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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最高法:并非醉驾机动车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ue May 10 12:48:58 2011, 美东)
最高法:并非醉驾机动车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0日17:4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重庆5月10日电(记者 张蔚然)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10日在
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
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
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张军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
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
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
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
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
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张军在谈到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问题时指出,刑
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在
作出判决的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
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适用禁止令需要特别注意加强监督、指导。
他说,从立法精神看,禁止令的目的主要在于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
教育矫正,防止再次危害社会。人民法院要根据犯罪分子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
性决定是否适用。对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几乎没有再犯可能的,就不需要,也不应
当决定适用禁止令。宣告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和期限要稳妥、慎重,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
犯罪原因、性质、手段、悔罪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
地决定适用“三个禁止”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及期限。(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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