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EB-1a,b而言,其基本条件都是一样的,只是EB-1b的条件还要来的容易一些。因此
我们不再多谈。在以前CIS最为挑剔的并不是在于申请人必须要满足基本条件,而是在
于申请人是否有“permanent”的职位。以前只要工作单位若不证明该职位没有任何的
限期,EB-1b根本就过不了。现在CIS采取比较开放且合理的态度,CIS只要求工作单位
对于该职位“intended to be of an indefinite or unlimited duration and that
the nature of the position is such that the employer will ordinarily have an
expectation of continued employment.”CIS不再盯着是否申请人的合约上说工作的
期限为一年或两年,甚至于工作的存在是否取决于Funding。CIS只要单位证明有”
intent”便可以,而且只要相似的职位都有延期就可以。
CIS这样开放的态度反而使工作单位变的保守且不愿配合。特别是单位若有自己的律师
常常在合约的字句上面斤斤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