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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FanLaw版 - 移民局就雇主支付薪資能力审查程序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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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日前以內部备忘录的方式就雇主支付薪资能力审查标准对各移民中心作出指示:
所有需要Job Offer支持的綠卡申请,在提出I-140申请時都必须提出雇主确定有財力支付
該外籍員工薪资,而法规要求必須提出 (1)年度财务報告,(2)报税证明,或是 (3)经过
审计的财务報告作为佐证,而移民局指示各移民中心必须按下列程序來作審查:
初审時,如果申請人沒有提出上述的文件,应发出RFEs
在审查过上述的文件后,如果可以认定有下列任一情形者,就这一点移民官即后作出有利
申请人的決定:
(1)净利已足够支付薪資,(2)公司目前的资产足以支付薪资,(3) 公司事实上已经在支付
该外籍員工该薪資数额。
如果移民官在審查年度財務報告,報稅證明,或經過審計的財後認為雇主沒能證明有支付
薪資的能力時,不需發出RFEs, 可以径自否決申請人的申請。而在某些情形,申請人可以
提出财务報告或是其它的財務文件來佐证,例如損益報告,銀行记录,但是,移民官有权
來決定是否接受这些文件证明,除非這些文件可以「清楚」的證明雇主支付薪资的能力,
否則,移民官也不需发出RFEs,就可以否決申请案。
在否決申請的情形,必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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