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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FanLaw版 - NIW的AAO上诉分析(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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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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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如果我们把AAO对於不同案件的审批结果逐一分析,我们会很容易发现AAO本身就常
常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根本就没有一定的原则。一下子说在某一种情形下这样子的资料可
用,一下子又说不可以,之间的差别极其细微,几乎是没有办法适从。
1,对於论文出版的记录,基本上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有与没有,数量多少这是很明
确的。还可以多讲的是在于论文发表刊物的等级,以及Impact factor。
如果论文不多的人要说明为何不能发表论文(基於商业秘密或是竞争) ,而且要说明其论
文的质量胜过数量。
2,对於Citation,我们看到AAO有互相矛盾的结论。有的时候说发表论文后有Citation是
一般学术的结果。有的时候又说有Citation是以证明,其论文有特殊的成果,所以才有Ci
tation。因此,我们除了列出申请人有多少Citation外,还要说明其重要的发现或成就为
何,因此才有如此的Citation。
3,对於研究项目是否有其创新之处恐怕是最重要的。因为只有创新,才是能表现出申请
人特殊处。而且该项创新的实用性为何也要特别说明。因为仅仅只是创新,而又没有实用
性则无法证明对美国有益。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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