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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BibleStudy版 - 11月罗马书查经 - 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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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god话题: 保羅话题: 律法话题: 他們话题: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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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羅 馬 書 3
1 这 样 说 来 , 犹 太 人 有 甚 麽 长 处 ? 割 礼 有 甚 麽 益 处 呢 ?
2 凡 事 大 有 好 处 : 第 一 是 神 的 圣 言 交 托 他 们 。
3 即 便 有 不 信 的 , 这 有 何 妨 呢 ? 难 道 他 们 的 不 信 就 废 掉 神 的
信 麽 ?
4 断 乎 不 能 ! 不 如 说 , 神 是 真 实 的 , 人 都 是 虚 谎 的 。 如 经 上
所 记 : 你 责 备 人 的 时 候 , 显 为 公 义 ; 被 人 议 论 的 时 候 , 可
以 得 胜 。
5 我 且 照 着 人 的 常 话 说 , 我 们 的 不 义 若 显 出 神 的 义 来 , 我 们
可 以 怎 麽 说 呢 ? 神 降 怒 , 是 他 不 义 麽 ?
6 断 乎 不 是 ! 若 是 这 样 , 神 怎 能 审 判 世 界 呢 ?
7 若 神 的 真 实 , 因 我 的 虚 谎 越 发 显 出 他 的 荣 耀 , 为 甚 麽 我 还
受 审 判 , 好 像 罪 人 呢 ?
8 为 甚 麽 不 说 , 我 们 可 以 作 恶 以 成 善 呢 ? 这 是 毁 谤 我 们 的 人
说 我 们 有 这 话 。 这 等 人 定 罪 是 该 当 的 。
9 这 却 怎 麽 样 呢 ? 我 们 比 他 们 强 麽 ? 决 不 是 的 ! 因 我 们 已 经
证 明 , 犹 太 人 和 希 利 尼 人 都 在 罪 恶 之 下 。
10 就 如 经 上 所 记 : 没 有 义 人 , 连 一 个 也 没 有 。
11 没 有 明 白 的 ; 没 有 寻 求 神 的 ;
12 都 是 偏 离 正 路 , 一 同 变 为 无 用 。 没 有 行 善 的 , 连 一 个 也
没 有 。
13 他 们 的 喉 咙 是 敞 开 的 坟 墓 ; 他 们 用 舌 头 弄 诡 诈 , 嘴 唇 里
有 虺 蛇 的 毒 气 ,
14 满 口 是 咒 骂 苦 毒 。
15 杀 人 流 血 , 他 们 的 脚 飞 跑 ,
16 所 经 过 的 路 便 行 残 害 暴 虐 的 事 。
17 平 安 的 路 , 他 们 未 曾 知 道 ;
18 他 们 眼 中 不 怕 神 。
19 我 们 晓 得 律 法 上 的 话 都 是 对 律 法 以 下 之 人 说 的 , 好 塞 住
各 人 的 口 , 叫 普 世 的 人 都 伏 在 神 审 判 之 下 。
20 所 以 凡 有 血 气 的 , 没 有 一 个 因 行 律 法 能 在 神 面 前 称 义 ,
因 为 律 法 本 是 叫 人 知 罪 。
21 但 如 今 , 神 的 义 在 律 法 以 外 已 经 显 明 出 来 , 有 律 法 和 先
知 为 证 :
22 就 是 神 的 义 , 因 信 耶 稣 基 督 加 给 一 切 相 信 的 人 , 并 没 有
分 别 。
23 因 为 世 人 都 犯 了 罪 , 亏 缺 了 神 的 荣 耀 ;
24 如 今 却 蒙 神 的 恩 典 , 因 基 督 耶 稣 的 救 赎 , 就 白 白 的 称 义

25 神 设 立 耶 稣 作 挽 回 祭 , 是 凭 着 耶 稣 的 血 , 藉 着 人 的 信 ,
要 显 明 神 的 义 ; 因 为 他 用 忍 耐 的 心 宽 容 人 先 时 所 犯 的 罪 ,
26 好 在 今 时 显 明 他 的 义 , 使 人 知 道 他 自 己 为 义 , 也 称 信 耶
稣 的 人 为 义 。
27 既 是 这 样 , 那 里 能 夸 口 呢 ? 没 有 可 夸 的 了 。 用 何 法 没 有
的 呢 ? 是 用 立 功 之 法 麽 ? 不 是 , 乃 用 信 主 之 法 。
28 所 以 ( 有 古 卷 : 因 为 ) 我 们 看 定 了 : 人 称 义 是 因 着 信 ,
不 在 乎 遵 行 律 法 。
29 难 道 神 只 作 犹 太 人 的 神 麽 ? 不 也 是 作 外 邦 人 的 神 麽 ? 是
的 , 也 作 外 邦 人 的 神 。
30 神 既 是 一 位 , 他 就 要 因 信 称 那 受 割 礼 的 为 义 , 也 要 因 信
称 那 未 受 割 礼 的 为 义 。
31 这 样 , 我 们 因 信 废 了 律 法 麽 ? 断 乎 不 是 ! 更 是 坚 固 律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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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omans 3 (FROM NKJV)
God’s Judgment Defended
1 What advantage then has the Jew, or what is the profit of circumcision? 2
Much in every way! Chiefly because to them were committed the oracles of God
. 3 For what if some did not believe? Will their unbelief make the
faithfulness of God without effect? 4 Certainly not! Indeed, let God be true
but every man a liar. As it is written:
“ That You may be justified in Your words,
And may overcome when You are judged.”[a]
5 But if our unrighteousness demonstrates the righteousness of God, what
shall we say? Is God unjust who inflicts wrath? (I speak as a man.) 6
Certainly not! For then how will God judge the world?
7 For if the truth of God has increased through my lie to His glory, why am
I also still judged as a sinner? 8 And why not say, “Let us do evil that
good may come”?—as we are slanderously reported and as some affirm that we
say. Their condemnation is just.
All Have Sinned
9 What then? Are we better than they? Not at all. For we have previously
charged both Jews and Greeks that they are all under sin.
10 As it is written:
“ There is none righteous, no, not one;
11 There is none who understands;
There is none who seeks after God.
12 They have all turned aside;
They have together become unprofitable;
There is none who does good, no, not one.”[b]
13 “ Their throat is an open tomb;
With their tongues they have practiced deceit”;[c]
“ The poison of asps is under their lips”;[d]
14 “ Whose mouth is full of cursing and bitterness.”[e]
15 “ Their feet are swift to shed blood;
16 Destruction and misery are in their ways;
17 And the way of peace they have not known.”[f]
18 “ There is no fear of God before their eyes.”[g]
19 Now we know that whatever the law says, it says to those who are under
the law, that every mouth may be stopped, and all the world may become
guilty before God. 20 Therefore by the deeds of the law no flesh will be
justified in His sight, for by the law is the knowledge of sin.
God’s Righteousness Through Faith
21 But now the righteousness of God apart from the law is revealed, being
witnessed by the Law and the Prophets, 22 even the righteousness of God,
through faith in Jesus Christ, to all and on all[h] who believe. For there
is no difference; 23 for all have sinned and fall short of the glory of God,
24 being justified freely by His grace through the redemption that is in
Christ Jesus, 25 whom God set forth as a propitiation by His blood, through
faith, to demonstrate His righteousness, because in His forbearance God had
passed over the sins that were previously committed, 26 to demonstrate at
the present time His righteousness, that He might be just and the justifier
of the one who has faith in Jesus.
Boasting Excluded
27 Where is boasting then? It is excluded. By what law? Of works? No, but by
the law of faith. 28 Therefore we conclude that a man is justified by faith
apart from the deeds of the law. 29 Or is He the God of the Jews only? Is
He not also the God of the Gentiles? Yes, of the Gentiles also, 30 since
there is one God who will justify the circumcised by faith and the
uncircumcised through faith. 31 Do we then make void the law through faith?
Certainly not! On the contrary, we establish the law.
Footnotes:
Romans 3:4 Psalm 51:4
Romans 3:12 Psalms 14:1–3; 53:1–3; Ecclesiastes 7:20
Romans 3:13 Psalm 5:9
Romans 3:13 Psalm 140:3
Romans 3:14 Psalm 10:7
Romans 3:17 Isaiah 59:7, 8
Romans 3:18 Psalm 36:1
Romans 3:22 NU-Text omits and on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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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答辯反對意見(三1~8)
保羅在此假想,有一個人打斷他的論證,說:「這樣說來,如果只有裏面作猶太人
才算數,如果內心的『割禮』才有用,那麼,作猶太人或肉身受到割禮,又有什麼益處
?」對這個假設的問題,我們可能以為保羅會斬釘截鐵地回答:「當然沒有!」但是,
他的回答大大出乎我們意料,他說:「凡事大有好處。」作受割禮之國的國民當然有好
處。試想,神曾經給我們多少恩典117──別的國家完全無份。若要保羅否定他列祖所
傳流的遺產,就太過份了。何況他已經發現,他所獻身的福音,正是他的同胞歷世歷代
的盼望。
在以色列先祖所領受的各樣恩典中,保羅認為最重要的一項,是他們託管「神的聖
言」。神將祂旨意與計劃的啟示託付給他們,這是何等大的榮幸。但這份至高的榮幸,
也帶來極大的責任。若他們不能盡忠所託,就比神沒有啟示的列國更糟榚。
而事實上,以色列人沒有忠於這個託付。這一點也許可以成為反對保羅的理由,因
為保羅說,作接受聖言之國的國民大有好處。但他回答道,人的不信無法改變神的信實
,或破壞祂的計劃。他們的不信只有更鮮明地襯託出祂的真實:祂的義永遠勝過他們的
不義。
接著保羅又對付另一個反對意見。有人可能會說:「若我的不信使神的信實加倍鮮
明,若我的不義反倒顯明了祂的義,祂為什麼還要責怪我呢?我的罪既然使祂得到益處
,為什麼祂還要施行報應?」保羅認為這個反對意見太過愚蠢,提起來都慚愧。答案太
明顯了:神掌管全宇宙的道德,是世界的審判之主,這是祂不可或缺的屬性;如果祂不
報應罪惡,怎麼能執行這個職份呢?
然而,這個假想的反對者仍然堅持己見,又用不同的話來重複他的辯論:「若和我
的愚昧對照,神的真理可以顯得更光明,我就有助於祂的榮耀;那麼,祂為什麼還堅持
要定我的罪?既然終極目標──神的榮耀──是對的,為什麼其手段──我的罪──卻
是錯的?從目標豈不是可以評定手段的性質嗎?」
保羅說:「其實,這正是有些人說我的福音會造成的結果;可是他們的控告不僅是
捏造的,而且站不住腳,因為這句話本身自相矛盾。」因信稱義的福音,既不倚賴「義
行」,便很容易招徠這種批評;但是這個批評不難駁斥,因為這福音同樣強調,稱義之
後必須結「義果」118。
4. 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第二句話可能是回應先知絕望的呼喊:
「人都是說謊的」(詩一一六11)。保羅是說:「這是讓世人認識自己的虛謊,而不是
令神的真實遭受指責。」
「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最好譯為:「你一說話
便可以辯明自己,你下判斷便可以獲勝」(Krinesthai 應解作中性語態,不是被動語
態)。這句經文引自詩篇五十一4,希伯來聖經的意思只是:「……你判斷的時候」。
8. 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我們很容易明白,保羅的福音怎麼會被
誤解成這個意思。無論是猶太人或是基督徒,只要認為宗教的內容主要是律法(不論對
「律法」的解釋多寬),必定會下結論說,不靠「律法行為」稱義的教訓,低估了律法
在人尋求神之事上的地位,因此也眨謫了宗教與道德。
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英文直譯:他們的定罪是公平的。)這句話的意思可能
是:「把這類人定罪,絕不會錯。」(NEB),也可能是「這種辯論理當被定罪」(J.
B. Phillips)。譯為「他們的」代名詞,可以指說這些話的人(如和合本,RSV,NEB
,NIV),也可以指他們所說的話(如 Phillips 等)。對後者而言,把「定罪」譯為
「駁斥」更好。對這個控訴的答辯,參看六2~23。
116 G. Vermes, The Dead Sea Scrolls in English, p.114。
117 羅九4~5所列更詳盡。
118 一般認為1至8節也採用這種激辯的形式(見「B 道德主義者(二1~16){\
LinkToBook:TopicID=130,Name=B. 道德主義(二1~16)}」),但見 D. R. Hall, '
Romans 3.1-8 reconsidered', NTS 29(1983), pp.183-197。
D 全人類都犯了罪(三9~20)
對方繼續說:「你說作猶太人有好處,那豈不是說,我們猶太人強過那些外邦人嗎
?因為他們不像我們蒙了神特別的恩典。」保羅卻說:「並非如此。我們領受的好處或
許比他們多,但是情況卻不比他們好。不錯,他們犯了罪,但是,我們也犯了罪。猶太
人和外邦人一樣,在神的審判台前都會被定罪。聖經早已明言了這種狀況。」
保羅在此引了一連串舊約經文為例,都是綜合論到世人犯罪情況的經文;這段引文
將一個已經從各種角度證實的論題,作了最後總結。如詳細查考這些引文,就必須考證
其歷史背景;至少有幾處是專指某些罪,而不是泛指全世界的罪。可是他們在此構成的
畫面,適足以用來描繪保羅一路增強的論點。如果他假想有人會反對他這樣用這些引文
,其理由不是他沒有顧及歷史背景,而是這些經文原來都是指外邦人的,並非指以色列
人。他回答道:「不然。這些經文既來自猶太人的聖經,主要論及的對象就是猶太人。
」記在律法上的話(此處指全本希伯來聖經),自然是針對屬律法之人說的。律法顯明
了人的過犯,卻沒有給予治療。因此,猶太人與外邦人都當承認,他們的道德已經破產
。這兩種人若還有希望,惟一的來源乃是神的憐憫,因為任何個人或國家都沒有資格向
神提出要求。由於罪惡普及天下,靠行為蒙神悅納之途已經封鎖──告示牌上大書:「
此路不通!」
9. 決不是的。這個針對「我們比他們強嗎?」一問的回答,和第2節對「猶太人
有什麼長處?」的回答──「凡事大有好處」,乍看之下似乎互相衡突。但是前一個回
答是指猶太人身為被揀選之國所蒙的特權;「決不是的」則是指他們在神面前的地位。
無論曾否蒙神賜特權,猶太人和外邦人一樣,都需要祂的恩典。達爾(N. A. Dahl)將
「決不是的」刪去(根據大楷體抄本 P),而將前一個問題譯為「我們還有什麼可為自
己辯護的呢?」(答案是:「沒有。我們全都一樣,被罪捆綁」)119。
10~12. 「沒有一個義人……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引自詩篇十四1下、
2下~3(詩五十三1下、2下~3重複出現)。
13.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引自詩篇五9。
14. 「滿口是咒罵苦毒。」引自詩篇十7。
15~17. 「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引自以賽亞
書五十九7~8。
18. 「他們眼中不怕神。」引自詩篇卅六1。
19. 律法上的話。此處是指以上所引的經文。但既然這些經文並不是出自狹義的
律法(摩西五經),而是出自詩篇,以及以賽亞書(僅只一處),因此這裏的「律法」
必定是泛指整本希伯來聖經。參導論:「Ⅶ 羅馬書的「律法」{\LinkToBook:TopicID
=114,Name=Ⅶ. 羅馬書的「律法」}」。
20. 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這段話引自詩篇一四三2
,並未逐字引用,而稍予發揮;原文為:「(求你不要審問僕人,〔參詩五十一4,本
章第4節曾引用〕,因為)在你面前凡活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又參加拉太書二
16(「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三11(「沒有一個人靠律法在神面前稱義」)。
保羅進一步說明,沒有人能「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的原因,是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這個斷語在五20,七7~11再度重複,並且延伸。
119 N. A. Dahl, 'Romans 3.9 : Text and meaning' in Paul and Paulinism, ed. M
. D. Hooker and S. G. Wilson(1982), pp.184-204。這問題至少有三種譯法,而答
案至少有兩種譯法。
Ⅲ 稱義之路:符合世人的需要(三21~五21)
{\Section:TopicID=136}A 神的預備(三21~31)
但是現在有一條蒙神悅納的新路已經開啟,與遵行律法之途截然不同。這一條路並
不是我們自己新發明的,舊約──就是律法和先知──早已為它提出充份的見證。這條
路就是信靠耶穌基督之路,它向一切相信的人開放,猶太人和外邦人都一樣。我們已經
看明,這兩種人並沒有分別,因為猶太人和外邦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沒有達
到神創造他們的初衷。但是藉這條新路,猶太人和外邦人都能與神重建正確的關係,
有蒙祂悅納的確據,並得祂的赦免。由於基督已完成救贖之工,靠神的恩典,他們
能白白領受這一切。神已將基督擺在我們眼前,祂犧牲之死贖清了我們的罪,除去了我
們反叛神所招致的報應。基督為我們成就了一切,我們可以憑信心據為己有。
因此,這是神彰顯祂的義的途徑──祂證實了祂自己的性情,同時又將義加於罪人
身上。所以,神能對世人百般容忍,在基督來臨之前寬容他們所犯的罪,不施盡刑罰;
祂施憐憫的原因,是為要在現今的世代彰顯祂的義。神向我們證明,祂能赦免信仰耶穌
的人,宣判他們無罪,而同時又持守自己的義。
既是如此,誰還有權誇口呢?靠個人義行誇口的一切基礎,都被瓦解了;不是因
律法所定規的行為,乃是因信心的原則,猶太人和外邦人既同樣因神的恩典稱義,不
是靠自己的功德,就沒有人能說:「我靠自己的努力得到這一切。」保羅結論說,世人
在神面前乃因信稱義,與律法的要求無關,若惟有遵行猶太人的律法,才蒙神悅納,那
麼,神就只是猶太人的神了。但是祂不僅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因為福音為
這兩種人開了同一條稱義的路。神接納猶太人,是因他們的信心;祂接納外邦人也基
於同一原理。
對保羅而言,人類惟獨區分為猶太人和外邦人兩類,他自己生為猶太人,所受的教
育讓他視非猶太人為陷在黑暗中的罪人,不認識神的律法──即蒙神悅納惟一的可能途
徑。誠然,在古代世界,猶太人與外邦人之間,有一道無法跨越的鴻溝。在今天,我們
可能認為另外一些鴻溝更深邃──如種族、國籍、階級、膚色等,這些問題的解決困難
,對我們而言,比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的區分,要嚴重得多。可是,保羅的論證對古今
的各樣鴻溝同樣有效:無論東方、西方,黑人、白人,都沒有區別,所有的人在需要神
白白的憐憫一事上,完全平等;而蒙受憐憫的條件也完全相同。
羅馬詩人何瑞斯(Horace),曾為當代立下悲劇寫作的準則;他批評有些人過份依
賴「解圍人物」的手法,來解決故事情節出現的難題,他說「除非問題大到非請神出面
解決不可,否則就不要讓神出現在舞台上120。」
路得用這段話來形容罪得赦免一事,他說,這個問題惟有神才能解決121。因為罪
人雖然亟需解決之道,卻束手無策:這正是他的問題,他自己需要得赦免。保羅在這
裏所告訴我們的,就是:神的恩典已經妥善地解決了這個問題;祂以基督為解答,成為
赦罪的方法,及我們蒙悅納的保障。對罪人惟一的要求,就是要他憑信心領受神恩典的
預備。
然而,或許有人會問,神的津法豈不是被信心的原則棄廢了?保羅說,絕不是這麼
回事。因信心的原則,律法得以堅立,罪受到審判,義得證明,舊約聖經因而得
成全。以下他便要說明這一點。
21. 神的義。即「神之義的道路」。如一17。
22. 因信耶穌基督。直譯為「藉對耶穌基督的信」,此處的所有格是作受格用
:耶穌基督是信心的對象(這解釋可由26節一清二楚的話看出:「信耶穌的人」)。
並沒有分別。這裏指出,猶太人和外邦人(或人類任何對立的團體)在罪方面沒有
分別;十12則指出,他們在神的恩典方面,也「沒有分別」。
23. 世人都犯了罪。五12末了也用了同樣的字(pantes...he{marton),然而,
那裏是指世人都有份於「人類第一次的悖逆」;這裏的意思則是,所有世人,每一個人
,都犯了罪。
虧缺了神的榮耀。人當初是按神的形像而造,分享了神的榮耀;但犯罪之後,那份
榮耀便喪失了。以賽亞書四十三7說:「是我為自己的榮耀創造的」(其上下文是指「
凡稱為我名下的人」),這句話被用來指全人類。參哥林多前書十一7。信徒等候在未
來的世代「分享神的榮耀」(五2,按英譯)。
24. 蒙神的恩典……就白白的稱義。保羅在沒有成為基督徒之前,期望努力持守
神的律法,以致來日立於神審判座前之時,能被他稱為義人。但是如今律法之外的義,
卻將程序顛倒過來:神宣告信徒為義人,是在他們還未起步之時,而不是在終點站。若
祂在他們起步時已稱他們為義,就不是靠他們還沒有作的行為了。相反的,這種稱義是
「神白白的恩典,祂藉此赦免我們的一切罪,視我們為義人,而接納我們」122。
論到我們蒙神「接納」,若是知道自己乃因祂白白的恩典而稱義,比起靠「遵行律
法」而稱義的期望,不知要好多少倍!如果按照後者,我永遠無法肯定自己是否及格,
我的行為是否夠良善,足以通過神的標準。即使我已經盡力而為(問題是,我無法持之
以恒),我怎麼能肯定我的最佳表現達到了神的要求?我也許可以這樣期望,但卻永遠
不能肯定。然而,如果神單憑祂的恩典向我預先保證,祂已經悅納我,而我也歡然擁抱
祂的保證,那麼,我便能不斷遵守祂的旨意,不再老是擔心是否遵行得夠好。其實,到
頭來我仍然是一個「無用的僕人」,但是我知道我所信的是誰:
「祂以兒女之份待我,
我便不再懼怕。」
在以賽亞書四十至五十五章,以色列人從巴比倫歸回,是以色列的「稱義」──也
是神的義。「公義、能力,惟獨在乎耶和華」(賽四十五24);而祂的公義和能力,藉
釋放祂的子民彰顯出來:「以色列的後裔,都必因耶和華得稱為義,並要誇耀」(賽四
十五25);「這是耶和華僕人的產業,是他們從我所得的義。這是耶和華說的」(賽五
十四17)。為何被擄歸回便是他們的義?他們豈不是當受被擄的刑罰嗎?的確如此;耶
路撒冷曾經「從耶和華手中加倍受罰」(賽四十2);但是神白白的恩典使他們再得建
立。他們的重建,不僅是神的名在萬邦中得榮耀,也是祂的子民得救恩。
因基督耶穌的救贖。救贖(apolytrosis)或作贖價,是買奴隸,使他獲自由123。
此處保羅的用語也有舊約的背景,就是神向以色列所施的憐憫,包括脫離埃及為奴之地
(出十五13,詩七十七15,七十八35),以及後來從巴比倫歸回(賽四十一14,四十三
1)。神稱相信之人為義的恩典,已經由基督救贖之功彰顯出來了。
「我在屋裏來回踱步,覺得自己已到無藥可救的地步,就在那當兒,神的話抓住了
我的心︰你已經『因基督耶穌的救贖』而『白白的稱義』(羅三24)。噢,這句話把我
整個人翻了過來!我好像從昏沉的噩夢中清醒,忽聞這句天上來的判語;我彷彿聽見向
我解釋的話:罪人啊,你以為因為你的罪孽過犯,我不能救你的靈魂,但是,看哪,我
的兒子在我的身邊,我乃是看祂,不是看你;我對待你,正像對待我喜悅的兒子一樣
124。」
25.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耶穌的血,藉人的信。「憑祂的血」和「
藉人的信」(直譯:「藉信」,是兩個獨立的附加說明語,修飾「挽回祭」。主要
的字是「挽回祭」,hilasterion 。遣個希臘字型可以視為 hilasterios(「贖罪者」
,「贖罪的犧牲者」)的陽性、單數、受格,與 'whom' 一致(譯註:英文為 Whom
God put forward as an expiation );亦可以視為中性(「贖罪的方法」,「贖罪之
處」)。七十士譯本對這個字(中性)最普遍的用法,是以它來譯希伯來文的 ka ppo{
reth(贖罪或塗抹罪的地方),意指至聖所內在約櫃以上的金板,或稱「施恩座」(摩
西五經中出現廿餘次)。在以西結書四十三14、17、20(五次),此字是用來翻譯希伯
來文的 @Za{ra^,即以西結聖殿中燔祭祭壇的「磴台」。
hilasterion 與動詞 hilaskomai 相關,在異教的希臘世界中,意義為「和解」或
「賠償」,但七十士譯本用來指希伯來文的 Kipper (「贖罪」 )以及其同源字,包
括 Kapporeth (「施恩座」)。英文新約聖經舊的版本,用動詞 "propitiate" 和名
詞 "propitiation" 來翻譯這些字,但是現在都已不用,理由是這些英文字眼帶有和解
或安撫的意味125。RSV(見上述英文),NEB(「神設計以祂作贖罪」(expiating sin
)的方法, 藉祂犧性的死,因信發生功效」),與 GNB(「神將祂擺上,藉祂的
死,祂成了凡相信祂之人赦罪的途徑」),都避免用這些字。但是若 hilaskomai,
hilasterion,以及其同源字,能夠從聖經的背景重新定義,那麼,英文的 "
propitiate" 和 "propitiation" 等字,既是長期以來所使用的,也應該同樣可以有按
照聖經而賦與意義。不論如何,這裏的意思不會造成誤會,因保羅所堅持的是,這個
hilasterion 是神所預備的,而不是罪人預備的。舊約同樣認為,這件事是神的恩典採
取主動:「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
因血裏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利十七11)。這一類舊約經文,進一步解釋了保羅何以
在本節中用「憑祂的血」一詞;而 NEB 將它解為「因祂犧牲的死」,理由也在此。
所以,基督的死是神除去祂子民之罪的方法──不是象徵性的,好像利未記十六章
以施恩座為預表;乃是「真實的」。其「真實」有兩層意義;罪不僅從信徒的良心挪去
,不再成為他們背負不起的重擔,也同樣從神的眼前挪去了。希伯來書的作者也將基督
的犧牲,與神在耶利米書中對新約的預言相提並論:「我……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
來八12,引自耶卅一34)。
我們一旦證實,基督獻上自己的功效是神的恩典主動促成的,就沒有理由排除
hilaste{rion 可以包括「轉移神的忿怒」之意,只要有上下文為證,便可以如此解釋
。而在羅馬書三25,上下文的確證明, hilaste{rion 一字在此處的含意,可以包括轉
移神的忿怒。保羅在一18曾說:「神的忿怒(NEB 作:「神的報應」)從天上顯明在一
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這個「忿怒」要怎樣才能除去呢?神在基督裏所預備的
hilaste{rion,不但除去了不虔不義,同時也轉移了報應,否則在道德世界中,這種態
度和行為必會遭報。
hilaste{rion 在這裏的意思,大可以解為對象或地點──施恩座,只不過這樣來
論耶穌,似乎稍嫌不美。約櫃是在巴比倫流放時期失蹤的,在那之前,每年的贖罪日典
禮中,全國性的贖罪祭獻上之處,便是約櫃以上的施恩座(利十六15~16)。保羅「告
訴我們,從前賜給猶太人的預表,已經在基督裏彰顯出其實體」(見加爾文註釋)126。
曼森認為,新舊 hilaste{rion 的對照,可由「神的設立」幾個字表明出來。舊的
hilaste{rion 隱藏在分別聖所與至聖所的幕後,惟有大祭司在贖罪日才能進入幕內,
親眼目睹。但在基督裏,「一施恩座不再留在至聖所的隱密處,而被帶進混亂、艱苦的
世界,立在敵對、藐視、漠然的大眾面前127。」這段支持「施恩座」譯法的話,十分
動人。但是「施恩座」在換喻的筆法中,可以等於「贖罪祭」,而將 hilaste{rion 譯
為「贖罪祭」恐怕是最恰當。換句話說,基督是神所「設立」,或「設計」(如 NEB
的譯法,是取中性的 proetheto 另一個意義)的贖罪祭。
憑衪的血一詞,是指基督犧牲之死,成為獨一有效的贖罪途徑(參五8~9:「惟
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現在我們既靠祂的血稱義,就更要藉
祂免去神的忿怒」)。
因此,為了要闡揚神在基督裏全備的恩典,保羅運用了法庭(「稱義」),奴隸市
場(「救贖」),與獻祭(「挽回祭」「贖罪祭」)等等辭彙。赦罪、釋放、贖罪,由
於神主動、白白的賜與,已經擺在世人眼前,只要相信便可擁有。而這種信心在神眼中
並不視為有功德的行為;這種信心是對神單純、打開心門的態度,相信祂的話,存感
恩領受祂的恩典。
要顯明神的義,因為衪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亦即,「要顯明,神寬
恕從前世代──就是祂容忍的時期──人所犯的罪,並沒有不義。」基督所完成的救贖
之工,對在祂以前與以後的人同樣有效。祂的救贖對全人類都有效;正如一位稍後的新
約作者寫道:「祂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用 hilasmos 一字,與 hilaste{rion 同源
),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約壹二2)。保羅對雅典人也有類似
的說法,將基督之前的世代稱為神容忍的時期:「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期),神並不
監察,如今卻……」(徒十七30)。雖然現代人對神義論的問題,不像保羅時代那麼關
注,但是一個法官若寬恕罪人,就和將無辜之人定罪一樣,都是不公正的裁決(參四5
註釋{\LinkToBook:TopicID=137,Name=B. 舊約兩則先例(四1-8)})。
26. 好……顯明。直譯為:「為要彰顯祂的義」(proste{s endeixin ten
dikaiosyne{s autou),其實是重複了25節的「要顯明神的義」(eis endeixin te{s
dikaiosynes autou)。布特曼(R. Bultmann )128和凱思曼129認為,這種重複可能
意味,保羅於24、25節乃是重述一個早期的信仰告白公式(稍經強化潤飾),然後再(
於26節)以自己的話重述其要旨。保羅的重複語句,句型採更普及型,可能是因為他極
其留意,避免忽略任何成份。
在今時。與「但如今」(2l節)銜接;參使徒行傳十七30「如今卻」。
使人知道衪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基督獻上自己,使神的義得以證實,
也使相信的罪人得以稱義。因為基督的身份非常獨特,既向人代表神,父向神代表人。
祂代表人,就承擔了人的罪一切的刑罰;祂代表神,便將神的赦罪之恩賞賜給人。這段
話呼應了以賽亞書四十五21(「公義的神,又是救主」),及撒迦利亞書九9(七十士
譯本作:「公義的,拯救的」)130。
28. 不在乎遵行律法。保羅並不是說,不需要遵行律法;他乃是說,即使勉力遵
行,也不能被神稱義。他是要堵住那些人的口,使他們不能再說:「我總是盡最大的努
力……我力求行為端正……我履行律法的要求,神還會再苛求什麼呢?」
路德(正如俄利根等早期教父)為強調「不在乎遵行律法」,在人稱義是因信這
句話中加上「惟獨」;「人稱義不在乎遵行律法,而惟獨因信。131」因為「加添」
了神的話,他遭人批評,但他卻反唇相譏。其實,他的確將保羅的意思準確地表達了出
來:神在恩典中所賜下的義的地位,人只能單靠信心取得,不能靠遵行律法,或其他幻
想的稱義方式。人若瞭解這一點,就會發現自己毫無誇口的餘地;因為他們默想救恩之
路,便必須承認,這條路「惟靠恩典,惟賴信心;榮耀惟獨歸神」。
然而,雖然從這個角度而言,稱義是惟賴信心,但是「稱義的信心卻不是單獨存在
的」;正如保羅在加拉太書五6說:「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而這種愛在實際生活
中的表現,羅馬書十二1至十五13列出了細節。但這個角度屬於論證的後半部;目前最
重要的,是堅持:人領受神稱義的恩典,是靠信心,不是靠行為。
31. 更是堅固律法。如果保羅是用希伯來文寫,他很可能會用動詞 qiyyem 一字
。拉比用這個字聲稱亞伯拉罕「成就了律法」。保羅很可能聯想到這類主張,因此他下
面繼續辯明,亞伯拉罕的確成就了律法,或「堅固」了律法,但是,根據聖經的見證,
他堅固律法的方式,是憑信心領受神所賜的義132。
120 Horace, Are Potica 131f。
121 我引這段路德的話,是用 T. R. Glover, Jesus in the Experience of Men(
1921), p.72。
122 Westminster Shorter Catechism ,摘自第三十三問答。
123 見 L. Morris,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of the Cross(3 1965), pp.1-52;以
及他的 The Atonement(1983), pp.107-110。在七十士譯本中,這個字及其同源字常
用於,靠一位因親戚或其他關係有義務要幫忙的人得到救贖──希伯來文靠那人為 go{
*e{l (例如:利二十五47~49)。
124 John Bunyan, Grace Abounding, §§257f。
125 參 C. H. Dodd, ad lo.; 以及 The Bible and the Greeks(1935), pp.82-95;
辯護 'propitiation' 的翻譯,以對這題目澈底的探討,見 L. Morris,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of the Cross 3,pp.143-213;以及他的 The Atonement, pp.
151-176。
126 參 J. N. Darby's New Translation :「神為祂擺設了施恩座」。亦見 E. K.
Simpson, Words Worth Weighing in the Greek New Testament(1944),反對這解釋
的,見 G. A. Deissmann, 'Mercy Seat" Encylopaedia B。
127 T. W. Manson, 'Hilasterion', JTS 46(1945), pp.1-10(p.5)。
128 R. Bultmann,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I(1952), p.46.
129 E. Ka/semann, ad loc.; ~Zum Versta/ndnis von Ro/m. 3, 24-26', ZNW 43(
1950~51), pp.150-154.
130 R. St. John Parry, ad loc., 翻譯保羅的片語為:「正是當祂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之時」。 R. V. G. Tasker 贊成這個翻譯,因為它能表達出贖罪的奧秘中所包含神公
義與憐憫的微妙狀態(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by Faith in Epistle to the
Romans', EQ24(1952), pp.43f.)。
131 'So halten wir nun dafu/r, dass der Mensch gerecht werde ohne des
Gesetzes Werke, allein durch ~den Glauben' (Luther's Bible). 參羅馬書十一20
,RSV(「你們惟獨因信站立得隱」);加拉太書二16,NEB(「但是惟獨因信靠基督
耶穌」)。這種以「信心」為「惟獨信心」的用法,還有類似的例子,從 Diogenes
Laertius 可列出佐證,見 W. Bauer, Griechisch-Deutsches-Wo/rterbuch zu den
Schriften des Neuen Testaments(5 1958), s. v. pistis。
132 進一步可參 C. T. Rhyne, Faith Establishes the Law(1981)。
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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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思考题:
1. 我们生活中也常看见乐善好施品行端正的人, 为什么神说一个义人一个行善的人都
没有?
2. 整本旧约讲到很多神的律法, 为什么这里20-22节说因行律法不能在神面前称义?
3. 神为什么说需要因信称义?
k*d
发帖数: 615
5
罗马书的作者保罗说:
“10 就 如 经 上 所 记 : 没 有 义 人 , 连 一 个 也 没 有 。”
如果认为圣经无误,那么,这里“一 个 也 没 有”的“义 人”一词,
在这里的意思应该与其他地方给予不同的解释。
证据是:圣经中其他地方多处有义人出现,
甚至按通常的意义,很多义人没有机会听过福音:例如:
马太福音的作者认为玛丽亚的丈夫约瑟是个义人;
“1:19 她丈夫约瑟是个义人,不愿意明明地羞辱她,想要暗暗地把她休了。”
马太福音的作者认为耶稣称亚伯为义人:
“23:35 叫世上所流义人的血,都归到你们身上。从义人亚伯的血起,”
创世记的作者认为挪亚是个义人:
“ 6:9 挪亚的后代记在下面。挪亚是个义人,在当时的世代是个完全人。挪亚与神同
行。”
如果要看罗马书的上下文,这里说“一 个 也 没 有”的义人,
可以解释成是指不靠神,单靠自己的义人。这样的“义人”一个也没有。
所有人的灵魂,信心,属灵追求的心,圣灵的感动,接受福音的机会,
都是神赋予的。
甚至对没机会听过福音的人,他们朴素的良心,同情心,内疚的心,
恨恶污秽的心,喜爱美善的心,对世界终有一个公道的朴素信心,
也都是安放他们灵魂的神赋予的。
离开生命的主宰,什么也没有。

【在 h*******d 的大作中提到】
: 思考题:
: 1. 我们生活中也常看见乐善好施品行端正的人, 为什么神说一个义人一个行善的人都
: 没有?
: 2. 整本旧约讲到很多神的律法, 为什么这里20-22节说因行律法不能在神面前称义?
: 3. 神为什么说需要因信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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