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w 发帖数: 266 | 1 梁勇律师事务所 Law Offices of Jonathan 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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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律师事务所,lianglaw.com专稿) 最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又公布了一个2006年上
诉办公室(AAO)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AAO 明白指示,公司的营业额(Gross Income) 是
无法作为有能力支付员工薪水的证明。能够证明雇主支付薪水的能力主要是主要看公司
的“净收入”及公司的“净流动资产”来决定。
此外,移民局在审理I-140 雇主支付薪水的能力时,除了公司的“净收入”及“净流动
资产”可以做为支付能力的依据外,一个有超过100个员工的公司还可以藉由CFO,或者
Controller 写信表示公司有超过100个员工,并和有能力支付申请人的薪水,在这样
的情况下公司是不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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