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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V 发帖数: 3978 | 1 发信人: brihand (brihand),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转载:十驳云南高院对李昌奎案的狡辩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Jul 8 11:42:04 2011, 美东)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206657.shtml
从该案的前后经过看,相比药家鑫,李昌奎杀人手段同样残忍,动机更为卑劣,罪
行及后果更为严重,自首情节及认罪态度远比不上药家鑫,赔偿更是大大少于药家鑫之
赔偿。这样一个性质恶劣的强奸杀人案被云南高院二审时因“自首”改判死缓。这引起
广泛质疑!有网友表示,“这样一个十恶不赦的家伙,怎么能因自首就死缓?云南高院
为什么还要对他人性化关怀,显示仁慈呢?”网友纷纷表示云南高院的判决令人愤怒,
质问这些法官的良知、道德、人性和职业素质何在?还有网友气愤的说,这些法官比杀
人犯更可恶,二次伤害了受害者及其家属,也伤害了有良知的社会大众,让老百姓怎么
相信法律? 网友呼吁,立即彻查云南高院的黑内幕,揪出幕后黑手,还司法公正!对
网友的质疑,云南高院进行了狡辩,再驳斥如下:
1、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说,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同
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
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也是国家站在社会总体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
驳:我们也认为,剥夺一个人生命时,是得必然要慎之又慎,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慎之又慎是要求法官在判刑时一定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防止误杀错杀,并不是说就
不要死刑!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很充分,再拿“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
之又慎”作说词,只能是狡辩!
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
重,并不是说不要死刑,中国的没有取消死刑!该案虽属“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
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的范畴,但也应该看到,该案凶犯作案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
残忍、后果极为严重、民愤极大这一事实!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要贯彻,但再怎
么宽,也宽不到这样的凶犯头上!所以,云南高院对这样的案犯不判死刑,实在是对最
高院要求的误读或者干脆就是故意最拿高院的要求作幌子来掩盖其渎职或者腐败!!
2、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等说:杀还是不杀,法院会认真对待的建议,但是不能以
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
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对每一个判决,每个人有其不同的理解,法院不能听到
哪边呼声大,就倒向哪边。”
驳:为什么会呼声大、舆论倒向一边?为什么会舆论哗然!那是因为你们渎职或
者贪赃枉法在先,你们行为已引起社会公愤!你们不是说要“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
来进行。”大家正是觉得“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该案犯显然该杀,所以舆论杀声一
片!所以说,会呼声大、舆论倒向一边,是为了纠正云南高院的枉,那是为了维护司法
的公开,是出于正义。在共产党的天下,难道连这样的正义的舆论你们也不听吗?杀人
不是好事,相信大家都不愿意看到杀人,所以更不会在杀死李犯时出现所谓“公众狂欢
”,最多只是会出现纠正司腐败时的宽慰而已!
3、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说“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
、改判都有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都只是观念的
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这些都是可以公
开来探讨的。”
驳:请问赵院长,你的所谓“改判都有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到底是
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我想你的事实就是上面我驳斥过的“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
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这一事实吧?你的所谓依据也就是我刚驳斥过的最高院的“死
刑要十分慎重”的要求吧?
4、云南高院表示:对于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
的,不存在徇私舞弊”。首先,此案“没有什么黑幕”,李昌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
难,更没有什么“背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更不可能来行贿法官,法官是在其
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的。他们介绍,判决不是一个两个法官做出来的,而是经过了审判
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通过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
而高院审判委员会目前有27名成员,由法院领导、业务骨干组成,每次要成员过半才能
讨论,而且要成员过半(14人以上)同意判决结果的,才能作出判决,李昌奎案也不例
外。
驳:首先,我想问的是,面对大家的质疑,你们认真调查过了吗?如果你们没有
调查,就不要先下结论!另外,如果是你们云南高院院长或其它重要人物的渎职或者腐
败,或者干脆就是你们整个法院腐败了,请问你自己调查自己,能有作用吗?第二,就
算“李昌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更没有什么背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这
也不能排除,为了保住李的小命,他家不惜血本借款行贿!这在中国不乏先例!当钱能
救命时,哪怕借贷也是值得的!所以不能因此就证明“法官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
的”。 至于凶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那只能进一步说明凶犯及其家庭的无耻
与卑鄙,说明不了其它什么!第三,就算该案程序合法,经过了27名成员的审判委员会
那又能怎么样?在中国,哪个案件的审判不都是经过了审判委员会?可中国的冤假错案
还少吗?一个审判委员别说27人,就算是100人,一万人,又能怎么样?只要搞定其中
的关键人物,不是照样搞定审判委员会?
5、云南高院: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驳:请问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李昌奎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动机极为卑劣
(李司机报复强奸王家飞并残忍地杀害王家飞姐弟,显出嗜血与人性的沦丧),归案后
又不积极赔偿,对这样的凶犯还施以仁慈,必将制造一个恶劣的先例,让未来的李昌奎
们效仿,必将导致更多的人被残杀,社会危害将极大!
6、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我在想,家属是不是非要用杀人来治疗创伤?网
络上一片喊杀声是否是一种进步的意识?”“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
何时了?!”
驳:请问赵大院长,你这说的还叫人话吗?难道只是家属非要用杀人来治疗创伤
?杀李犯,不仅是“家属非要用杀人来治疗创伤”,更重要是法律的规定与要求,目的
是为了以儆效尤。你作为高院的副院长,连这点法律常识也没有了吗?你问“网络上一
片喊杀声是否是一种进步的意识?”。我前面说过,网络上一片喊杀声那是因为大家正
是觉得“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该案犯显然该杀,那更是因为你们渎职或者贪赃枉法
在先,你们行为已引起社会公愤!人们没有别的途径,只能在网上呼喊!
你还说““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我想问你赵大
院长,第一,你这是不是涉嫌威胁受害者家属及教唆凶犯家属?第二,照你的意思,为
了防止凶犯的家属报复今后是不是应该取消死刑算了?第三,枪决杀人犯,是法律的正
义行为,如果凶犯的家属要报复,那只能说他们黑白不分,是非不明,本性恶劣。第四
,既然你们想到凶犯有可能报复,面对“敌人”可能的报复,你们应该做的是什么?是
坚持正义、主持公道、该杀就杀,同时加强防范措施、制止可能的报复,还是放弃原则
立场、妥协退让?
6、赵建生说:李昌奎案中,他确实是有投案情节的。田成有说,一个人如果有悔
罪之心,能自首、如实交代,就可以得到一些宽容。否则以后没人会选择自首了。“整
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
驳:我们认为,自首免死,不能不顾犯罪性质。最高院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
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
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李犯就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这一情况,
所以李犯不应该得到宽容!再说李犯也不是主动自首,他只是在从云南逃到四川省普格
县,在出逃后第4天被全国通缉后,穷途末路、几乎无处可逃时才自首。至于田某人所
说“以后没人会选择自首了”,我想如果真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也只能通过提高公安机
关办案能力、提高办案经费来解决,而不能通过放弃原则、妥协退让的办法来解决。赵
说“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请问,我们宽容了罪犯,今后的杀人犯就会宽
容我们吗?今后就会少一些杀人犯了吗?正好相反,你宽容了杀人犯,就会更加助长他
们的气焰,让他们更加有恃无恐!
7、赵建生说,老百姓将不同的案件作对比,是正常思维,不过法院要向老百姓解
释清楚原因,确实是个难题。因为法官作为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者,掌握着生
杀大权,杀还是不杀?对一个人是否有判处极刑的必要?他要比一般老百姓考虑的多得
多。法律不仅要惩罚一个人,也要挽救一个人。
驳:越说法官“要比一般老百姓考虑的多得多”。请问你们考虑的到底是什么?
是司法的公平?社会的公正?显然你们考虑的不是这个,不然,你们不会那判案!你们
该不会是考虑吃了原告吃被告这档子事吧?从你们的判决后,倒真很像!
8、田成有则说,李昌奎与受害者是邻居,之前有感情纠纷,两家有民间纠纷,其
犯罪有一定的原因。
驳:田所说的邻居不邻居,我在前面驳斥过:最高法院虽要求对邻里纠纷引发的案
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并不是说不要死刑,中国的没有取消死刑!该案虽属“邻里
纠纷引发的案件”的范畴,但也应该看到,该案凶犯作案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
、后果极为严重、民愤极大这一事实!对这样的罪犯就该适用死刑!既然说只要是邻居
关系犯罪杀人就可以免死,那么,夫妻之间的关系是不是比邻居关系更紧密,是不是更
容易发生口角与矛盾?那今后是不是老公杀老婆就可以不必判处死刑?
田某还说“之前有感情纠纷”也是不实之词。因为李犯只是一厢情愿,只是到受害
人家提过亲并立即拒绝,他们并没有谈过恋爱,根本不是什么“之前有感情纠纷”。就
算真有所谓的“纠纷”,全部责任也在罪犯一人身上,完全不能成为给凶犯减刑的理由!
9、关于不杀是否会放纵犯罪?田成有说,并不是要放纵犯罪,李昌奎也受到判死
缓的严厉处罚了。刑罚的威慑力是可以体现的。
驳:云南高院简直就是在扯淡!在中国,谁都知道,死缓就相当于无期,而中国
哪有真正的无期?都通过各种手段减刑、减刑再减刑,许多有钱有势的死刑犯,坐几年
来就出来了。所以傻子也知道,死刑与死缓有天壤之别!如此罪大恶极之罪犯如不处以
死刑,天理难容,民愤难息,这是在纵容犯罪,是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极不负责任,是对
法律的亵渎,是对公理的践踏,这件事深深刺痛了公众的神经,也引发了公众对现行法
律体系是否适应现在社会的发展引起了质疑
10、云南高院法官:杀了他两家都将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给这家人赎罪。
驳:杀了凶犯两家就会世代结仇?这恐怕又是法官在威胁与教唆吧?另外,照法
官的意思,为了防止罪犯与受害人家属世代结仇今后是不是也应该取消死刑算了?再者
,法官凭什么就断定杀凶犯他们两家会世代结仇?我前面说过了,枪决杀人犯,是法律
的正义行为,如果凶犯的家属硬是要世代结仇,那只能说他们不明事理,是非不明,本
性恶劣。从本案看,受害人家属对高院的判决极为不满,这才真有可能成为世代结仇的
原因!还有,就算真的出现所谓世代结仇,我们也放弃原则,妥协退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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