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USCIS官员Michael Aytes在2006年12月15日公布了有关H和L身份申请的重要最新
指引。以下为备忘录的重点:
1. H-4 and L-2 Time Decoupled from H-1B and L-1 Time
在新的指引下,如果H-1B申请人之前H-4或L-2身份的,其H-4或L-2身份所用的时间并不
需要计算在6年H-1B的时间要求内。
2. Periods of Stay Beyond Six Years in H-1B Status
对于符合AC21条例而可申请6年H-1B后延期的申请人,在进行申请时其并不需要处于H-
1B的身份。即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申请人,无论其是否身在美国境内或处于H-1B身
份,只要他(她) 之前能维持合法的身份就可以进行“第7年” 的H-1B申请。(有关详细
内容请看本网站今天刊登的另一文章“有关6年H-1B后的延期申请”)
3. H-1B “Remainder” Option
如果H-1B申请人之前在美国的H-1B雇主是受名额限制的(cap-subject) ,而此申请人并
没有用尽其6年的H-1B而离开美国超过1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