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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News版 - 1936年错失的宪政——侯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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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错失的宪政
侯杨方
1936年元旦,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中正发表广播讲话《国民自救救国之道》,
盼望推行新生活运动,努力开展国民经济建设运动;同一天,日本驻华大使有吉明发表
《新年所感》,盼中日官民真正认识,相扶相助,增进两国福利;中共毛泽东、彭德怀
、徐海东、刘志丹在陕北瓦窑堡会商,商量东进山西,北攻绥德;庐山牯岭英租界收回。
这一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已近九年,不仅在名义上也在实质上越来越接近于统一中国
,通过连年的内战,国民政府有效的统治范围从最初的江苏、浙江、安徽的部分扩大到
了整个长江中下游和东南沿海,成功地迫使红军放弃了自己的根据地进行战略转移,坐
困陕北。蒋中正更巧妙地利用追击红军的机会,将势力伸入西南地区,以达成在未来的
对日抗战中以西南为战略大后方的目标,随后更进入了西北和华北地区。此时的中国经
济已经从世界性大萧条中复苏,农业获得了20年来最大的一次丰收,实业也正按照“重
工业建设五年计划”布置进行。在国际关系方面,通过改订新约,中国收回了关税自主
权,逐步取消了领事裁判权,收回了部分租界,中国的国际地位获得了较大的提升。经
过了918事变和其后热河、长城、淞沪等一系列战争后,通过中日政府的外交努力,紧
张关系也已经得到了缓和。与此同时,国民政府进口大批武器装备,建设国防工事和军
工厂,整理军队,为未来的中日全面战争进行准备。由于经济的发展、关税自主财力的
增加,国民政府得以进行币制改革,发行法币,并且裁撤了阻碍国内贸易的厘金,整个
国民经济趋向于繁荣。在社会生活方面,国民政府推行旨在建设健康生活习惯和新精神
面貌的新生活运动,并积极推行以乡村为重点的公共卫生计划,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对
国民政府而言,这是一个充满着希望的黄金年代,自成立起,形势从来没有像这一年这
样乐观,同时这一年也是国民政府面临着重大政治转型的年代——“训政”即将结束,
“宪政”即将开始。
“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理论是孙中山设计的政治路线图。1923年1月29日,孙中
山于《申报》五十周年纪念专刊上发表《中国革命史》一文,称:“从事革命者,于破
坏敌人势力之外,不能不兼注意于国民建设能力之养成,此革命方略之所以必要也。余
之革命方略,规定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为军政时期,第二为训政时期,第三为宪
政时期。”鉴于辛亥革命后中国不仅没有走向民主共和的道路,却相反走向了军事强人
政治,国家因经内战四分五裂的经验,他认为其原因就在于“由军政时期一蹴而至宪政
时期,绝不予革命政府以训练人民之时间,又绝不予人民以养成自治能力之时间,于是
第一流弊,在旧污未能荡涤,新治无由进行。第二流弊,在粉饰旧污,以为新治。第三
流弊,在发扬旧污,压抑新治。更端言之,第一为民治不能实现,第二为假民治之名,
行专制之实。第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之也。”军政时期即“以党建国”的暴力革命时
期,训政时期即“以党治国”时期,宪政时期即“还政于民”时期。
1924年孙中山发表了《国民政府建国大纲》,集中阐述了他三阶段的政治主张:“在军
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
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
而军政停止之日”;“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
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
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
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
一完全自治之县。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
,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
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会得选举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至于该省内之国家行
政,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全国有过半数省分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
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则
归于国民大会行使之,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于中央法
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
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
国之大功告成。”
以上的这段话明确表明了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的演进标准,即国民政府用武力完全
占领一个省,即该省进入训政阶段;在此阶段,政府派员训练、协助人民建立一个自治
的县,并直接选举县级官员;当一个省所有的县完全自治后,即该省就进入宪政阶段,
可以选举省长;当全国有一半的省进入宪政阶段后,即全国进入宪政阶段,颁布宪法,
由人民选举新的中央政府,而国民政府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就此解职。孙中山并没有给
出三阶段的具体时间表,而是提出了一个比较明确的标准。
1928年10月,随着张学良的东北易帜,中国至少在名义上统一于青天白日旗下。国民党
中央常委会根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通过并公布了《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宣布
中华民国由“军政”时期进入“训政”时期。《训政纲领》要点为:
1、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2、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3、同时,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
4、国民政府总揽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但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
行,要受国民党中执委政治会议指导监督。
这些规定成为训政时期国民党当局党政关系的最高原则。国民党元老胡汉民认为国民党
就是“训政保姆”:“国民在政治的知识与经验的幼稚上,实等于初生之婴儿;中国国
民党者,即产生此婴儿之母;既产之矣,则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而训政之
目的,即以保养、教养此主人之成年而还之政,为其全部之根本精神。”针对指责国民
党是“一党专政”的言论,胡汉民进行了反驳:“于建国治国之过程中,本党始终以政
权之保姆自任。其精神与目的,完全归宿于三民主义之具体的实现。不明斯义者,往往
以本党之训政主义,比附于一党专政之阶级专政论,此大谬也!”
但反对者并没有停止批评,胡适于1929年5月发表了《人权与约法》一文,要求“快快
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强调训政不能没有法治。
1931年2月,国民党高层内部为是否制定训政期间的约法发生了激烈的冲突。立法院长
胡汉民反对制定约法,他认为孙中山的遗教和著作就是训政期间的最高纲领,没有必要
新制定一部约法;而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则极力主张制定约法,冲突以蒋中正拘押胡汉
民,罢免其立法院长而结束。几天后,3月2日,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临时会议议决:国
民会议决制定约法,推吴敬恒、李煜瀛、王宠惠、于右任、丁惟汾、蔡元培、叶楚伧、
邵元冲、刘芦隐、孔祥熙、邵力子为约法起草委员。同年5月1日,中央全体执监委员临
时会议通过约法草案,国民政府于是年6月1日正式公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约法的产生竟然是蒋中正运用非程序手段的结果,这真是中国式的幽默。
《约法》分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领”、“国民生计”、“国民
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共八章八十九条,其核心
第三章“训政纲领”明确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
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由国民政府训导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
、监察五种治权由国民政府行使之”。《约法》肯定了人民的 “权利”、“自由”,
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规定:“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之住所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搜索或
封锢”,人民有信仰宗教、迁徙、通信通电秘密、结社集会、发表言论或刊行著作、请
愿等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
这是国民政府发布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明确了以党代政原则,国民党最高权力机构即
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政府由党直接组织,中央所有政府机构领导官员皆由国民党中央
执行委员会选任;法律的制定、修正和解释权,一切立法原则的决定权,均由党的机构
执掌,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国家行政决策权亦属党的机构,中央政府本身无权决定
重大问题,一切听命于党的机构,政府为一党专政的工具。但同时,约法也明确保障了
人民的宗教、结社、言论、请愿、秘密通信的权利和自由,比起此前的《训政纲领》是
一大进步。
在以党治国的运行机制中,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地位和作用起到了党与国
之间的桥梁作用,它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与国民政府成员组成,“政治
会议为全国训政之发动与指导机关,……对于党为其隶属机关,但非处理党务之机关;
对于政府,为其根本大计与政策方案的发源之机关,但非政府本身机关之一。换言之,
政治会议实际上总握训政时期一切根本方针之抉择权,为党与政府间唯一之连锁。”
虽然这部约法的核心是以党治国,但它也开宗明义声称:“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
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既由军政时期入于训政时期,允宜公布约法共同遵守,以期
促成宪政,授政于民选之政府。”说明国民党在理论上承认宪政是自己的政治目标,训
政是为达到宪政的一种过渡政治。早在1929年,国民党就宣布了训政期限为6年,这决
定了训政是一个有着时间限制的过渡阶段。
尽管国民党以“训政保姆”自任,但训政伊始,国民党的训政理论就遭到了强烈攻击,
反对“一党专政”、“以党治国”,要求“还政于民”的批评声不绝于耳。《约法》公
布不久,就发生了918事变,为了抗日救亡,团结全中国最广大的人士成了必然的选择
,而早日实行宪政似乎就成了最好的道路。国民党中央的高层也出现了支持“结束训政
,实行宪政”的要求。早在1931年10月,孙科提出了“速开党禁,实行民治”的主张。
1932年4月,刚上任不久的立法院长孙科发表了《抗日救国纲领草案》,提出“于最近
期间,筹备宪政之开始”,并要求开放党禁,遭到了时任行政院长汪精卫、监察院长于
右任的公开反对。于是这三位国民政府的院长进行了公开点名的辩论,引发了一场关于
宪政与训政的全社会的大辩论,大大推动了国民党的宪政步伐。同年12月20日国民党四
届三中全会第三次大会决议,通过孙科等提案:积极进行地方自治工作,并于1935年3
月召开国民大会,议决宪法,从速起草宪法草案。1933年1月,立法院指定了以孙科为
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正式开始了宪法草拟工作,次年10月,宪法草案于立法院二读通
过。 1935年10月,国民党召开了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宣言提出:“开宪治,修
内政,以立民国确实巩固之基础”,“国民大会须于二十五年(即1936 年)以内召集
之,宪法草案并须悉心修订,俾益臻于完善”。随后的12月4日,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
决议第二年5月5日宣布宪法草案,11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10月10日前代表选举完毕。
1936年4月23日,国民党中常委通过了《宪法草案修正原则》,及《国民大会组织法》
、《代表选举法修改原则》,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准时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
案)》,这份宪草因此又称之为《五五宪草》。
《五五宪草》分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中央政府”、“
地方制度”、“国民经济”、“国民教育”、“宪法之实施和修改”共八章,其特点为
1、保障人民之自由权利:因制定于抗日战争爆发之前,鉴于当时之宪政运动,是集中
国力以救国的运动,因此对于人民的自由权利,采取间接保障制度,有关条文,多有“
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的规定;
2、行使政权之国民大会:遵照权能划分的理论,规定国民大会之职权,为选举、罢免
政府重要官员,创制、复决法律,修改宪法,宪法赋予之其它职权等六项之多,足以收
政权机关合理控制治权的实效。
3、行使治权之总统与五院:规定总统及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四院,皆对国民大会
负责;行政院院长对总统负责,“政府有能,人民有权”;行政院与立法院之关系,互
相平等。
4、均权主义与地方制度:对于中央与地方权限规定:实行县自治,“凡事务有因地制
宜之性质者,划为地方自治事项。”
5、国民经济与教育:将国民经济与教育两大问题,各列专章,共有二十三条,为实现
民生主义的必要措施。
1936 年5月14日,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大会组织法》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其中
规定:“国大”代表总数为1,200名。选举分为区域选举、职业选举、特种选举三种。
区域代表和职业代表的候选人,分别由各县之乡长、镇长、坊长和机关职员推选,最后
由国民党政府指定。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按:共计 140人)为“当然代表”
。至于选民资格则规定:年满20岁的中华民国国民,“经公民宣誓者,才有选举代表之
权。”由于中日关系又趋于紧张,华北地区的国大代表未能及时选出,国民大会无法按
时召开。同年12月12日,爆发“西安事变”,国内形势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折,因此1937
年2月20日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议决国民大会定于本年11月12日召开。
1937年4月,立法院又对《国民大会组织法》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进行了修改,
鉴于人们的反对,取消了由国民党政府指定候选人的办法,但同时却又规定:另设“指
定代表”240人,国民党候补中、监委员(按:共计68人)也得为“当然代表”。这样,
“当然代表”、“指定代表”、“特种选举代表”总计达600多人,占代表总数的40%,
其余的则为区域和职业的两种“民选”代表。至1937年夏,除河北、察哈尔、北平、天
津、东北、台湾等地或被日本占领,或“华北自治”情形特殊以外,其余各地的国大代
表选举均已完成,然而正在此时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国民大会无法按时召开,自此中国
的宪政之路被严重阻断,中国进入了战时状态。
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理论充满了争议,支持者认为这是中国民主化的必由道路,中
国人由于缺乏民主经验,空有宪法之名,但无法有效履行宪法,反而会被某一政治集团
或强人利用。孙中山认为:“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之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
初不了知其活动之方式,非墨守其放弃责任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
”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孙中山才设想出了这一理论。而胡汉民的“训政保姆论”更是这
一理论的生动形象的阐释。反对者以胡适为代表:“我们可以明白中山先生的主张训政
,只是因为他根本不信任中国人民参政的能力”;“人民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公民
生活。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法治之下的政治生活。‘先知先觉’的政府诸公必
须自己先用宪法来训练自己,裁制自己,然后可以希望训练国民走上共和的大路”;“
绝少数的人把持政治的权利是永不会使民众得着现代政治的训练的。最有效的政治训练
,是逐渐放开政权,使人民亲身参加政治里得到一点政治训练。说句老实话,学游泳的
人必须先下水,学弹琴的人必须先有琴弹。宪政是宪政的最好训练。”
人类社会不是实验室,因此我们无法倒转历史,设计一个走不同道路的中国,看一下究
竟是孙中山的理论更正确,还是胡适的理论更正确。更遗憾的是,由于日本的不断入侵
和抗战的全面爆发,本来即将实行的宪政因此被迫推迟,让人忍不住猜想如果没有日本
的入侵,中国会向何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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