公职人员的就
业”、“补则”、“惩戒和罚则”等。日本国会于1999年通过了日本国家公务员道德法
,加拿大政府则于2003年开始实施具有法律效应的公务员道德守则。
从世界各国有关公务员道德法制的实践便可看出,道德和法律可以很好地结合起来
共同发挥作用,而关键是如何科学地把握法律与道德在现实社会中的关系,使之既相互
区别又相互补充,共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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