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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America版 - 三 尝试联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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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联邦话题: 修正案话题: 案件话题: 法院话题: 斯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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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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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不是随便什么案件都可以受理的。那个时候和现在一样,按照宪法的规定,除一
些个别类型案件外(比如破产等),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只有两类:一类是涉及联邦法律
问题的(federal issue cases),另外一类就是不同州公民之间诉讼的(diversity of
citizenship cases,这个今天也是有严格要求的,有数额和案件类别等多方面限制)。
要在今天来进行诉讼,两种理由都可以,比如根据联邦宪法平等保护原则的第十四修正案
或者废除奴隶制度的第十三修正案,都可以使得本案作为"联邦法律问题"案件被联邦法院
受理,或者按照第五或者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条款起诉也可以有同
样效果,但是别忘了,内战前,还没有后来称为内战修正案的十三、十四和十五修正案,
第五修正案的的正当程序条款那时候也没有确立今天的理解。当时能够把案件移送联邦法
院的,只能是diversity of citizenship这一个理由。斯各特的律师建议他起诉John F.A
. Sanford先生,因为其在纽约有居所,与斯各特可以算是不同州的公民。所以Scott v.
Em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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