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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gua版 - 关于电影长津湖的侵权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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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长津湖》上映第13天,票房已突破42.5亿,暂列内地影史票房总榜第6位。有人
预测,《长津湖》的票房会达到55亿,虽然最后的票房还是个未知数,但已经确认的信
息也足以使这部电影不同凡响——《长津湖》目前已经打破26项影史纪录。
不过,伴随《长津湖》巨大流量而来的除了荣誉,还有侵权风波。近日,有一个自称为
“导演郝平”的网友发视频称电影《长津湖》触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并晒出了印有“长
津湖”三个字的商标注册证和名为《冰雪长津湖》的作品登记证书。
此举招致了诸多网友反感,甚至以“明显是碰瓷”等评论对此不屑一顾。但事实恐怕没
有那么简单。加之在电影《长津湖》上映前,“长津湖”的抢注热就曾成为媒体热议话
题,可见,电影《长津湖》遭遇的问题,至少为影视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了个醒:尽
早布局。
“《长津湖》被指商标侵权,并不能拿‘碰瓷’一笑置之。”10月12日,中国新闻出版
广电报发文对此事予以评论。
此前,更多的网友认为,“导演郝平”的网友是在蹭热度。一位资深律师在朋友圈的发
文就是其中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并被广泛引用:“蹭热度也应有底线,拿‘长津湖’商标
蹭长津湖伟大战役的热度非常难以接受。商标权利也有适用范围,漫无边际地夸张性放
大、扭曲性解读商标将给公众带来不必要困扰和误导,令人担忧。”
但不可否认的是,确实有不容置疑的在先权利事实存在。“导演郝平”口中的“他人”
,是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据了解,长津湖于2020年10月29日提交申请“长津
湖”的商标注册,并于今年7月14日拿到商标注册证,国际分类涉及第41类教育娱乐,
包括“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电影放映”“电影发行”等。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
册商标专用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电影《长津湖》涉嫌商标侵权。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炳和在接受
《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从法律上讲,长津湖现在可以认定为观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在没有其他含义的情况下,依商标法第十条二款,不得作为商标。同时,将“长津湖
”作为电影的名称使用,是对电影所讲述的故事发生的地点的描述,实际上并未起到区
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也不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专用
权的侵犯。电影既不是一种商品,也不是一种服务,而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
志,也就是说电影《长津湖》对“长津湖”三个字的使用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何
况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的“长津湖”商标,是41类,而41类是与电影有关
的服务,不是电影本身。
类似纠纷多发有前车之鉴
无论如何,这起风波还是为影视产业的商标保护提了个醒。对于影视制作方来说,一方
面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在电影
开拍或者筹划阶段对商标进行注册,为电影及其衍生品提供法律保护。
类似的经验教训在影视行业并不少。2015年8月,电影《轩辕剑传奇》上映后,大宇资
讯股份有限公司将出品方告上法庭,认为对方侵犯了其“轩辕剑”注册商标专用权。经
过一审和上诉后,2019年10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
用《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大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6.5万元。
2019年,王某以自己创作的《财产继承者之“有钱了”》著作权等权利遭侵犯为由,将
电影《西虹市首富》的编剧、出品方北京开心麻花影业有限公司等诉至法院。案件历时
两年,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侵权行为并不成立。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很多出品方在电影上映前就开始布局知识产权,如:《少年的
你》《刺杀小说家》《你好,李焕英》《唐人街探案》等电影在上映前早早就已被注册
为商标。
甚至还有布局到被称为“疯狂”地步的电影出品方。如《哪吒之魔童降世》火了之后,
出品方光线传媒先后提交多达1820件商标注册申请,绝大部分商标均与《哪吒》电影相
关,包括魔童哪吒、殷夫人、敖丙、MOTONEZHA等诸多影片故事的人物名称。光线传媒
这一行为一度引发诸多争议。支持者认为出品方对旗下产品申请注册商标无可厚非,反
对者则指出短时间内大量注册商标涉嫌囤积,而且哪吒本身属于大众熟知的神话人物,
被独占是否合理。
在先布局商标防止抢注
某种意义上,这大概也是影视业知名IP“抢注”多发所催生的结果。国家电影专资办“
中国电影票房”App显示,2020年,中国内地电影总票房已经达到了202.74亿元。电影
市场繁荣景象,也导致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增加,最常见的是:版权和商标。
爆款电影名称被抢注事件更是时有发生,《战狼》《你好,李焕英》都曾遭遇过类似事
件。而此次的《长津湖》也是抢注的对象,记者10月12日晚在中国商标网上检索到28件
“长津湖”商标申请。其中,电影《长津湖》的出品方——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3件,分别为41、28、16类,为2021年9月24日申请;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
4件,分别为2020年12月28日申请的9、11类,2020年9月24日申请的41、35类。
两者在41类上构成重合。董炳和告诉记者,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经在第41类
服务上获准注册“长津湖”商标,这对博纳影业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长津湖”商标构
成了法律上的障碍。
“博纳影业的商标申请有一定困难,因为有在先商标,按照商标行政审查流程,可能后
续会被在先商标阻挡。”董晓萌说。
董晓萌建议,影视行业可以在先布局商标,事实上,布局商标主要目的是为了后期推出
周边产品做准备,或者是防止日后他人蹭片名热度而牟利。
回到“长津湖”侵权风波中,据媒体报道,在博纳影业的电影《长津湖》开机4天后,
就有其他公司申请“长津湖”商标注册,抢得在先权利。而如果真的因为在相关类别上
已有相同商标,博纳影业的商标申请被驳回,那么对于投入大量心血制作电影《长津湖
》的博纳影业而言,无疑是一大遗憾。其他影视出品企业应从中引以为鉴。
不过,也要注意避免将风险过度夸大,董晓萌提醒,“如只是电影本身片名,并无布局
商标的绝对必要性,根本原因还是,独立片名本身,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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